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摘 要】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一个疑难问题。通过对否定观点所持理由的剖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和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等三个方面理由,来研究认定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车辆挂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车辆挂靠经营指“挂靠者”(车辆的购买者即实际车主)依附于“被挂靠者”(车辆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即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现象。
首先来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具体案例。霍某购买的重型货车挂靠在辽宁省昌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2010年9月1日,霍某同其雇佣的司机蒋某去内蒙拉货往返北京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于2011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最终确认蒋某与昌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昌图某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车辆为实际车主霍某个人购买,该车挂靠在昌图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且以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蒋某为霍某聘用的司机,由霍某给其劳动报酬,并由霍某安排其劳动,霍某与蒋某形成雇佣关系。蒋某不受挂靠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不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安排、不领取挂靠单位的劳动报酬、其所提供的劳动不是挂靠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因此确认蒋某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蒋某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改判。
在研讨案件时,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对否定观点所持理由的剖析中来认定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否定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虑。“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在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并不享有机动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任意一项权能,被挂靠人不向司机支付工资或其他报酬,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司机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不受被挂靠公司的控制和安排,司机也无需向被挂靠人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双方也没有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