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摘 要:介绍了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以来,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两种职能中的惩恶扬善,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一职能展开探讨。阐述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立场,顺应民意。制定对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 封建社会法令法规 见义勇为立法 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the lLegislation of Ancient China 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 GUO Jian-feng (Shangrao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Jiangxi・Shangrao 334109) Abstract:Introduced from Xia Dynasty in ancient China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generation,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From the Chinese ancient legal system two functions in the evil,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is function is discussed. The Chinese long history of feudal society, rulers to maintain its ruling position, in response to public opinion. Make to 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 aspec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Ancient Chinese law; Feudal law; 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 legislation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翻开中国古代的法律古籍,我们发现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与其对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两种职能,一种职能是为了维护其专治统治的需要,另一种则是为了惩恶扬善,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汉书・刑法志》中所言的“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正是后一种职能的体现。从这种思想和认识出发,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禁暴卫善的法规,以保障见义勇为、惩治邪恶势力者的切身利益。 在现存的先秦文献中,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应首推《易经》。《易经・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很显然,《易经》中的这条爻辞含有见义勇为的因素。在近年来出土的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中,有《易经・渐。六四》爻辞,其文为:“鸿渐于木,或直其寇,毂,无咎。”意为“与盗寇相遇,击之无咎”。足见当时的法律有类似后世正当防卫的规定,当自身或社会受到侵害时,奋起出击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在先秦时期有关周代的典制文献《周礼》一书中,也有多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指盗取人物;贼,泛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以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很明显,这则史料既有正当防卫的含义,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还是十分完备和具体的,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也体现了公正的原则。 自西汉以后,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礼律融合的法律体系日趋形成,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也更加详细具体。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典籍流传下来的极少,我们已很难窥其全貌。但从这一麟半爪的零星记载中我们仍可以找出汉魏南北朝时期对见义勇为者法律规定的痕迹。如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从这些法律规范来看,都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思想。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隋唐时期的许多法律规定都直接来源于南北朝,在现存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一书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据《唐律疏议》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也就是说,唐律中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傍人对其格杀勿论。可见,唐律中对见义勇者给予了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宋代法律制度沿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宋代以后,许多朝代仍沿袭了以前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宋以后一些朝代在制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款时新增加了些内容,即见义勇为者在同不法分子搏斗时被罪犯伤害,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抚恤,以保证伤害者个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活需求,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措施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是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长此下去,势必会导致邪气上升,正气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许多朝代都制定了法律条文,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严惩。 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或更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简》这部秦代法律文献中,有一篇为《法律答问》,里面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法律惩罚措施。其中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意为,有贼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向四邻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叫喊捉贼的声音,如情况属实,四邻可免于处罚;典、伍仍应论罪。若四邻在家而不去救助,很显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汉魏南北朝时期,其他的文献中仍有类似的记载。如汉代的《急就篇》中就有:“变斗杀伤捕伍邻。”意为,邻居中有打斗之事而杀伤人命,隔壁的伍邻应前去制止而未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伍邻之人应予论罪。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之人的处罚更加详细具体。在《唐律疏议》中还有对于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应及时通知官府或他人救助的法规。如:“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即合徒一年。唐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体现了封建法律制度的日渐成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与唐律大体相同。 总之,自秦代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者予以严惩的法规。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不但与封建的伦理道德不相合拍,更不利于弘扬正气、惩治邪恶。长此下去,还会造成邪恶势力抬头,道德出现沦丧,民众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消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鉴于此,各朝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令法规,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措施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社会中树立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的统治者都颁布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法令,甚至像秦、宋、元、明、清等朝代还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写进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政权。隋文帝时期,由于都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市)白日里经常发生抢劫盗窃现象,文帝下令:“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业产,以赏纠人。”这种办法果然奏效,一月之间,“内外宁息。”但是,隋文帝的这项措施给人感觉似乎缺乏见义勇为的含义。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唐代政府正式颁发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开元时期的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见为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先河。 宋代则沿袭了唐玄宗开元时期的规定。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政权。在元代的法律典籍《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文献中,曾有多处记载了官民捕获盗贼,政府给予奖励的条款和事例。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捉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元仁宗时,针对地方官府拖欠捕获盗贼赏钱的情况,中书刑部在皇庆元年(1312年)十月下达命令:“捕获强窃盗贼,赃伏已明,许令有司随即赃罚钱内支赏,庶使人肯用心。” 明朝时期,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奖励那些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 综上所述,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皆有过明确的立法。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变迁,许多法律规定早已淹没于史海中。但透过这些零散的记载,我们仍可看出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即从最初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后来对见义不为者的严惩、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等,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不至于缩手缩脚,又有助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势力,维护社会的政常秩序。因此,我们说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即使在今天对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王锦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