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对陕西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税收理论与实践
Theory&PracticeofTaxation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陕西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李宇王敏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西安
710002)
摘要分析比较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并依据2010年度陕西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对由个人所得税改革造成的减收进行测算。测算得出,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面由31.4%下降到约7.5%,纳税人数由246万人下降到58.75万人,约187万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较改革前的88.85亿元减收29.81亿元,减收33.55%,其中:中央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17.89亿元,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11.92亿元。针对个人所得税减收较大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税收;收入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了税率级距,起到了降低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的目的,对陕西财政收入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个人生活成本增加,贫富差距加大等因素影响,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公平税收负担的呼声日益强烈。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就是对这种呼声的回应。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本次将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理由。一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二是为回应民意,做适当上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二)将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由9级调整为7级
一是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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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同时将5%的税率降低到3%。二是将第2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500元至2000元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三是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使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见表1)。
表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修订前后税率、级距变化比较表
修订前税率、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修改为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五是将第5级35%税率对应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部分修改为超过100000元部分。通过税率级距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见表2)。
表2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修订前后税率、级距变化比较表
修订后税率、级距
税率速算
级数
扣除数(%)51015202530354045
025
21253751375
433756375103751537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
30
27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1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税率速算
(%)扣除数(元)3
0
级数12345
修订前税率、级距修订后税率、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级数
(含税所得额)数(元)(含税所得额)数(元)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至10000元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超过50000元
510203035
0250125042506750
12345
不超过15000元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超过100000元
510203035
0750225037508750
123456789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555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前两相比,幅度明显加大,但与“九五”计划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相比,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道路上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如究竟选择哪些所得项目实行综合;综合计征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所得支付环节的源泉扣缴与年终自行申报环节的综合计征如何协调等等问题,又构成了理论与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模式。这些现实的问题是摆在个人所得税改革面前的一道道难题。但总体来看,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没有改变,只是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的愿望更加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陕西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我们对全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税收变化情况进行了测算。改革后,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面由31.4%下降到约7.5%,纳税人数由246万人下降到58.75万人,约187万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较改革前的88.85亿元减收29.81亿元,减收33.55%,中央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17.89亿元,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11.92亿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21.81亿元,占减收额的73.16%。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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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超过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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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13505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工薪所得税率、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个人所得税法将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将第1级5%税率对应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扩大到15000元;二是将第2级10%税率对应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修改为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部分;三是将第3级20%税率对应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修改为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四是将第4级30%税率对应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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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减少8亿元,占减收额的26.84%。按2011年9月1日实施计算,2011年后4个月将减收近10亿元,其中:中央6亿元,地方4亿元。具体测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税率、级距修订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
全省个人所得税征收数据两部分组成,一是年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扣缴义务人;二是年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超10万元的扣缴义务人两部份组成。
1、年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测算。采取逐人逐项进行测算的办法,测算公式如下:
按新税率表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减少额=按原税率表计算的应纳税额-按新税率表计算的应纳税额
2010年,年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2.8亿元。按修订后的级距、税率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6.99亿元,个人所得税减收5.81亿元(具体测算见表3)。
表3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新税率表计算的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
起征点2000元扣除三金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额
(元)(元)①(0,1500)
②=①+2000新税率起征点调整到3500按照新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后应纳税所得额
(亿元)(元)⑤03%10%
④=②-3500小于0(0,1500)(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35000,55000)(55000,80000)大于80000
⑥=∑(④×⑤-速算数)00.331.762.988.322.111.959.5426.99
原税表税率级距[0~500][500~2000][2000~5000][5000~20000][20000~40000][40000~60000]
[60000~80000][80000~100000]100000以上
合计
系统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减少约16亿(见表4)。
表4征管系统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
减收情况表
征管系统
税率实际征收(%)510152025304045
6.35.133.375.891.310.730.10.220.9
对应新税率表及级距级距0[0~1500][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9000~35000][35000~55000][35000~55000][55000~80000]超过80000
税率(%)00,33,10
减收比重-100%-95%-70%
减税额-6.30-4.87-2.36-2.26-0.13-0.070.00-16.00
20,25-38.4%
25,3030,35
-10%-5%35,45-0.01%
合计以上两项,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减少约21.81亿,其中:中央减收13.09亿元,地方减收8.72亿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收入影响全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比重为30.17%,约为全国12.56%的2.4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调整后全国该部分收入减收10%,据此测算,全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2010年为26.7亿元,减收约30%,计8亿元。
综上所述,工资薪金项目所得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项目所得收入合计减少约29.81亿,减幅为33.55%,其中:中央税收减少17.89亿元,地方税收减少11.92亿元。按2011年9月1日实施计算,2011年后4个月将减收近10亿元,其中:中央6亿元,地方4亿元。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对陕西财政收入产生巨大影响。
三、政策建议
个人所得法修订后,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与国家确定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还相差很远。为深入贯彻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降低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全省财政收入的影响,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1500,3000)(3000,6000)(6000,10500)20%25%30%35%大于81500合计
大于83500
45%
2、年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超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测算。2010年度,征管系统中原适用5%税率的纳税人将不再纳税;原适用10%税率的纳税人绝大多数不征税,个别按新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纳税;原适用15%税率的纳税人税负降低,适用20%税率的部分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适用其它各档税率纳税人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
运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通过计算原各档税率调整到新税率后个人所得税的降低的比例,并结合征管理系统中个人所得税数额进行测算,经测算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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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制定出台全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扣除“三金一险”和每月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3、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1、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体系。“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建立以自然人为基本征管单位的征管理制度,因此,建立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理信息系统,成为个税改革的首要之举。首先,研究建立税务代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设定一个与其身份证号相对应的唯一代码,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其次,先将全省年收入超过10万元者纳入监控范围,将这部分人的信息全部纳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加大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
2、加大稽查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力度。审计部门、地税稽查部门,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缴纳审核工作,特别要加强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企业个税代扣代缴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以防止高收入者偷逃税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三)做好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宣传工作。二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调整工作。财政与地税部门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调整工作。三是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执行情况的监控,跟踪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李宇,现任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王敏,现供职于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责任编辑: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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