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醉驾可以随意拘留吗
醉驾司法解释还应防止拘留权被滥用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等实体问题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尤其是要求尽量采取轻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尽管避免最严厉剥夺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之规定,特别引人注目。
两年多以来,许多醉驾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像著名艺人高晓松一样,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一直被羁押着,直到裁判生效交付执行。其实,这种做法严重地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该法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意见》作出的规定,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惩罚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之5种强制措施。刑诉法还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不能按罪犯对待。因此,刑诉法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努力进行平衡。
刑诉法规定努力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就不要采取剥夺自由的措施(拘留和逮捕);能采取轻型限制自由措施(取保候审)的,就不要采取重型限制自由的措施(监视居住)。一些办案机关仅仅从方便自己办案出发,简单地将嫌疑人从拘传转到拘留再转到逮捕,而忽视了保障人权,即严重背离了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对只会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的轻罪,不得适用逮捕,除非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时严重违反规定。而醉驾成立的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轻罪,法定最高刑仅为6个月的拘役,故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因此《意见》规定,“对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连限制人身自由稍重的监视居住措施都尽量不用;只有“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才“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者或监视居住者若能遵守有关规定,绝不能逮捕,只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以予以逮捕”。可见,《意见》的规定与刑诉法高度契合。
由于刑事拘留在剥夺人身自由上与逮捕同质,故长时间拘留几等同逮捕。因此办理醉驾刑案,应最大限度地压缩刑事拘留期限,这是由拘留是紧急情况下短暂剥夺嫌疑人自由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拘留与逮捕衔接使用时,由于逮捕须达到一定的证据要求,故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最长拘留30日后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权力,检察机关批捕下来还有7日时限,若未批捕下来,才必须放人,故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7日。
但醉驾的拘留不同逮捕衔接使用,因此拘留后应在完成抽血固定血中酒精含量之证据、查明嫌疑人身份、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便及时解除拘留措施。《意见》若在规定拘留措施更细化一些,防止其滥用,就比较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