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building industry
GB4286-84
城乡建设保护部1984-05-18发布 1985-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造机厂、仪表厂、武备厂等。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 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 是指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源所在地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指大、中城市市区及文物、自然保护地区。 第二类:是指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地区。
*编者注: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气部分由有关标准替代。 2 标准值
2.1 电镀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1 船舶工业电镀每平方米镀件的镀液带出量最高容许值和镀件每平方米的镀液污染物最高容许排出量,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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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船舶工业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许耗水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Cd2+漂洗水 ** CN-漂洗水
2.1.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 离子交换法处理废时,采用0.3,化学法、电解法及其他方法处理废水时采用0.5。
2.2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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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从1997年1月1日起,该部分由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编合排放标准》和GB9028-1996《工业为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 3 其他规定
3.1 表1、表2中标准值的取得,要求生产中记录完成的电镀面积量(m2/班)和浸入镀液中的非电镀面积量(m2/班)。漂洗水耗用量要以每镀种漂洗 水管上的专用水表读数为准(1/班)。
3.2 表3 中规定的标准值的采样,以为水处理装置出口或漂洗槽出口(外排)为准。
当执行本标准 不符合当地情况时,应以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定为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监测分析方法的依据是《船舶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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