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况全算吃空饷 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
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根据《办法》,今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月集中开展一次“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对本单位职工编制、人员、工资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死亡后仍领工资视为吃空饷
根据《办法》,“吃空饷”人员包括:
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
4.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5.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
6.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7.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9.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0.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1.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2.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
13.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
“吃空饷”涉嫌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办法》,对“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停发或核减(销) 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吃空饷”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办法》,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导致本单位“吃空饷”问题发生或处理不及时、不适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负相应责任。并视情形按,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对因“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私设“小金库”,违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记者丨邵馨月
编辑丨刘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