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打印
**镇中心学校章程
**镇中心学校
**镇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镇中心学校;学校地址:XX 县**镇许庙村。**镇中心学校实行在上级教育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举办者为XX 县教育局。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提高全民素质,为培养实施科研成果、科教兴国战略需要的各类人才,打好小学阶段全面的素质基础。学校以“习惯养成教育”为办学特点,“立足潜能开发,培养健全人格,促进学生的最优发展”,办成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农村寄宿制小学,为实施农村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学校培养目标:培养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品德;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习惯;初步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初步具有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初步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的身体健康的小学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资金来源: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给学校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聘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实际情况,决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领导、指挥学校教育、教学及一切教育教学服务行政事项;
(三)合理安排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
(四)制定学校内部管理的方案;
(五)制定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任免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估;
(八)组织实施学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
(九)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校长一名,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等机构,其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开始聘任。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学校的重大问题经校务
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设立隶属于教代会的校内教师申诉小组,由党、政的有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受理教师的申诉。
第三章 财务和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一切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中的固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及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以此建立本校的财务、会计制度。
每学期结束时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做财务会计报告,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促进学生主动、全面、和谐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德育工作:
(一)将学校德育摆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二)切实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和学校工作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实施德育紧密同学科教学结合,通过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结合团队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完成德育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
(一)实施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标准,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审定的教材,使用实验教材,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
(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抓教学质量管理,通过对教学常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教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考试和考查,通过各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
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二)确定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和活动,组建学校体育活动兴趣小组。
(三)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立卫生室,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四)加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奖励和推广运用科研成果。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进取,具有高尚的师德。
第二十七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定期考核,能上能下。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和教师奖励晋级制度,建立教师管理的运行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绩效考核制度,重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
需要,按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课为主的原则各级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犯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
(五)、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不择优、不考试,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听从老师的正确教导,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乡(镇)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证书。因病休学者,病愈后应立即复学,根据学生成绩编入相应年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学校批准,可准其借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学校应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政策严格控制留级学生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操行、体育合格,学生成绩优异,提高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经教导处考核,报学校、县教育局批准,可提前破格升入相应年级,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使其复学。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制度,对严重违反学校纪
律,屡教不改的学生适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联系,发挥社会教育的作用,争取社会支持学校工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水平,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八章 办学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校长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重大管理制度有:
(一)《**镇中心学校主要人员工作职责》
(二)《**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三)《**镇中心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四)《**镇中心学校教育常规管理制度》
(五)《**镇中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六)《**镇中心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七)《**镇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校务会研究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