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邹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摘要:平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刑法的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制原则的具体化。本文从法理角度阐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地位及平等与差别对待的关系。坚决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刑法 平等原则 地位 基本内涵 差别对待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但理论界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其在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如何认识平等与差别对待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笔者拟从法理角度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所有犯罪的人,在适用刑法上都应当依据其规定同等定罪,同等追究刑事责任,同等行刑,绝不允许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任何歧视。刑法作为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最后的、最严厉的部门法,在法典中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非常切合于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和公众的法治心理。
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定罪上一律平等
所谓在适用刑法定罪上一律平等,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条件,不论其原来的身份、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依据分则条文的规定同等定罪。我国刑法典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是相统一的,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就是人民最高、最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准确、及时地作出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犯罪行为人,不论其原来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多么特殊,既已犯罪,他就和其他犯罪主体一样,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关系实施了侵害, 就应当定罪。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标准是统一的,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是一致的。所以,定罪只看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必备条件,而不看刑事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和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