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思考
四、不同类型监护存在的问题
不同类型的监护存在着不同的问题:
1、单亲监护。在农村的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男主外,女主内。为了生计,一般是父亲外出打工,也有极少数是母亲外出打工,只留一人在家与孩子共同生活,由在家的这方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的一方监护,都是一个准单亲家庭模式,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不是缺少了父爱就是缺少母爱,无法从父母一方的身上形成完整的人格。留在家的一方更是辛苦,既要当爸又要当妈,既要处理好繁重的劳务,又要适当地管教、看护好孩子,常常没办法兼顾,从而疏忽了对孩子教育引导。
2、祖辈监护。因为父母均外出,孩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是曾祖父母监护的情况在留守儿童监护中占比较大。而祖辈普遍所受教育观念和方法均已陈旧,接受新思想和事物的能力较差,文化素质极难提高,他们来辅导教育孩子是很不现实的。尤其他们受陈旧思想的影响重养轻教,忽视孩子心理健康的发展,极易导致孩子娇生惯养。有的祖辈监护者年纪较大,身体和精力状况已不足以对孩子的身心进行监护,形成孩子“反监护”祖辈状况。
3、同辈监护。成年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按法律规定才可以对未成年弟妹进行监护,但是往往成年的兄姐也会面临就业压力,大多也会出外打工,而同辈监护就成为了同为学生的兄姐的监护,但本身这样的兄姐也是被监护对象,又面临着日益繁重的学习压力,也需要人引导和关心,是没有时间和能力教育和看护弟妹的。这样的监护状态是不具有实际意义的监护,没办法实现监护人与被监护者的正确导向。
4、亲朋监护。未成年的父母长年在外,无法尽到监护责任,也会委托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对孩子进行监护,但这些亲属和朋友会碍于人情关系,不敢对孩子进行严格管教,担心对孩子严厉会让孩子产生不适或向其父母告状,那就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所以一般只关注孩子的身体和学业,很少会与孩子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孩子也会因为非亲人监护的关系,而有拘束感,不愿与监护者进行交流,极易导致孤僻、叛逆等性格缺陷。
5、单位监护。父母均在外,没有监护能力或是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又没有其他的监护人的情况,应由留守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这项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意义并不大,现在单位多半采用的是雇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父母离开单位,合同即解除,单位不会对孩子进行监护。而儿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也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执行部门和执行程序,要让这些单位以监护人——这样的个人身份进行监护是不可行的,必须在单位中选定特定的人进行,但这样的人又如何选定,又如何进行监护和制约?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了法定的单位监护形同虚设,这种情形下的留守儿童实行的都是自我监护,极易导致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认识偏差、个性异常、价值观脱轨。
6、不确定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常会因为父母、祖辈、同辈、亲朋监护人的不确定因素,使监护状态不稳定。本是单亲监护,孩子在上学后,就变为祖辈监护;本是祖辈监护,祖辈过世后变为同辈监护或亲朋监护;亲朋监护中因监护人无法更换其他的监护人等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会使留守儿童疲于去适应新的环境、新的监护人、新的监护方式,使孩子极易产生被遗弃、不受重视感,增大了孩子心理的阴影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