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喾耀又荣
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堕』::.型.』::.±£△£业!』£【出型ii{!叫遨型l。2王专业
研究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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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姓名区圈丛鲎破芒挂届别三!!点趟职称塞建挂缝淑莲熬攫2(J05年1月
中文摘要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而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熏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过,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都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早期的破产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资不抵债状态。早期的破产立法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为使所有的债权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而设计的一套程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破产法的主要考虑点转变为帮助债务人尽快从失败的经营中摆脱出来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破产立法从对债权人的保护转为对债务人的保护的发展趋势,使我们了解:破产立法实质是在寻求通过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来解决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破产法依照什么顺序、如何公平公正地对破产财产进行补偿性分配,以实现一种补偿性的利益平衡,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法旨在构筑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及效率。因此,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至关重要。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旧的思想观念影响,不存在破产法产生与实施的条件,不仅没有制定破产法,而且将破产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加以排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观念日益得到确立,破产立法的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逐渐出台,一些破产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陆续产生,它们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审议,其对破产相关的各种制度作出了最新的规定。但是,在破产财产顺序方面该草案仍然不尽合理与完善。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不明、别除权的规定使有担保债权的归属产生矛盾、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清偿立法实践效果不佳、立法偏向税款优先清偿有碍于
债权入受偿酸为突出。
笔者通过对破产与破产法概念与本质的分辑以及对我国破产企业具体情提的把握,总缩出我国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是顺位法怒原则与实质公平原则,并参照我国台湾遮区及圈羚破产噩孝产分酝颁痒黪立法模式,黯我霪酸产财产分熬顺序模式提出自己的构想,即将破产财产的分配分为三个顺位:第一顺位是优先破产矮投静支付;第二颓德楚营遴破产篌投豹支付:第三鞭位是劣焉债较麓支付。我国~般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应营先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然后依照下列蹶淳清偿:酸产费用和共菔债务、工资和社傈费埔、税收债权或有担保债权、普通无担保债权、劣后债权。其中,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调节机制上,还戍作出适魔调整;对于普通企业破产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受偿,应有磁限制:税收债权或毒攘保债权发生交合对,疲按设定的矮剐分裂受嫠。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应对存款人、特别怒广大糍藩存款大夔剩熬鸯瑟鞋爨妒,奁皴产戆产分鬣矮绺中终镰整存款久茕于较优先地位。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破产在经历了~段政府扶助的过程后,也应完全瀵键薮翁疆产法疆定逢行舞孝产分鬣,球按照一般企韭的破产财产分配颓序。
美涟词谈产骜手产分黼立法不足稠益平衡熬体设计
Abstract
BanknIptcymeaIlstheobjectivestatethatthedebtorappearsseVeredeficitbecauseofpoormaIlagemema11dadminis仃;ltion,w11ich1eadtotheinsumciencytocompensateforthedebtsbyhisallassets,orIheinc印abilityforpa),ingoffdue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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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剐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彳龟入已经发表或撰写过戆蟹究戏票,宅不包含为获褥麟芄秀≥藏荬毯教
商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丽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弼志对本研究所徽的任俺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黻作者虢不带水签字哺埘年≯月矽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交荐者亮垒了謦尉&≠害一有关傣整、使用学位论文戆鬟定,稳权保留并向国冢有关部门或机摊送交论文的复印体和磁擞,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鼢蓉两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彩印、缩印或扫描等囊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蒙桥签字日期:列”年够月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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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分配顺序制度的皋础性问题
一、破产分配顺序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破产制度存在的最主要价值是保证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而公平受偿权是通过破产分配来实现的。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努力集中表现在分配的实施上,破产债权人的关心都集中在分配的时间和比例上。可以浣,破产分配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关键性阶段,是破产法中所有制度的终点。破产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破产债权实现的有限性,表明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破产分配制度。在破产分配制度中,破产分配顺位的设计对具体的债权人有最为直接的影晌,它关系到债权实现的可能和程度。破产分配顺位设计适当,破产法的价值功能将得以发挥,破产分配的公正将得以体现。
(一)破产与破产法起源和含义
据葵美学瀣考涯,“酸产”一溺,最旱越源于手爨{鲎纪豹慧大零j滔“ban黝rotta”,由这个词派生出来“brokenbench”,即“摊位被毁”之义。相传,在裔整较发达鹃卡强毽纪静意大和,商入、手工妲者稍总是沿麓热闹的锶道摆铺设点,进行商鼎生产与交换。如果他们无力支彳寸到期债务,债权人们便臻起攻之,将其铺位全部砸燃,向人们昭示:此入避资不抵债者。‘
现代破产的概念农桂会不圊领域申使震,有羲不同静含义。在只嚣生活舄l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失败,通常具有贬义。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楚掺债务入潺照赫一静姆殊经滂状态,帮馕务人蔟莫联蠢不辘滂嫠翟援篌务的客观事实,它是~种状态的描述。而破产概念在法律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法撵主鹣疆产楚据篌务入函经薷管理不善造袋严重亏臻,其垒帮财产不是戳抵偿其债务,或愤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处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楼全体债投入豹法棒制度。。
破产一溺照然在卡职世纪才产生,但破产法律制度的雏形龆早在窝品经滋比较发达的古罗马社会已悄然出现。作为私法之源的古罗马,由于当时重农抑9t弘藏簧:《论重禳裁寝》,《往学研究》i996年簿j期,第豁页。
。汤维建著:《破产概念新说》,《中外往学》1995年第3期,笫511j:f。
法律制度。但在私法之中却可发现适用于商人的商事法规,在强制执行法中,可发现适用于破产人的规定。直到中世纪后期,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才出现,它是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在古罗马法诉讼程序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破产程序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古罗马诉讼程序,主要是古罗马的执行程序。’继承古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其破产法形成于十九世纪。意大利首先开破产制度的先河,但是在形成法系方面却落在了法国、德国之后。法国和德国仿效意大利中世纪商事破产制度,对大陆法系破产法的形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以法国、德国破产法为蓝本建立起了自己的破产制度。英美法系破产立法则有其独特的发展历史。最早在吸收古罗马法为基础的商习惯法的过程中英国破产法逐步创立起来,之后该法被广泛传播而最终形成英美法系破产法。英国破产法之所以可以获得广泛传播而最终形成英美法系破产法,是与英国近百年的殖民扩张分不开的。尽管后来英属殖民地纷纷独立,但这然独立国家不能够简单地放弃英国法律传统,于是纷纷颁布了取材于英国法制度的破产法。这些独立国家的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叉反过来丰富了英国破产法的内容。
破产法发展至今,通常有广义、狭义两个理解。狭义匏破产法,专指与破产濠簿有关的法律铡度。广义的破产法,则褥破产清算以乡}的各鼬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懿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通常认为,现钱破产法是娥定在债务人不戆涛偿粪期债务残受矮越透资产瓣,由法臻宣务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垒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久与篌投入会议遮藏帮鳃协议,遗霉子垒蝗霾整,瀵免破产豹法律裁范戆惑舔。
(二)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
耀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破产法怒因为特定熬遗律需要嚣产生夔,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的产物。在破产法出现之前,各个部门法只鼹对各自的较穰黪谤隶及毅凑方法{乍了篾定,各个不溺豹法律援裂奁爰第静经济获凝下穗。铝游蒋著:《破产程痔窝玻产窭棒嚣《艘}l较鹾究》,法律搬叛社{壁95年叛t篱瓣暖。2
二:壁芏坌型些堡堕!堡塑苎型垡塑塑
安无事,各自按权利之相对义务人要求履行。但是,一旦各项权利所共同指向的那个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权利,各项权利之间就出现了冲突,原有的权利清偿方式就在此时出现了漏洞。因为各个部门法并没有规定各项权利之间在清偿时的优劣地位及顺序关系,例如,没有法律说明劳动法产生的权利是否优于侵权法产生的权利,或合同法产生的权利是否优于税法所产生的权利。而且,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同时,还会出现一些其它的问题,比如:债务人对债权人有远近亲疏之分,因而在偿债时有可能会有歧视待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债权人之外的人;债务人的财产由于菜些原因得到增加,却未被穰投入发魂;债务久越来越簇淘于稳延钓款甚至越来越爱餐陵;在褥各个不同的债权进行协调方蕊存在很大困难{出于债务人的融主性和生产性遭到破坏从而g|致费用镣。上述这些情况都使债权入的受偿受到不公平、无秩序以及债务人财产减少的威胁,丽破产法则萨怒淹了弥於这一空白应运藤生。譬期的破产立法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为使所有的债权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丽设诗鳇一簇程序。按照罗马法,获褥胜璐刿决然霹滏未受渡偿黪辏毅人褥查封债务人的念部财产并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出俦。而遗项诉讼程序使债务久嶷失了公辩毂裁。中吉髓麓憝意大穰羲蛮覆家薅叛遂亡袋诈教手羧造戒鑫已的破产的商人处以严厉的刑搴处分,并清理他们的全部财产。15、16世纪法蕾稻现满魄莉辩静一骜赢监城市稍订晌妊理述亡稻欺洚债务入财产静法律都怒以中古懑大利城市的立法为蓝本。在那个时期,破产对债务人举来极为严重的后粟,如资产得清理与出售、刑事处分、丧失公民权利等。丽历史上曾把~切
。
破产人馋为难骧者和罪犯处以严厉的制裁,包撼必须穿戴特别瓣服装。
因此,可以说早期的破产立法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公平、有彦憨续务涛嫠。提应豹,篌投入在破产程序中黪遗霞怒缀毫黪,酸产簇痔豹设计都围绕着债权人进行。
夔整经济与往会获浇熬发蕊,旱麓疆产法鄹释其麓注重予债权受绥及惩弱债务人的立法政策也发生了改变,政策的主要考虑点转变为帮助企业尽快从失败的经营中摆脱出来、麓新开始其经济生活。
在美国,美国联邦放府最先创立了”公司重撩制度”。钱德勒法案(ch8州ler。沈达州,郑淑君著:《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救育川版礼1993年6月第1版,第】m
由第10章”公司重整”(CorporaLeReorganizations)和第ll章”偿债安排”(ArranEement)组成的一般企业重整制度。现在该制度己普及到世界各国。公司重整制度,是指股份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的注意力不在于如何避免公司适用破产制度,而在于公司现状的维持和未来的发展,从而促使有破产危险的公司尽快复苏并以求壮大,是一种预防破产的积极制度。
在法国,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到1967年法的改革再到现行法,破产法经历了一个长期变革与发展的过程。法国的现行破产法把司法清理与康复方案作为破产的两部分,重视预防的作用。如果预防无成效,法律就促使法院与困难企业的代表在检察官与职工的监督下进行磋商,尽可能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当债权人的态度不利于法律希望达到的目的时,就削弱他们的发言权。法律同时关注排除无能力或不诚实的公司领鼯人员以及改善债务人的地位。实际上・破产法舞考虑熬主要怒经济葶嚣柱会霆豢,恧把法律毽素数在次要蟪位,它更关注的怒为企业的前途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其次才是了结过去的负愤行为。总之,滚鏊臻簿破产法瓣重蠡燕液在努力救活髂麓生产工兵、黢遭辍会提供者耱企业上。《法圜破产法》第l条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持嫩产经营和职工就韭,以及清理债务”。篱之露姨的是,法国酸产法静茇耀进程中,债权人的地位怒不断下降的。嶷现行法的司法康复程序中。馈权人们是没有缎织的。除少数鹪例外情况矫,债权入不能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参与程序的避行。法国璐褥法不承认破产财团这个制度,按照|鞋法应属予破产财露资产的财产,现在仍属于债务人。持有担傈物权的债权人所处的地位与普通债权人相同。他饲应孛按壤款,毽襄豪提莛弱潺讼遭裂中立裂惠箨壹诗算,继缕营蛰方案遥缓他们接受推迟清偿。
鼠上述国家静酸产立法锌铡来看,这些国家静致粲颓两已蕊荦缝的傈漳债权人公平、有f|葶受偿转变为帮助债务人从经济困难中复苏、东山再起。相应地,债务入成为主瓣受保护的对象,债权人的地位有所下群。
不仅如此,各国破产立法逐对社会公共刹兹有所关注。破产剥蕴枧制只绘予债权人与债务人保护,对社会公共利益却鼍之不理,显然遣背社会公理。醒4
以追求自己私人之利益往往会比他故意促进社会发展更有效促进社会发展。但这种无形之手原理只有在“完全竞争”(perfectcompetition)中才可取。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这艘航空母舰越造越大,企业的生死存亡牵系到国家的经济政治的稳定,一旦破产就象一个巨型大坝的崩溃,其失业人员如洪水一样泛滥成灾。有时,一个企业受损,可能导致相关行业、关联企业陷入困境,这就是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在日本就是以首家银行的破产导致高速膨胀的泡沫经济的终结,因此世界各国对余融保险证券等企业的破产多采取谨慎态度。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现代破产法的破产利益制衡机制就是对破产利益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正义。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利益固然蘑要,社会利益也不容忽视。现代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正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破产财产分甏藏謦翦概念和意义
破产立法的重心从对债权人的保护转到对债务人的保护褥转向个人、社会的利虢平衡,这使我们明确:破产立法的实质就是在寻求通过公平、公正的商效途经寒解决蛋静权剿之阕瓣冲突,实现绩投人、债务入和与破产金渡毒关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平衡。所谓利益平衡,揩各行为主体对与毽销崧至少楚大多数久共嚣选强弱合疆禚蔻穆鼹串联宰寿豹戆整或投琴l秘稼豹利益。在我们看来,所有通过对行为主体的备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从两最大限痰璁满足遮鳆稻益预期的泫律髑凄,便是委警的法律镪度。遮一点闷样适用于破产法。毫凭疑问,破产中的利益联系与冲突是极为敏感、寸’分典型的,因为破产案件的处理意味着有芙锌利益主体是在他们原有利益已经受到损害的馈提下,来谈判如俺分配破产财产的。这是一些糖互}中突的铡豢主张,破产法如何公平公正地对破产财产进行补偿性分配,以实现一种补偿性的利益平囊,椿囊接影嚷到破产法蓦程穆筑懿公_孚竞争、谯魅劣汰戳实理资源瓣最佳酝置和社会整体剁益的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及效率。因此,破产财产分酉己顺序是破
碱产财产分配l匾序的法律闷题研巍
产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即蹩在将破产入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各类债权人过程中,基予皴产追求豹公乎受偿徐徨取商,对馕投产生原鹚多样他和债权入抵獭风验能力差异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确定的客观的受偿先后顺搿。破产实施宗麓,是癸操涯黯全体揍投入魏公乎涛缮,数及对镄务入眶当毂纛茨公乎缍护,并送而保护社会利益,像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产分配顺序适当,破产分配的公诿将褥戳鲜疆体鬻,破产法静徐德功麓将褥良充分发挥。破产分配顾序凳直接关系着具体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和程度,也正因为如此,破产分配顺序设计越科学合理,剐债权入就越乐子参加和引发破产法律关系,从而加速了不照资产的快速消解与转化,有利于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对破产日I发的受偿纠纷就会因此尽快止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我嗣现行破产财产分配懒序的诧法状况及缺赂
二、我国现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立法
状况及缺陷
(一)我国现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立法状况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实社会关系中破产现象的反映,对商品经济的运转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企业相关社会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破产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以至于有人称:“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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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标志。”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旧的思想观念影响,不存在破产法产生与实施的条件,不仅没有制定破产法,而且将破产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加以排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观念同益得到确立,破产立法的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重视。1986年12月2同,~部标志着经济体制改革重大进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冲破重重阻力与偏见,在中国诞生了。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三十余年后,中国终于承认:要改革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经济体制,要建立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必须依靠破产法来进行调整。破产法实乃市场经济社会一部不可或缺的法律。此后,1991年4月9Ff,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二编(审判程序编)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型企业的破产案件,进~步扩大了破产制度实施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1年11月7同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予1992年7月13闷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企“转引自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著:《企业破产法f年终破“茧”》,《新安晚报》2004年6月22¨第版。
制度的试行,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H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固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又于1997年3月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二通知对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中存在的职工安置、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银行贷款损失处理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就国有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为了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法规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破产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燃理了一些耨情况。一方蘧,髓着公司浃、台饮企业法、个人狱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7兄;另一方嚣,璇抒金簸破产法瓣破产程廖戆攥定篦较凝聚,滚予操作,著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箕氇穗关翩瘦。貌矫,入琵法浚在窜理簸产案僚中耪蘩了诲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而且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这对企业破产法律钓需求撩得更加突出。锻统计,从1994年至2∞3年全国法院焚受理企业破产策传61464传。”这些窖溉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站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鸯企业的破产法。由于现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后其缺陷日渐显现,新的企业破产法摹寰歇l姻4筝起草,褒,℃届全霪人大期闲,闲鼹这裁法律出蠹时捉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配套等原因,当时未安排市议。九届全国人大鬻潮,莛孳王佟傍继续避嚣。÷弱久大露羹会正式褥垒敛皴产法鲻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20烈年§劈2l嗣,新的《破产法《草案)》文念,首次提请卡耩全国入夫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可以隧,这邦对建立和完蛰社会主义市场缀济体制极其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过去lO年中经过了无数次修改,宣到今天才褥以破“旅”而出。。套办替;《耩“杂业破产弦”嚣l蠡袋嚣捷择》,《癍方趟米》2∞4年}2曩23}l,S
二、我固避打破产财产分醚顺序鲍进洼麸}冀及鹾黢
这部草案拓宽了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覆蘸面,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渡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入、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在藏产财产分配顺序t,首先就蔻岿须界定好破产财产的范围。新《破产法(孳案)》在第西牵专门娆定了“债务入财产”。箕第28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孵属予续务大静全部辫产及鬓孝产衩耩,以及酸产案俘受理君歪破产程薄终结§#馕务人驳褥的财产及财产权利,为篌务入戆产。”瞧是瓣“酸产翳产”,浚鼙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网对,霭要注意的是,耨《破产法《荤案)》蓄次弓|入了澍除权的檄念。其第12l基规定;“对破产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察蠢救抵掸校、质投秘髫鹫权为别除投,浚权利人为别赊投人。剔除投入攀骞就嬲除权撂的糕优先受偿的权利。”笫122象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越来越完全受媸的,就萁采受偿债敉部分,依照破产清算稷序行使其权利。别脒权人放弃优先受偿较弱静,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识破产人以其财产为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翡豫拜。”萄觅,掰除载是不参加破产清算的,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其愤权裁褥戮了潦偻。掰虢,澍豫衩久享翁优先的受偿税,不应满子破产债权。进入辗产潦雾嚣,对破产馈投努醚鞭痔,我霭麟《破产法(草案)》第i37条稳定:“破产财产在伐宠瀵缮簸产赞惩器共羹骥务器,羧照下赠鞭窿潺绥:(一j被产久所欠职工工资器欠激熬社会绦险赞雳,竣获法镎、露骏法鼹巍寝应娄支嚣给炊工鳇{}髅金簿其键爨熙;(二)破产企簸所欠税款;(三)善递破产绩投。破产毋孝产不足漪偿阍一联序的潺偿要求的,按照魄铡分酝。本袈第一款繁(一)硬所称职工工资不包括破产企业的董攀、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工瓷。”对“破产费厢藕荚盏镁务”麓养定,新《破产法(草案)》辩∞条撩定:“入涎法虢受蠖簸产寨律簌笈生韵下襄器项赞璃,为破产赞用;(~)破产察释的受理费』i{il;(二)後务天髓产静管淫、囊徐和分粼所需费瀚:(三)管理入抵行职务的费嗣、报酬霹薅援专遂A爨拇工馋火烫懿赞蕊。”纂姻象臻定:“久涎法蒎受邂破声寨{警匿羧生黪下臻谈势,秀共懿绩务:《一)霆嚣蘧天谤求鼹箭澈务台简掰产譬三晌债务;
(二)绩务天黠亨受秃翼镂蘧繇产生黪绩势;《三)送臻务太辫产彀褥不娄褥囊繇产生黪绩势i(戮)人民滚蔽受遴破产案棒蓐,巍债务天瓣继续蘩延焉巍妻讨鹃癸囊掇瓣零羟会僚藏赞瓣;(五;管理式躐穗美人雯扶嚣辍务魏天籁害袋声垒戆馈努;(六)债务人财产墩人损害艇产生的馕务。”繁4i煞煺定:“戳产费怒鞠共9
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终结破产案件的请求后,应当在十五H内作出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对“工资”,新《破产法(草案)》没有规定具定的范围,查看以前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破产法规定》第56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会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57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由此可见,我国破产立法规定取回权和别除权行使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工资和社保费用、所欠税费、普通破产债权。
(二)凌国破产财产分配蹶海立法靛缺陷
1.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不明
新《破产法(草粜)》第溺章专门规定了“债务入财产”,但对“破产财产”仅提及,却没森加以逃一步鼹释秘规定。实鼯上,薪《破产法(草案)》中出现了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三个概念。
瓤《玻产法(草案)》第28条援是:“镶务入魃产,是接破产案锌受理对黧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税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厝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太取缮豹瓣产及彝孝产投秘。”茭莰莰楚慰债务人名下豹全部嚣产状态及簧才产较秘的客观描述。对“破产财产”,“草案”没有明确的界定,却多次使用“破产财产”一葡。在谈及破产清谣辩,仍以“破产财产”作为分配的耩磷。草案第12《条规定了破产债权,认为其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牛翦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税。它实际上是将债务人财产从中剔除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虚优先清偿鲍工资、费用帮篌务之后,波当分憨绘破产壤投大约财产。瞧藏是淡,不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怒破产债权(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除外),阁参加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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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序而发乍的费用、债务和工资也不是破产债权。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概念,在学者用以说明破产中财产的存在状态与分配进程中有一定作用,但因为它们既有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又有其各自独立的内涵,在确定司法实践中破产关系的财产分配上,特别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在适用上发生困难。这就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完善,以统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2.对别除权的规定使司法实践发生矛盾与不利的后果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就属于破产者的特定财产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英美法系无“别除权”概念,但有相类似的规定,即“有担保债权”。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08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前,对于破产人的财产有质权、抵押权或者留置权者就其财产有别除权。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对破产财团财产上有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抵押权者,对其标的财产有别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就别除权内容的理解,仅限在民商事立法担保物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具体运用上,概言之,别除权就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现行《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肖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入享商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肖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游偿鲍部分,作为破产馈权,依照破产程序受髅。”我国新《破产法(草寨)》第12l条也规定:“对破产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享有戆抵攫援、壤投窝鬓嚣权必粼狳权,该权剥人为剩除教久。聚除投入享寿裁襄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草案”将《破产法(试行)》中的“有霆孝产撵绦豹绩较”替换为“掰豫权”豹概念,承试了在我国破产立法中有趱绦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还进丽规定了别除权人在行使别除权后未完众受偿时以及放弈行使潮除权时两种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搴实上,这在邋用中却会发生矛盾。我嘲破产法实行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程序开始于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第46条趣定:“人鼹法院受壤破产索件后,篌权太应当在入琵法院确定静债投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中报债权。”第47条规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颂“’藜横华簧:《毽攀谯宠粒斯论》,太避法院鑫艘眭2秘2每三6订叛。鼙139建。
破产财产丹酣顺序的法律问艇研究
砑萌磺顿丽甄丽菊看芜砑产藕葆■弄磊ji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此外,新《破产法(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调查债权的职权,破产管理人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这里的“债权”没有详细划分.理所当然应当包括有担保债权(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当一物上设担保物权后,其所有人并未失去对物的所有权)和无担保债权,而别除权标的物也当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实际上还由管理人来控制、处分。别除权的申报、确认到受偿,均离不开破产程序。假设将有担保债权排除于破广‘财产范围之外,在破产宣告作出后,破产伦业自然丧失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在实际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前,对担保财产也不享有管理处分权,而破产管理人则是以破产财产为界域行使其管理处分权的。这样担保财产势必处于无人占有和摔制的“真空状态”,不利于确保其安全性。而对属于破产财产的超出担保债务额的部分则产,例立u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多属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管理人也很难在评估其价额后对超出的部分行使单独的管理处分权。
担保物权作为救济债权损失,缝护交易安全和{鼹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被太攘运用予经济流通中,这静担保物权的空前发展对经济发展酌羹夫作用是不容鬻疑的。然而,因抵押权等担像物权的大量存在而其它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也相应地增大。我崮破产实践中零破产现魏的大壁存在就是典型的例子。零破产的主要麟因之一就蹙企业破产列,享有财产担保的馈投过多。最足这些不列入破产债权的有担保债权对其它债权事实上的排挤更迫切地要求立法做出改变。
3,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清偿立法实践效果不佳
一个企lk破产,对于衽会的弱势职工群体丽言,影响无疑是基大的。敬工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法律理所当然要对职工进行保护。可是到现在一魑企监破产案件中还存在着严登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需要立法的支持。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特别注意到了对职工剥蘸的保护,在破产财产分配上,给予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受偿的地位,忸姆壤我们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手中优先受僚的“饿先”鞋子职工利益保护寒酏,还远远不眵。按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破产财产在分配前,最先还
二:垫圈堡堑壁芏竖芏坌墼婴壁塑兰堂鉴堡丝塑笪
有~部分破产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别除权的规定而“别除”于破产财产了,这部分破产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被对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入提前支配、掩制,不瓣予破产财产。1977年4月27嬲,疆德商务公报发表的《破产法走向破产》的文章指出:企业到了破产之际,熊90%的资产已成为银行债权人的别除担保或羝撵物,破产金韭黪欠职王工资受偿戆盟率缦低。我晷懿司法实践舞凄的结论与之相同。“所以说,我国职工工资和社保赞用的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是极其有疆鹣,鼯便是耨《破产法(擎案)》氇荠不辘完全鸯效僚护歇工静工资稻聿±缣费用得以受偿。
此外,现行的破产法以及新《破产法(草案)》都没有对能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的范围加以规定。工资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够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内容和数量,而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我们这个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的国家来说,更是关系到广大人民一辈子的基本生活甚至生存的大问题。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内容,我国新《破产法(草案)》未作出规定,也无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对工资和社保费用所包含的范围和除外范围的界定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破产清算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另一方黼,我国破产立法中不加任啊限制地将所欠工资和社保费用置于优先受偿缝位墩有所欠缺。破产法律势~壤经济法攥,应处理好篌投债务关系,以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和经济秩序,体现国家、企妲和个入共掇破产风险的原则。就破产企业职工而裔,现代破产制度虽不排斥对其利益的保护,但问题的关蕤是如侮予戳保妒,以及保护到骨么程度。扶现代破产案l度数缝寒馋耀来豢,破产裁菠不仅对企业、众妲的经营者熙有约束作用,职工同样怒破产后果的承担者。只脊这样,才能假使职工的个体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桐融合,促使职工更关心企妲躲余运帮瓣途。如果企效破产磊,职工完全不承担任鹰鼹险,遮就违背了建立破产制度的根本宗旨。
4.税款优先清偿立激冲突重重且缺乏有效限制
首先,浅国玻产立法对税款优先瀵缮麓援定存褒矛藩蠢弹突。我霹《破产法(试行)》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汪炜、李歇蒋:《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i十》。《武汉理11夫学学撤“l:会科学版)》,2∞2年第6辫,第5S7受。
国新《破产法(草案)》第137条第1款第2项也规定了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清偿。在“草案”构建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体系中,税收优先权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在扣除有担保债权之后的破产财产中实现。而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落后于有担保债权而是附有条件的,即: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
我国《破产法(试行)》、新《破产法(草案)》与税收征管法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源于立法理念不同。现行破产法及“草案”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税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领域内,两者并行不悖,但在破产清算中,两者的协调发生问题。如果是在计划体制下,《税收征管法》如此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此以损及担保制度的代价保护国家税收却是不足取的。
实戥上,氇谗毒久认为,《税竣蘸警法》筹《5条懿趣定只楚针对续务久欠税后与~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爝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嫌情形”,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保护国家税收,也没商实质损及担保到凄。毽笔者试蔻,鼹欠魏之嚣恶焱设立懿霆缀,税彀撬先投本赛不援无法约束,反而念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况且,簧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漪,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同嚣,瑷行瓣鼗牧缳全懿浚积强裁撬蟹镁疫连是一令不镶熬选耩,莲至霉整考恋建立税收獭保制度。因此,利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的理由怒站不住脚的。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琵与薅礴。更重要粒,避分强潺鼹裁||芟匏绦护必然掇害秘蘑鬃麓簇裁瘦,鼗终损害和动摇市场机制。
其次,税收债权往往数额较大,一旦列为优先愤权将使其他破产债权人难鞋褥蜀涛接葶羹势配。筏浚瓣绩投入怒嚣家,重象穗怼予其毽绩毅主薛瑟言,藩于最强者地位,税收的征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税务机关也商可能依法采取参见刘正样i宅史《企业破产中蒋干二涉税法律闷麟探讨》,载htfD:肌州wcnI.cn4
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摄税。同时,税费数额往往都比较大,糟使税款清偿处于优一。~一.o三垡旦理!!壁兰墼:!兰坌竺壁垡盟兰鲨婪塑丝些堕
先土电位,刚使普通簇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失去意义。髓界许多国家程破产清葬中郝艇定了税妖垅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这釉优先性霄愈来愈淡化的倾向。f=l本破产法将税收债权视为财团债权,一直受到日本学者的批评。日本学者伊藤真谈为,“破产中关予掇魏续投爨整理,在立法毒A上受到了强烈戆援判。逸为在酸产财团一般望现贫弱状态的现状中,通过管理人的努力所收集起来的财产的~大半疆租秘静清偿麓捧,为疆产谈投入静聪益嚣活动熬管瑷久籍秃法完藏葜任务。”…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嗣的新破产法则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美舀破产法议将税收债权剜为第七位无担僳债权。然丽考察瀵大利照关于税收优先投改革的背景即W发现它不仅没有降低圜家税收的地位,而且怒通过另一种制度的替代反而改蒋了税收征缴的效果。】伊藤真著,刘荣军等详:《破产法》,中国}r会科学…版利:1995年版,第123页。
破产蚶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三、我国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及分配顺
序模式的构想
(一)我国确立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
1.顺位法定原则
虽然各国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是: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如何分配,既易于理解也利于操作,既可以促进破产清算程序的迅速终结,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这就是顺位法定的原则。这也是我国确立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首要原则。
顺位法定原则,是指破产分配中针对破产人不同类型的债权,其受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破产分配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各类债权人。由于债权产生原因的多样化和债权人抵御风险能力的差异,特别是破产法所追求的公平受偿价值取向,必然决定了在分配中不能将不同债权做简单化的相同处理,客观上要求有~个受偿的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如何确定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破产秩序的维持和破产公平的实现多角度考虑,顺位法定是法律的必然选择。由于顺位的先后将直接关系着债权实现的可能,因而各国破产法无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第137条也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2.实质公平原则
制度经济学认为,一项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之~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特征,繇裁度不楚在无确凌瑾凌豹蘩援下霹令入窝壤壤安撬差裂德遂。”爨薅至《破产浚上,如采我们要在破产法上设定不同于一般法上的实体权利差辨或者程序方简分配顺序的差异,我们必须发现并给出确立这些麓异的合理性依据。但公平并不意噫藿艨鸯镶投人蚜统一按览铡接受渍缮,这撵纹笺实凌形式主戆公乎,不能达到实质的公平。诚如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所言,“破产程序之进行,原系对滞j扭j武喇、变漫飞薯・韩朝警漕:《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公凝政繁》,勰磐雄{§镶2∞o年版t露4s韭。16
先后顺位。惟若彻底贯通此形式上之公平清偿原则,于若干特殊情形之破产债权,反而形成实质上之不公平现象。”。实质公平原则是顺位法定原则保障基础上我国确立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核心原则。
破产立法对财产的实质上的公平分配,是指:
第一,尊重权利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的地位差别及其权利的性质差异。比如尊重债权与股权的划分、私权与公权的划分、有财产担保债权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划分等等。以股权与债权的划分为例,公司法所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者支配原则。也就是说,公司的同常经营应由股东或者作为股东代表的公司经营者负责决策和指挥,相应地,公司事业经营产生的收益除了固定给债权人的利息性分配之外,全部收益归由投资者独享。而当公司事业遭致失败时,其风险分配的规则却正好相反,投资者的责任财产和风险负担限度是固定的,除了股东承担的风险之外的一切损失则完全是由债权人承担的。因而,公司法上已经假定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原则是,就股东投入到公司中充作股东责任财产的投资额以及按照公司法确定的闩常的利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后的剩余财产,债权人有优先索取的权利。
第二,究分考虑权利人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债权为例,虽然破产法重淼荚注懿趣题燕债投戆实瑗魏壤务兹渣镶嚣j#揍投黪裁竣,毽决定溺初债权产缴的诸多因素却直接或间接她影响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程艘。首先就台同之债这种自愿债权与非仑同之债尤其题侵权行为之债戆跑较秀富,台冠之绩懿姿事又是彰黻裁会霹条黪避雩亍充分弱镑亵裁薅徐逐绘的,债的产生体现了当搴入的自由意恩。而在非自愿的债的关系中,比如因个人疏忽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中,当事人很难有确定债的内容的机会。在合同关系中,绩务人不疆露台鞠义务嚣,袋投天爱够谨揍途镬蒺失洚剿最低袋凄。黉达到这一科标,债权人在创设此债的关系时,通常可以采取商誉调查、有利而又周详的合同条款和设京担保来规避风险。债权人可以花费一媳精力就债务人瓣燕臻获滋避露盛要豹瀵囊,篦絮续务夫过去夔蕊溺妖凌、当瓣懿魅势凌凌戮及将来的财产状况等。获得这些信息后,债权人坯需衡量债务人有无可能实施。陈荣宗嚣:《破产法》,三民书局1986年版,销23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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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接受的违约行为和风险。至于哪些风险是不可接受的,鼹看交易的规模、剥率等诸多因素。绩权入还蓑将食藏关系尽爵能表达渍楚,续努入受有哪魏义务,以及债务人不能艨行承诺时债权人享有哪黧权利等。不究善或者不清晰的合同条款都将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形成障碍。当然,合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未必能够提绦合同权裂豹期底实现;不篱镶投入确定合弱条款ll雩妇舞缨心,秘难以保证债务入的财务状况不发生严煎的恶化,袋终使债权豹实现至为困难并使合同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有鉴于此,债权人可能并不完全依赖债务人的财产来绦涯其衩测戆实现,露是售髓予财产握僳等方式以增强其债权瓣效力。
第三,区分{盗近破产时债务入备项行为和备种交易的动机和后果。当债务人即将陷入财务困境域糟已经陷入财务困境时,熟与债权人实施的交易或者实施款其德行毖,有静霹熬是鸯维系企蛙的经营搿必霉鹃,眈翅匿誊懿持续搜交易往来或葫信贷活动,而有的可麓党全是基于对债务入陷入破产境地的危险憔已有预知娥者明知而实施的投机性交晶或者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甚至搿能西受某项不公乎或不委强交鬟斡实滤蔼壹接使金效陪天疆产境媳。对于垂露交易瑗羚豹其饱有害于债务入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孰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修补愤务人所受缀黼性刨伤的角度,对这些杼为设定特殊的纠正规则都是菲鬻必要鹣。谈产擞链投等裁囊翡建立撬燕盔予这耱考虑。密
第潮,维持破产财产的价值并追求可能的增德。在某些惜况下,为了结~个即将崩溃的企业争取一线生机,徽产法对有些谳当合法的权刹也要给予~定魏壤裁,强遣冀承受特定浆暴验。毙瓣,窭租A熬解终请求较谯金选酸产蘸潘况下,往穗薅服从于破产管理入或者债务人的选择。此外,磁用合同中职工的合同履行潦求权、国家债权中的税收债权等也有埘隧在破产法上作出变通的规定。@
(二)我国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模式构想
要臻立我器玻产瓣产努黎羲毒黥立法模式,器鍪我蓦台游穗嚣菱嚣辩蔽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无疑怒必要和有黼的。我国台测地区破产法煳窳,破产财产?鉴屋隧、薹蕊著;《破产撼糖议黼援箨过轨《瓣辩嚣政洼瞽理手雒喾获譬壤瓢2∞§率纂6囊,嚣刀璇,2葬美霉著:《酸产宣蠹嚣束震静奁瓣翁鼗立秘搽》。《洼囊襞巍氧i擎97苹纂3蘩;黎锑囊。18
三:垫塑墼主鳖芏坌墅箜璺篓丝坌篓!鳖童鉴茎箜塑篓
的清偿顺位有三:第一顺位为高予抵押权的优先极;第二顺位是离子普通债权的优先权;第二顺位力普邋债权。因台湾地区不承认劣居债权,救无其受偿的地位。高于抵押权的优先权其性顾视同别除权,得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抵押权恧受偿。餐秘袁谯宠权豹皴产续投,蕊先予营逶续奴受臻。荬饶宠援静蹙次,如有先后规定的应按规定次序受偿;位次相同或无从分别先后的,各按债权额毙翻受嫠。有优先投静酸产债权,努须在淖报续投辩藏箕有侥先投熬事矮{乍窭声明,否则破产管理人将视其为普通债权而为分配。
R本破产法则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位为:第一顺位是优先破产债权,主要是指对于破产财团的财产具有一般的先取特权以及其他一般优先权的债权;第二顺位是一般的破产债权;第三顺位是劣后债权。同…顺位的破产债权相互间是平等的,其原则是各依其数额比例接受清偿。但在优先的破产债权之间,如果别的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的话,例外的依此规定处理。所谓依例外规定处理,是指破产法只规定具有一般的先取特权以及其他一般优先权的债权是优先性破产债权,列在第一顺位受偿。但这些债权之间的分配顺序并非同一的,仍有受偿先后之分,但未在破产法中规定,而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破产分配时应遵循这些规定。依日本民法第306条规定,一般先取特权是指共益费用、受雇人之游盒、葬式费用、日常用品之供给所生债权,特别先取特权是指对动产及不动产分鄹毽一定鞭霾鼹生之缓蔽。育特别惫取特投豹馕投在酸产法上搴有别除权,而有一般先取特权的债权仅有优先税。肖一般先取特权的债权按民法第306祭规定的顺序接受清偿,假共益费用与莉特别先取特权的债权发生巍会辩,共爨赞露豹一般惫彀特较挠笼予毒特剐先取特投瓣优先绩蔽。霹霹,劳非所有工资债权均能成为有一般先淑特权的优先债权,未达到成具备条件的l:资债权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具有其他一般优先权的债权,也是在其他法中痰定,其皴产簇彦中懿分酝蹶位在~羧宠取特权之籍。
英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为:有担保债权、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和诉讼中支出的其他费用、(无担保)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美阉酸产法洋缨蔑定了8类後先无接僳续毂,猿次建簸产寨传窜毽孛貔牙政费弱、从强制串请提出后至债努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债努人雇员的福利、粮食生产者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趣ff究
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溃爨耆掰付的定会、某熙政府裁收、特殊的银行保证金。而所脊不享有优先的其他人称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在这9种人之问,只存上~级魏搂毅大已获充分清蠖爱,下一级镶投入才耳以开始分艇。换言之,在各级之问,不存在平等地按比例分配问题。
我国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现行立法,基于立法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原因,较为简单、粗放。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律政策、社会政策对需要特别保护债权的价值追求,但总体而言,未能充分实现各方面利益的总体平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步伐R益加大,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从国内宏观经济层面来看,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任务已经完成,国有企业迈上了改革、改组、改制的最后一步台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的出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也已经全面启动。在这种形势下,立法的着眼点应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特殊法律和社会政策的考虑应当扩大至整个社会层面,不能仍局限于工资债权和税收债权的范围。这不仅是基于法律制度应当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也是立法前瞻性的需要。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闩本立法,构思我国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模式,将破产财产的分配分为三个顺位:第一顺位是优先破产债权的支付;第二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的支付;第三顺位是劣后债权的支付。
若如此规定,则需要明确:
1.优先破产债权的确定
侥宠破产壤投,是程酸产程窿中线先子骜逶绩投受偿夔篌毅。毽是,哪臻债权属予优先破产债权蹶?结合我国优先权相关立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优先破产债权艨该包括:破产费用和共慈债务、工资年Ⅱ社保费用、税收债权或肖整臻绩较。
虽然优先破产债权出具有一般优先权的债权构成,但它们之间仍有受偿先后之分。对于优先破产债权之间的受偿先后顺序,我国破产立法縻按照破产赞鼹霹共夔绩务、工蘩霹享壹镣费薅、裁j{雯绥蔽藏毒整缣续投予羧蓑}筏。
(1)因破产财产之构成及管理,予破产程序进行中至终结时,所需之费用,称为破产费用。破产财产构成后,为处理破产事务,丽发生之债务,称为共益绩务。破产爨矮主要氢攒:疆产案髂熬受理费雳;篌务A瓣产鹁繁瑾、变馀秘20
三:堡里些兰堕£坌墼塑璺型丝坌墼塑壁堡壅竺塑塑
分配所需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请求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a这些费用与债务均是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所以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赞用与共益债务褥随时就破产财产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而受清偿a这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必然会发生破产费用和共整馈务e破产程序一璧-开始遴行,酸产管疆入对外缬为各种法律行为,掘为管理财产丽瘊甬入员、租用场地、取网财产丽诉讼、为进行拍卖而浆定价格及拍痪等等,均须随时负担费耀或债务。此类费用或债务,如不能睫时出破产财产支付,则无人愿意与酸产管理入发生各种交易,破产程净之进行,在工侔上必遭遇各种困难。
破产费用与共盏债务也应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其原因除一E述原因之外,还在于:从时阀上番,破产费用的发生先予抵提镶权、担保续权豹镫还。公司或稻对入提出破产串请,入氏法豌审查立案商,就要求指定管理入,接管财产、进行管理,这时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诉讼费用、企业财产的保护保管费用墩随之发生。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馕权申报糍敝矮灌簌+五氍内召开”,鼗对方确试债校商芙财产担傈及葜数额,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如柒担保债权先与破产费用偿还。当破产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担保债权时,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怒么处理?是嚣出人瞪法院躐财产看管人退还绘有鬟孝产楗保韵债权入?显然,这种“颓序”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另外,从性质上看,“破产费用”完全是为了破产“程序”而发生的费用,面抵押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实体权利。按星藏比较透行数褒点,实体投剥必须送过难誊程淳采保涯_冶%得以实现,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的经费保证程序进行下去,要实现实体权利是不可想象的。
(2)豳予工资、享圭会保险费差乎职工生存靛鏊本校稍,确保工资、社会保险费受偿的法定优先权已成为酒际立法惯例。其实,我国的《海商法》、《合同法》对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的优先偿挝帮已有蠼定。《合同法》第286条援定:
墼兰鳖兰坌篓塑篁竺鲨垡塑望!!篓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入可以催告发包入程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滁按照建设工程灼性质不宣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裳。建没工程兹徐获载该工程援挽或者撼卖戆徐数袋先受偿”,明确勰意了零锯人弱工程款位居最先受偿顺序。因为工程款很大~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条款实繇主就疆礁了工人工姿静法定优先投。麸幸主会政繁帮道德癸求窭笈,在酸产程序当中,这牲权利熨需要特殊保护。
对于职工工资的支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劳动力产权的交易有着特殊性,即交易物的交割与交易物价格的支付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在时间上是不同步的。也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先分期向劳动力购买者付出了劳动力,劳动力购买者才定期一次性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力价格。所以,当劳动力购买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的时候,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早已经物化到劳动力购买者的实物资产中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与《担保法》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并不矛盾,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承认。
除此之外,工资拖延的客观可能性及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也要求在立法上给予工资债权特殊的保护。首先,工资债权具有设定担保的高成本特点以及实务中的无担保特点。这种无担保特点主要取决于工资债权在数额上的不确定性以及约定担保和实现担保的不经济性,与其通过合同约定工资的担保条件进而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这种担保,不如通过立法直接规定工资法定优先权加以解决来得经济。其次,现行制度没有设置可以买取的拖延工资保险险种,其原因在于企业风险的变动不居性、工资拖欠额的事先不确定性、保险费率计算方面精确度的缺失和保险费负担、分摊方面确定平衡点的复杂性。再次,对工资拖延的问题,不能借助于罢工等极端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鼓励工人以离职或者罢工的方式抗拒拖延工资,不仅对国家财富的创造和个人收入的保持和增加都是有代价的,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及公众赖以建立在这种稳定基础上所可能享受到的福祉也是有害无利的。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虽然社会保障面临的缺口很大。但这绝对不能成为反对将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优先受偿的理由。社会保险费是职工生存权
义上况,社会保险实际上也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只是其以不当期的形式支付给职工,因此,社会保障与工资一起构成了职工的基本人权。如果破产立法对社会保险费的清偿作出有别于工资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因此,在破产清偿的制度设计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应与劳动报酬同位序,排在剩余的优先权之前受偿。
(3)对税收债权和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全盘考虑,将两者的清偿优先地位作一定限制。
第一,对于税款的清偿,我们首先要解决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学说的争论。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特・麦雅为代表,坚持权力关系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根据这种观点,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中心,对此理论在我国仍有很多的认同者。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为代表,以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法的制定为契机,提出了债务关系说。这一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说导入税收债务观念,赋予了税法学以全新的视角,为税法学理论体系的突破带来了希望。随着税收法律主义的确立,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力的要素正退居幕后,摆正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的新观念,正日益成为共识。
笔者同意债务关系说的观点,将税款的性质认定为税收债权,是一种优先破产债税。问遂在于这稀优先往的效力到底应该有多大?孤理论上看,学者主张戎牧债权享有优先权簸主要篷灏因燕:税袄惹国家维护公共稠益静重要耪旗基戳,具蠢强烈翡公蓝搜。赋予禚收爨瘫投霹戳胰蒜《发上给税牧债权增翅傈漳,巩固国家躯曩孝敬基础。蠢显,裁税收与其它蕊骥投懿关系露言,一般殛袋奴麴维持与正鬻实现以及担像制度的建立及维持、运行皆嶷鼓予娃檄收必主要支撑的国家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司法权力的运用。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有些国家降低了税款滴偿的优先地位,甚至完全废除了税收的优先权。澳大利豫的做法是;税务署缀然失去了对公司所欠的一定
破产I|才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丽孺孺丽丽看诱可团体税)的优先权,却保留了对董事个人的一定权利,换句话说是在企、止破产这个关键环节上引入了英国的董事个人责任制度,其结果时,董事们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尽量减少公司欠税,税务署的利益不需要借助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权即可得到保护。。正如澳大利亚关于废除税收优先权的哈默报告(HarmerReport)中所指出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税收优先权的废除会影响匿I库的收入。。此种做法既使破产中后顺位的债权人得到了更多受偿的机会,还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实践的效果是很好的。但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完全废除税收优先权的时机远未成熟。在现阶段破产立法中应适当借鉴外国做法,赋予税收优先债权地位的同时,~定程度上减弱其优先效力。
第二,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我们必须从别除权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别除权实际上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在大陆法系破产法的早期发展阶段,破产法还主要是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担保债权人的地位在当时被置于相当高的位置,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因而就出现了别除权的概念用以概括有担保债权的这种优先地位。但即使在那些破产法中规定有别除权的地区和国家,学者们自己也都认为,别除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已存在担保物权之效力而来,而并非破产法上新创设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咸,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熏大的转变。破产法的着限点注经稹债权入钔的利益转移虱帮助债务人重熬以恢复活力,债权久惫牾有擐傈债权久静穗位一荐下降。为了保护债务入及箕稳债权入的稍益,破产程净要对窍摆保揍投送行控铡,壹接将撵保羹手产鬻豫予破产程序之辫不符合臻代破产法的馀壤取巍,不利予霹偻务人瓣重凝。煲辫,竣懿曝穆较熬奉囊来分撰,担保物权是就财产的馀值藤非财产物之本叟优笼受偿欺。攫曝穆极棂本就没有赋予商担保债权人予破产程序之外嶷接支配搬保财产的投利。因此,附有担保权益的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仍然要受到破产程序的管理与约柬。有担保债权人缀然债权上附有物权担保,其照样隳受破产稷序的制约,而并不。韩&露善:《破产优先投翡公共政燕基醚》,《中瑶法擘》2∞2华第3鹚,筹弱燹。
o转引臼齐树沽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等皇』“版祉2004年5月版,第395jI(。
。魏建鼹、姚藏薯:《企业破产螅舞手法簿翅爨嵇究》,《强她郏大学擞(社会鞋举叛)》,199争年l羹第弱卷第j期,第87耐。
三、我国被产财产分配的腺则殷分配顺砰横式的构想
是熊够随意地将附有担保物权的企业的某项财产从企业的财产整体中剥离出来直接受偿。所以,剐除权的提法也就没有必要了。对于已设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臻,还应当在破产财产豹分琵钵系中进行。
第三,将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减弱,置于同一位序,也必然会出现两者谁先受偿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以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担保物权为核心内容的担保制度是市场机制的基础制度,其终极目的或价值在于确保交易安全和形式公平。在正常状态下,担保制度尚能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在债务人破产状态下,即债权人最渴望得到周全保护时,担保制度却不能给债权人提供保护,则会使人们怀疑担保制度的价值,进而会危及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相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的运行安全而占,其他优先权的重要性明显要逊色一些,特别是以行政权力为依托的税收优先权完全可以另觅其他保护途径,而不必损及担保制度。“我国历来行政权力膨胀,私权萎缩,约束公权、扩张私权应是法制建设应有之义。而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也有学者认为,基于税而成立的纳税义务一经发生,纳税人就对国家承担了一项税收债务,而国家(通过税务当局)同时被赋予了一份税收债权。税务当局对税收债权的行使既有其类似于一般性债权之处,同时,因为它是一种涉及到国家或公共财产的债权,根据宪法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即使将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度,其对国家利益或公共财产仍保持相当的尊崇,由此拥有了不完全等同于其它债权的优越之处,其中也当然包括有担保债权。。
笔者认为,对于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我国破产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以达到破产分配的实质公平。若有担保债权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则税收在破产分配中受到的清偿将会受到深刻的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可能就无法得到较好的保障;若税收债权过分高扬,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则债权的安定性和担保规则的稳定性会受到破坏。所以.立法应以理论与实践效果为导向作出综合判断,对竞合时的这两种债权不能一概而论。
2.劣后债权问题
。肖厚国、孙鹏著;《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4李胜赴著:《新《征管法)的理论背景》法律¨I版札1998年版,第199页。《税收与{_I=会》2001年第8期,第37页。
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会、罚金和罚款等,有的国家(地区)将其排斥在破产程序之外,列为除斥债权;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我国破产法是否应采取除斥债权立法,对此有必要重新考虑。诚然,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尚存在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这些债权完全受偿的可能性很小。但这些债权均是因合法原因而生的债权,具有受到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不能因为其几无实现的概率就将其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而且,将其列作劣后债权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法上规定这些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是符合实质公平原则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破产债权分配顺序立法模式最终可确定为:破产债权按优先破产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顺序接受清偿,同一顺序破产债权相互间是平等的,其原则是各依比例接受清偿。但在优先的破产债权之间,如果其他法律规定有先后顺序的,则依此规定处理。李曙光,赞卅蒋:《破产法、m去蓿千系人问题的凰姆比较》,《政法埝坛》2。04年第5期.第68页,
媸、蔽器企业玻产璐产分辩壤孝立竣的其转璇诗
四、我国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的具体设计
(一)我国一般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我国破产立法应规定:一般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收债权或有担保债权、普通无担保债权、劣后债权。具体来说应:
1.立法应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
(1)必须是属于破产人的财产
首先,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是指能够成为积极财产的权利或财物,而不包括作为消极财产的负债。至于积极财产,则兼指物权和债权、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内。无形财产中,不仅属于破产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且,凡同商业活动相关的,含有财产价值性质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客户、进货渠道、制造或营业上的秘诀、商品名称等,均因其具有积极财产的内容而归属于破产财团的范围。但是,专属于破产人的人身权利,例如姓名权等人格权,亲权、接受扶养权等身份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劳动能力、信誉信用等,均因其非财产性而不包括在破产财团范围内。
其次,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才可构成破产财产。如非其所有,仅仅是因为寄存、租赁、借用等原因为破产人所占有管理,所有权人则可以行使取回权请求返还,而不构成破产财产。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除禁止扣押和专属破产人的权利以外,当然构成破产财产,即使其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
(2)必须是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或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或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
第一,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必须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为限。若原为破产人所有,但于破产宣告时已转让给他人.则不列入破产财产。特殊情况F,例如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已转让其不动产,并接受了对价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则该不动产构成破产财产,该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若破产人尚未接受全部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姻题研究
面丽面百万疆聂芦莩蒺■则该示动声不掏成破产财产,而对方所欠余额为破产财产中的债税:如粜破产人己接受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鄹该不动产不构残破产财产。但是,翅果破产人基予非法星的故意地予破产翡转让该不动产,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该不动产回归破产财产。
楚一,褥寒行饺弱赋产请求投,摆基予皴产安誊静麴瓣趣事实嬲产生瓣将来可行使的财产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于破产宣告前,其发,点权利的原因事实已羟存在,猿予当辩投秘滏岽发生,窝待将来…定的行为事实实褒磊,投秘麴能发生。破产入此种将来可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应列入破产财产。例如,破J虹人对于倥人酶债务为绦证丽成为保证入辩,跌像证人的地位,辩于主债务入韵将来求偿权。迄带债努人或不可分债务的债务人为破产人的情形,破产人对其他债努人或不可分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将来可行使的求偿权。又例如,票据背书人为皴产人辩,破产入慰鬈撼债务入粒将泉袋偿权。嚣要区分兹是破产人艨有的附期限债权、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解除条件债权,解释上应认为魁已现实存在戆皴产人瓣产,只不过莛骥毂隧麓疆或蓉俘纛已,与藏藤将来行爱之戆产港求权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第三,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归入破产财团,本是膨胀主义立场的反映,目的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分配,为了平衡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学者主张,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取得财产加以区分,凡是破产人通过劳动得到的工资等收入,不纳入破产财团的范围,而非经其努力得到的新得财产,如通过继承,接受赠与等得到的财产,纳入破产财团范围,以鼓励破产人积极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创造财富,并借以平衡膨胀主义与固定主义之利弊。①在我国新破产立法中,可以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以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必须是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凡破产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如能归于破产财团,则对债权人有利无害。然而,破产财团的空问范围是各国都面临的难以单独解决的难题。各国对此历来有所谓属地主义、普及主义和折衷主义的立法分别。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破产宣。{,欣新若:《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f|{版补2002年6月版,第137贝
裂、我嗣企韭破产财产分配顺垮谩法辨是俸教汁
告的效力辩围子国外,即以破产入在国内的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基础范围,破产人在国羚麴财产,熊够驳嬲的,也诗入破产赋产的范圈。
2.立法应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置于破产财产分配的最优先魄位,并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调节机制上作出适度调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应优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满足。而且,由于该费用与债务的满足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故即使是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前所欠国家税款,也只能后于该费用和债务而获取分配。不仅如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不依破产分配程序、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随时得到满足。不论破产程序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随时满足该费用和债务的需求。在程序进行中,清算组应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及时的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及时做出处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负多少,都应全额拨付和清偿,如果不能足额拨付或清偿,破产程序应当即时终结。破产财产不敷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如果因清算组的过失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增加,可对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成员课以连带负责的义务。
在理论上,破产费用虽然应先于工资、社保和其它破产债权支付,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破产费用过高,致使威胁其它债权受偿的情况。立法需要对其加以适度调整。破产赞用过高主要表现为:(1)法院超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如烟台味精厂破产时,企业净资产4895万元,但破产费用高达430.4万元,其中法院的破产公告就收费22万元。又如在某毛条厂破产的初步分配方案中,可偿债资金才3400万元,而诉讼费用竞高达403万元。(2)清算组未按有关规定留守法定人员并支付合理报酬,造成留守人员过多,职工工资在企业破产期间高于破产前的怪现象。(3)有关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拍卖组织违纪对破产企业高收费。如东台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破产费用共50万元,其中,清算组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高达12.38万元,达到人均万元以上的水平。∞破产费用高昂,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是破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使许多组织和个人借破产之机发“破产财”,分享破产企业的“最后晚餐”。如在调查某泡沫塑料厂破产清产案时,竟发现清理费中有法院人员办“’潘自强蔷:《破产9l才产分配中尚待完善的几个问题》,《北方始贸》2002年第10期,第24艇。
,。。。
察镬臻10多万元熬鑫条。二二是续投入会议对渍雾组在毅产清理中黪离收费、乱花费等缺乏有效监督。
那么,立法应对破产费用如何适度调整呢?有学者认为首先应在破产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破产费用的大致比例,以5%为宜。笔者认为,破产企业于差万别,破产清理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破产费用的发生也大小不一,因此,不可能以一个固定的比例来加以控制,是否运用设定比例的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世界各国和我国深圳特区的一些做法可作为我国立法控制破产费用的参考。如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标准,在国外通常是按每人工资小时计酬,国际商业银行(BCC)破产案的外国清盘官每小时300美元酬金。在深圳特区,则采取了“一次包干、二次分配”的办法,即规定以清算组为收费单位(而不以清算组成员为单位),以破产企业的实际破产财产作计酬依据,在此基础上,划分相应的特、甲、乙、丙、丁5个报酬等级,最高收费不超过30万元,最低收费2万元,由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清算组报酬内容,然后再按清算组内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量大小决定每位成员的个人报酬。。除此之外,应加强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债权人会议应直接参与破产费用的管理工作。还可以改破产费用的事后审计为侧重事前控制及事中的直接控制,以防止破产费用过高。
3.立法应将工资和社会保障费梢置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靥,相对其它债权佐先瀵搂,毽对其受绥废套所袋裁一然皇堕兰坌墼堕壁盟些堡塑璺堡塞
(1)扩大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即将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扩大至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包括已设定担保的财产)。蠼器上已有诲多霹家_秘遣区确立了一般往悫粳经痿的工浚谯先权翎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契约法》第29条明确规定,“劳动报酬于雇方破产时,对雇方财产有最优先请求清偿之权。”台湾地区《矿场法》第15条规定,“矿业投者予破产融,应尽强浇偿爨灭矿工工资”;《德强破产法》繁6|条翘定,“予雇主破产时,工资优先予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等受德”。我国应储藏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缀验,明确规定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优先受偿。
<2)甏礁受工资後宠投裁度镶妒熬劳动摄醚懿爨髂蕊爨。熬鹰壤定舅动投。深蛳『市中掰人民法院破产庭:《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若十问题》,《擞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34期,第49页。30
硼、我国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的其体搜计
酬的范围,德国的做法可资借鉴。《德国破产法》第6l条蛾定。“麟主破产时,工资、红利、退休念及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在优先受偿之列。”结合我国的有关法终援定和实践。笔者认必,{芄先髓偿的芬动报酬的范围虑包括工资和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补偿金和赔偿金。楚于红利能否享有优先受缮毅,主要取决予红翻躲牲矮。翔象红剃是工资懿一秘延热支{尊形式,烈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3)但我国破产立法中不加任何限制地将所欠工资置于优先受偿地位也有所欠缺。职工在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中,是一个主动的个体,当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欠发工资时,除了被动地等待企业破产外,尚有寻求《劳动法》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等救济措施可以采用;同时,我们从债权人的角度考虑,它也可能有自己的职工,保护某些职工却忽视另一些职工,也显得不公平,而且可能产生恶性循环。因而,对所欠工资等的优先受偿加以适当限制则是合理和公平的。许多国家对处于优先受偿顺序的工资债权做了限制,主要有时间限制、数额限制和双重限制三种方式。如:英国破产法规定,财产接管令发布前4个月中应支付给职员和工人的工资、薪金、医疗费用、劳动保护费等为优先债权,但每人总额不得超过8百英镑,超过部分为普通债权。美国联邦破产法舰定,破产申请或业务停止前3个月内雇员的工资、薪金和佣金为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但每人不超过2千美元。日本民法典中308条的“工资”先取特权是指最后的6个月的工资相当额。供给了债务人或者其应该扶养同居的亲属以及其家佣生活中必要的饮食品以及燃料的情况下,承认最后6个月的部分的先取特权。农工业劳动者先取特权指向的财产对象只能是其劳动产生出的收益或制作物体之中,其先取特权范围也只包括最后1年的薪金。台湾《劳动契约法》规定,劳动报酬于雇方破产及其歇业前1年内已届给付期者,对于雇方财产有最先请求清偿之权。
关于具有优先权的工资债权有无时担j限制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新《破产法(草案)》对此也没有规定。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则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该建议稿将具有优先于所有债权人的工资债权优先权恭宏伟、。F景成著:《浅议我国破产程序中T资优先权制度》.《河南耐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始卷第3奶,第111砸。
一.壁三堕芏坌些塑!塑垄堡坚璧翌堑的范围限定为“最近一年的工资”;将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及抚养人的生活必需品费用的优先权范围限定于“最近六个月的生活必需品费用”。。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企业歇业或破产后,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相对于西方国家要难一些,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职工工资水平一直较低,储蓄水平有限,抗御风险能力缺乏。基于职工工资水平的差异,采用时间限制是较为合理的方案,即限期内的所欠工资为优先债权,限期外的则为普通债权。为了有效地保护职工利益,规定工资优先权限制时问应比西方国家设覆稍长一些为妥。
对于普通企衄,破产法应将防止处理社会关系优于处理经济关系,醴体现民拳法律燕系中的公平合理琢羯。话方国家纷纷在破产中对工资与社傈费瑁受偿谴痔送抒改革。奥遮巅1982年懿定熬法律敬漕了襞窍破产债投静铙瘫较,德霪剁定鲶凝破产法媳取淤了拨欠工人王瓷、鏖挝绘社会保险公司懿费爆及窝家税收的优先{}偿权(1999年试霉亍)。这些举措尽管使公共财政因裁ll殳优先权被取消而受到冲击,但通过改革,国家在其他领域褥到了补偿。在取消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建立起破产工资补偿金制度。由于上述措施排除了破产程序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外围性障碍,减少了受偿顺序之间的摩擦,使得破产程序完全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清算,简化了程序。笔者认为,奥地利、德国的做法对我国其有借鉴作用。从理论上看,既然破产怒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既然都燕债投入,酱通债权旒应警与势动馈衩譬一样,公平地得到受偿。不过,应警看翻,我簪麓输段对予营通企犍酸产爨接实行敷消王资与柱谦费鬲饶先受偿投,辩援逐不够成熬。先黠其采羁~定鹣黠鳎限裁,菇4是魄较合擎璎实形势骢。当然,《娃逐步考虑立法援是破产佥妊懿法定代表入及其经受蒋责任的瘫管人员对所欠职工工资(或一定期问以上的欠蓑)与享土保费耀负蠢逑糖潺偿责任,还可以考虑建立:【资的保险制度,通过保殓会的支付使工资得到较为充分的清偿。
4.立法应将税收债权或有担保债权霞于同一位序,并列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工资与社傈赞用后,相对其它债权优先清偿
(1)基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仍存在赋予税收…定优先地位的。参觅王捌嘲主编:《中国物杖涪草案站泌稿茂说嘲》第533、534条.中国法制}Il版≠i:2001年4月版。
删、我国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立法的具体设计
必要性,税收债权的特殊地位在破产法上还应有所体现。考虑到在破产程序中,优先破产债权还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优先权几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优先权受偿当属必要,而后两项属于生存费用,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也应当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因此,税收优先权应列入具有一般优先权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优先权几项,与有担保债权并列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立法应不采取别除权制度,对有担保债权,应将其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均受偿后,与税收优先权并列受偿。当然,将担保财产归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区别地分配非担保财产与担保财产。针对无担保债权与劣后债权,有担保债权仍然具有优先的效力。
(3)我鬣破产立法时税款优先清馁的蕊定存在矛衙和冲突,必须对_I觅作系统燕定,孩理糇清偌关系。我国应潋《税i|受籁管法》第45条为基础,做出镑订,撼毽凌产中对裁款与有搀操骥投竟会对静统一援定。嶷将谍税核定时溺,两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阕{乍戈刿别税收优受权与抵揆权、簇权、蜜饕投竟会时效力顺序的标准。如果税收优先权先予抵押权、质权藏留攫权产生,则裁收蛇效力更优;如果抵押权、质权或留雹权先于税收优先权产生,则抵押权、质权或留鼹权所担保的债权熨优。只有当抵押权、质权或翳最权设定于课税核定之臌时,该核定税额才优先予抵押权、质权威留凝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
这是阂为:在原先的以纳税义务发生时『臼J作为税收优先权发生时间情况下,酱通债衩入即使想遴过趱傈街校加强自已的债权效力也未必能如愿以偿。函为在设定或行使翘傈物投对,馈粳入凡手不可能知道已经发生的税收数额。因此,一旦缀税入欠税超逡纳嚣久提供静羝择耪、袋秘,残债权人罄膏酌锈晶豹价值,这秽攫僳貔权懿起不剽氆餐终耀。艨叛鞠魄蠢言,税投续校麸谍税核定之时彳‘享夺优先受搂投,对鞑法上的普逮谈权人鼹搀供豹援护鞍荛瘸到,罔嚣誊对税收债权的实现也具有现实意义。
5.无担保债权厝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势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优先权及有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受偿。劣后债权于无担保债权受偿后,就余额受偿。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讲}究
(二)我国合伙窳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其他破产企qk债权人的境遇有所不同:如果合伙人并不处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就破产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向合伙人主张并将其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仍有得到足额清偿的希望。当然,如果台伙人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则须待合伙人的财产清偿完合伙人的债权之后,才能将其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不足部分,而在这种情况f,破产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到足额清偿的希望几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同其他债权人一样排在同等顺序上,就合伙企业的财产受偿显然是不合适的。考虑这一问题时,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的特征,进而确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应劣后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首先,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责任的连带承担者,如果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其他债权人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控制者,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是在合伙人比其他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也可以说是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因此在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应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
所以,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应规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收债权或有担保债权、普通无担保债权、劣后债权(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
(三)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金融机构是企业,是以营利为其主要经营目的的,在竞争中因长期亏损而破产也是正常的。既然是企业,是市场竞争中出现的经济现象,就应按市场规则来操作,走向破产就是按市场规则处理资不抵债惟一出路。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l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
堕:墨堕垒些壁主堕主坌墅塑壁!兰鲨塑星竺壁生
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对于商业银行实施破产,一般对存款人,特别是广大储蓄存款人的利益应加以保护,在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中将储蓄存款人置于较优先地位。如美国1993年8月lO日出台的《全国存款清算顺序法》规定,支付顺序如下:清算费用、在保存款、该机构的其它优先负债和一般负债、附属债务、存款机构的一般交叉担保、股东利益。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银行因存款而形成的债务是其最主要的债务,存款人不同于普通的债权人。一方面,银行存款人的范围可能非常广泛,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另一方面,在信贷市场中,存款人,尤其是一般储蓄存款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从而处于弱者的地位,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否则可能带来信心危机,引发挤兑。
倪问题是职工利益襄个人髓薹存款哪个应予优先考感?赢学喾从制度经济学和破产馈权的公共性的角度出发,将破产债权分为台意之债和非合意之馈,认为雇员债权越一种非合意之债。因为雇员一般没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来回避债务人的破产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或者说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并得别对方的响应而通过自己满意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应向其提供特殊救济,以实现实质正义。“
笨者认为,这一解释并不能适用于银行破产:一方面,禳行雇员瀚工资一般实行技簿茇敖铺,弱魏破产镶行程短辩籁内拖欠工资的数额不会穰太,疑随答我鼙社会保簿裁发憝不甑完善,褥裁渡工强弱逐步捺送,职工静生存滔煞麸长毅寒看是不会受蜀实瑷牲影稿懿。露辩赣户瑟吉,锻霉豹谤蓄荐款缀霹戆是其毕,土的积累,他们对这郏分财产的关没程度是可以想象的;另一方覆,锻季亍储户的数爨远远超过其雇员数爨,即使仅仅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露,也应当犍储户的利益置于首位。此外,第71祭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未考虑到银行破产的复杂设,缺乏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操作规则。储户对取回存款时间、所获支付数量无法建立越稳定的心理预期,也给了破产银行管理人员暗箱操作、获取非法和蘸的税会。而且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越存款保险制度,因而德户的损失补偿将是~个严重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出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韩疑即著:《破产优先权鼬公筵敢策基础》,《中国法学》2002年嚣3耨.第36颤。
再愿■丽部订不得不以财政为后盾优先解决储蓄存款的兑付,然而这只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之策,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况且还会带来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研究沉重的财政负担,增大社会调控成本,也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性。由此可见,可以说我国尚无制度化的存款优先权保护措施。
实践中还面临一个问题,即公款私存和高息揽存的储蓄存款是甭也适用优先清偿原则。对此应从尊重立法精神的原则出发来加以解决。《商业银行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本身就包含了存款人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款私存是违法行为,禁止商业银行高息揽取储蓄存款。因此,不能将公款私存作为储蓄存款登记债权,而应作为一般债权登记并依法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对于高息揽存存款,金融机构支付或约定支付给储户的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的部分利息应认定为储户的非法利益,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得优先清偿。
因此,若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纳入新破产法范围内,则应设专条特别规定个人储蓄存款的优先受偿地位。建议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对储蓄存款人的清偿顺位作进一步提升,明确规定对储蓄存款人的清偿仅次于清算费用,而优先于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其他类型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国家税收债权及所有者权益等。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和其所属的整理回收机构。当金融机构因破产原因支付存款发生困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还存款者的存款,从而也使居民储蓄存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基于相同理由,保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立法,也应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顺位提前至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前。
(四)我医圊有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为了健运纷状况不毯憝毽褰金篷更静避逡爨帮场,我爨致麝在职工安凝、破产财产处置、锻行呆蟋账核鹦等方蘑划定了一些特殊致繁。晷密佥娩破产蓐,破产财产嚣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国务院的《运知》及《{I充通知》娥定,安霞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士地使用权转让所褥中拨付。破“菰曦蒋:《论我周商业银行的市场退“j髓管》.《北方丁业入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67砸。
些:塑璧垒些丝主婪主坌望墼童.!!:鲨竺墨堡堂生
产企业以士逑使孀衩为抵撺物的,其转让骈得也应萏先嗣予安嚣职工,不筵戬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纛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是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强制转嫁由债权人承担,完全漠视已有法簿豹规定,漠视绫权人黝正当投麓。其搬导恩怨苓是为瓣决壤懿公平清馔,在某些方面甚至公然违背公平清偿的原则(如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全部破产财产原则上都可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等),它只是通过行政干预(尽管已转化为法规形式),把破产当作政府解决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廉价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破产的干预在当前环境下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虽然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但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要经历一个痛苦的转型过程,国有企业的破产损失则是一种需要被承担的转型成本,政府不承担这种转型成本,对破产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对破产企业的职工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既便我们的市场经济机制已经比较完善,政府也不可能完全不干预企业的破产。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使企业破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减弱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政府的适当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善之前,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保证现阶段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平稳进行,这是一种短期完善措施。后一阶段政府领指导的国有企业破产机制逐步转化为法规引导的市场企业破产机制,使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待遇一致化,完善破产法规,扩大破产法律的适用性,消除政府在国有企业破产行为中的特殊性。近日,国务院已经通过有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四年规划,国资委将用最后四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闭破产工作。。这意味着四年后,国有企业将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规律,在破产法的体系内遵照一般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立法进行破产分配。
。刘建锋著:《郑百文事件挑战破产法一一|方中固人民大学i去学院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专家l二欣新》.《经济论坛》2001年第2期(总第83期),第l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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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产财产分艇顺序的法律胡题研究
结语
~项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其贯彻实臆也需要其它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合,需要它们所营造的法律环境.作为市场经济重要标志的破产法更是如此。为保障破产法的实施,必须有其他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如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合,这些法律法规对破产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没有充分的外部法律环境,破产法的普遍实施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实践己证明了这一点。例如,竞争、破产虽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但如不辅以正确的法律、政策引导,那么,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对企业破产与否便会无动于衷,甚至可能在相反的利益机制(优惠政策)刺激下出现企业竞相要求破产的怪现象。不过这并不表明破产制度不符中国国情,恰恰相反,它证明完善破产法的实施环境,全面认真地实行破产制度,很可能正是打破在某些问题上恶性循环的僵局、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牵一发即可动全身”。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个涉及担保法、税法、物权法中民事优先权等多个领域的问题。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所作的安排只能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作出相关规定。因而本文是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的框架之下所做的讨论。外国法规定的一些担保物权,例如浮动担保我国的担保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将来中国的担保法有可能会有所规定,到那时破产法也应该相应地作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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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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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福华 民事优先权研究 2000
9.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2001
10.李永军 破产法律制度 2000
11.顾培东 破产法教程 1995
12.王卫国 破产法 1999
13.李国光 正确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
14.世界银行东亚太平洋地区私营部门发展局 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改革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途径 2001
15.潘琪 美国破产法 1999
16.波斯纳.蒋兆康 法律的经济分析 1997
17.刘汉富 德国破产法 2000
18.(二)中文论文
19.熊伟 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期刊论文]-法学评论 2002(4)
20.韩长印 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兼与个别执行制度的功能对比[期刊论文]-法商研究2002(3)
21.蒋人文 论优先权 1999(02)
22.王欣新 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期刊论文]-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3)
23.王卫国 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期刊论文]-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3)
24.韩长印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1998(3)
25.唐海滨 关于我国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 1995(02)
26.李永军 中国新破产法起草的主要问题 2000(08)
27.张国明.王磊 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期刊论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6)
28.韩长印 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 1997(03)
29.韩长印 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期刊论文]-中国法学 2002(3)
30.曹思源 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 1999(04)
31.汪炜.李欣 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计[期刊论文]-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6)
32.李曙光.贺丹 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期刊论文]-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5)
33.王卫国 论重整制度 1996(01)
34.潘自强 破产财产分配中尚待完善的几个问题[期刊论文]-北方经贸 2002(10)
3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 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199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