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武政 [2001]115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将10个省会城市列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550号)和《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含围墙及临时性设施,下同),自2001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全市自2003年7月1日起,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四、自2003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
五、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第137号令进行处罚。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或转向。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所经营的实心粘土砖。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资源、矿产、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各区应结合实际,发挥资源优势,指导、扶持砖瓦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