与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样本
编号:
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
法人代表:×××
办公地点:×××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授权法人代表:×××
办公地点:×××
为支持河南省经济发展,拓宽法人客户(含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的融资渠道,规范对法人客户(含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担保贷款的运作,依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担保业务合作事项签署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和担保保证金账户,并将一定数额的担保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上述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低于 万元。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保证金账户与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相对应,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累计担保责任余额的20%。
2、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条 乙方每季对甲方进行一次信用等级及担保能力评价,作
为是否与甲方合作的条件。甲方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对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甲方同意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借款人借款(或其他融资)向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在同一时点为客户在乙方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五倍的原则。
乙方给予甲方 年度担保授信额度 亿元,担保业务范围为 贷款、承兑汇票担保 ,且每年核定一次担保授信额度。
第三条 当借款人违约时,乙方除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对应担保责任项下的担保基金外,同时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及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资金,用于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
第四条 担保贷款运作程序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应当符合《贷款通则》及甲方、乙方所规定的条件。甲、乙双方可相互向对方推荐担保借款申请人,但双方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核。甲、乙双方分别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及担保时,双方及借款人、有关担保人签署有关合同。
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人在乙方申请到的贷款进行担保时,应与乙方签订由乙方提供的格式保证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均应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监督借款人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到借款人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贷后检查与管理,并对被担保企业的各种情况,做到双方信息共享。
第八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送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的月(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股权结构等资料,定期告知甲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向各家银行提供担保的余额及变化。
第九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管理,严禁高息揽存或抽逃注册资金,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保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根据银监会银监发(2011)1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要求,甲方应在获得省工信厅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经乙方上级行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银担合作业务。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任何一方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贷款风险,则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于另一方,以防范和化解贷款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 当甲方有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或当甲方出现重大经济纠纷及其他违约行为等影响担保能力的事由出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甲方仍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如本协议有关条款同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到期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
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
法人代表:×××
办公地点:×××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授权法人代表:×××
办公地点:×××
为支持河南省经济发展,拓宽法人客户(含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的融资渠道,规范对法人客户(含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担保贷款的运作,依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担保业务合作事项签署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和担保保证金账户,并将一定数额的担保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上述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低于 万元。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保证金账户与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相对应,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累计担保责任余额的20%。
2、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条 乙方每季对甲方进行一次信用等级及担保能力评价,作
为是否与甲方合作的条件。甲方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对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甲方同意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借款人借款(或其他融资)向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在同一时点为客户在乙方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五倍的原则。
乙方给予甲方 年度担保授信额度 亿元,担保业务范围为 贷款、承兑汇票担保 ,且每年核定一次担保授信额度。
第三条 当借款人违约时,乙方除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对应担保责任项下的担保基金外,同时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资金及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资金,用于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
第四条 担保贷款运作程序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应当符合《贷款通则》及甲方、乙方所规定的条件。甲、乙双方可相互向对方推荐担保借款申请人,但双方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核。甲、乙双方分别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及担保时,双方及借款人、有关担保人签署有关合同。
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人在乙方申请到的贷款进行担保时,应与乙方签订由乙方提供的格式保证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均应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监督借款人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到借款人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贷后检查与管理,并对被担保企业的各种情况,做到双方信息共享。
第八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送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的月(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股权结构等资料,定期告知甲方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向各家银行提供担保的余额及变化。
第九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管理,严禁高息揽存或抽逃注册资金,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保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根据银监会银监发(2011)1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要求,甲方应在获得省工信厅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经乙方上级行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银担合作业务。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任何一方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贷款风险,则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于另一方,以防范和化解贷款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 当甲方有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或当甲方出现重大经济纠纷及其他违约行为等影响担保能力的事由出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甲方仍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如本协议有关条款同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到期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