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01-23
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固镇货1002: 皖宿州海事罚字【2011】 100001号
【违法事实】你船于2011年 8月22日途经安徽省浍河前楼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被发现你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船船长能主动认错,配合检查,要求从轻处理,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决定给予当事人 ⒈责令在立即改正;
⒉处以罚款人民币 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工商银行宿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宿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
执法人员签名: 王正虎 吴伟
执法证件编号: 4216831683 4216841684
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地点:安徽省浍河前楼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
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安徽省宿州市地方海事局
2011年8月22日(印章)
———————————————————————————————— 以下由当事人填写:
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 当事人签名:XXX 20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