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近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法律--合同法 教案
第五课 贴近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法律
——合同法
教学目的
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掌握合同的概念、订立、效力和违约责任;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灵活处理问题。
教学重点
合同的概念、违约责任。
教学难点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4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订立。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合同”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如顾客和商店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企事业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等。了解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开展经济活动。
二、新课学习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内容具体确定;b.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
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a. 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b.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c.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
a. 寄送的价目表。
b. 拍卖公告。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e. 商业广告。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a.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b. 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4)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通说,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c.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三、思考题
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吗?为什么?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
合同的效力。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达一致,合同便成立。但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新课学习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三、思考题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三课时
教学内容:
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合同是一种约定,有约定就有违约的可能。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争议。本节课我们来了解合同法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二、新课学习
(一)违约责任
1、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违约纠纷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特殊过错责任原则三种不同的原则来处理。我国实行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债权人的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争议的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思考题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第四课时
教学内容:
合同法案例。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本节课通过几个案例,巩固一下所学知识,培养灵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答:(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
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