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
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6分)
1、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
2、综观世界各国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
为 、 、 。
3、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包括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 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4、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 提出。
二、判断题(每个判断2分,共24分)
1、王某在广州承包一间建材店经营木材,于1994年10月15日从某木材厂购进松木138条。同月21日,某区林业局到王某的建材店检查上述松木的来源,要求王某交验木材的运输放行证。该林业局经查验王某提交的运输放行证发现:运输放行证上写的单位是某木厂,购货发票上的单位是某工艺厂;运输放行证起止地点是开平至东莞,原告在广州卸货;运输放行证上的数量是200条,现只有138条。据此该林业局认定王某所售木材“货证不符”,作出没收王某138条松木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1995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林业局赔偿其已支付的松木款、运输费、过桥费、卸车费共300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验的运输放行证上所写的单位与购货发票的单位不一致,是由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放行证时没有按发票的单位(工艺厂)填写,只填写当地对工艺厂的习惯称呼(木厂)。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木材运输放行证起止全程有效,中途卸车是允许的;只要求木材品种、规格不变,实际数量少于放行证上的数量亦属合法。诉讼中,被告某区林业局于1995年)月21日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木材交还原告王某。由于王某已不再经营木材,因此不同意接收已变质的138条松木,要求被告某区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本案,判断:
(1) 被告某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 )
(2) 被告不可以在诉讼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3) 原告王某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
2、某乡某村村民黄某于1995年1月22日骑车到镇上采办年货,回来较晚,大约7时许,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民警陈某从外面喝酒回来。因路上没灯,看不太清楚,黄某的车碰了陈某一下,黄某赶紧下车,向陈某道歉。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黄某头上,致使黄某头上缝了32针。黄某出院后,要求派出所承担医疗费并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遭到拒绝;黄某又要求某县公安局给予赔偿,也遭到拒绝。黄某于1995年3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于本案:某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义务。( )
3、某厂职工杨某于1994年3月12日向某乡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水利站)申请在某某外滩建房。1994年9月26日水利站在杨某的建房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建房。同年10月18日,乡土地管理所(以下简称土管所)未到现场勘查,就在杨某申请建房用地勘查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当天乡政府分管土地的副乡长龙某颁发了地批字第98号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收取管理费、勘查费、工本费共计580元,佣金335元。同月,土管所、水利站派员到杨某建房现场丈量地基。11月19日,杨某动工建房。12月4日地区长江修防处发现杨某在提防保护地建房,遂责令停工,当时杨某因故外出未归。12月18日,杨某回来后正式停工。12月28日,地区防汛指挥部电台县防汛指挥部,立即拆除杨某违章建筑。1995年1月4
日,县防汛指挥部以防指 (1995) l号文件作出责令杨某清除违章建筑物的决定,并植防浪林300株。对此,杨某不服,于1995年1月中旬继续建房,至2月底完工。杨某在水利部门做工作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于1995年3月10日正式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县防汛指挥部 (1995) 1号文件,否则,要求第三人(水利局、土管局、乡政府)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及拆除工资费用2000元。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县防汛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防指 (1995) 1号文件正确合法;县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乡水利管理站违反水法规定批准杨某在河外滩占地建房,该局应负杨某停工前拆除房屋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乡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乡土地管理所负有一定责任。对于本案,判断:
(1)杨某可获得行政赔偿。( )
(2)杨某的所有损失都可得到赔偿。( )
4、个体运输户刘某因经营不善,无力交纳公路管理费。1994年11月23日、12月6日,县交通管理局派出机构镇交通管理站两次通知刘某,限其在1994年12月31日前交清所欠公路管理费13400元,刘某未能按时交纳。1995年1月17日,刘某驾车路过交通管理站,被值勤人员拦下。值勤人员不听刘某解释,把刘某带进交通管理站,三人轮流用棍棒殴打刘某。刘某再三求饶,但三人不听,说:“你不交钱,就打死你!”3小时后,几人看刘某没有声响,心里害怕,把刘某送到医院。途中,刘某死亡。在本案中,判断:
(1)对于刘某的死亡,县交通管理局没有赔偿义务。( )
(2)刘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 )
(3)县交通局管理局赔偿损失后,对三名值勤人员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 )
5、“某市某县税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税务局)派出机构某镇税务所所长朱某因个体户刘某春节没有送东西给他,心里不满,于1995年3月12日以刘某隐瞒经营情况少交税款为由,处刘某以500元的罚款。刘某不服,在交纳罚款后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只听朱某一面之词,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不但维持税务所对朱某的罚款决定,同时决定刘某停止生产、销售2个月。刘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违法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在本案中:刘某有权获得赔偿。( )
6、1993年4月某农民韩某等二人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从事餐饮服务。1994年11月22日,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胡某到该饭店收缴税款。胡某发现该饭店帐目不清,询问韩某,韩某支支吾吾答不上来,于是怀疑该饭店有偷漏税的行为。11月23日,胡某进一步核对帐目,发现韩某果然有偷税行为。11月25日,县税务局以韩某偷税为由,作出决定,处韩某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1个月”。韩某不服,向市税局申请复议,要求裁决县税务局决定违法并赔偿因强制饭店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税务局认为县税务局无权作出“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于是于1995年1月8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县税局对韩某的罚款处罚,撤销其“停止营业1个月”的决定。1月10日,韩某向县税务局要求赔偿,县税务局不予答复。2月25日,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判断:
(1) 韩某可在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要求。( )
(2) 韩某从3月10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分)
1、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周岁,遂依照《刑法》第17条释放张某。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应如何处理 ? ( )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张某一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1994年12月18日晚大约8时许,某村村民杨甲之子杨乙从外面回来。杨乙见到杨甲高兴地喊:“爸,给你一个好玩的东西。”说着随手扔给杨甲一只人的耳朵。杨甲赶紧问是怎么回事。杨乙说他在路上玩,见到一个人,就把她打倒在地,把她耳朵割下一个。杨甲心里害怕,跑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说他一时生气,把一个人的耳朵割下来了。12月19日,县公安局将杨甲拘留。讯问时,杨甲一口咬定是自己干的。2月22日,县公安局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杨甲逮捕。但进一步侦查时,发现杨乙是真正的凶手。12月27日,将杨乙依法逮捕,同时将杨甲释放。对杨乙进行讯问时,发现杨乙行为言语有些古怪。侦查人员认为杨乙有意装疯卖傻,企图蒙混过关。因此,使用了一些暴力手段,给杨乙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经过进一步访问群众,才知道杨乙有精神病。经司法鉴定,杨乙在作案前后一段时间内是精神病最猛烈最危险的时期。
(1)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一个正确 ? ( )
A杨甲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B.杨乙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C杨甲杨乙都有权取得赔偿 D杨甲杨乙都无权取得赔偿
(2)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四个哪一个正确 ? ( )
A.杨乙被羁押,有权取得赔偿
B、杨乙身体受损,有权取得赔偿
C、杨乙被羁押、被伤害都有权取得赔偿
D.杨乙被羁押、被伤害都无权要求赔偿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9分)
1、国家对下列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
A.某乡长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借口仇人超生而将其仇人拘禁,以示惩戒。
B.某甲因调戏妇女而被带到公安派出所,刚到不久,便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不想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
C,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
D.铁路行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2、国家应负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有( )。
A.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的妇女实行了逮捕
B.在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违法执行公务打伤案犯
C、某地公安干警为搜捕一名盗窃犯到旅馆调查,当调查到某律师张某时,就因为张某坚持让对方先出示证件,便要“好好教训”张某,而用电棒将其打伤
D、某司法机关因某一公民提供伪证行为的误导而羁捕或错判了另一公民
3、据1992年9月8日某报载:“今年4月21日和5月27日,本报就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在受理四平制革厂与辽宁省丹东市黄海制鞋厂货款纠纷一案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披露。7月24日,此案的初步审理有了结果。铁东区法院虽然承认了对黄海制鞋厂财产保全超标的、商业承兑汇票原告方有不托收承兑等情况,但对其违法财产保全等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只字未提。”该报载:“财产保全过程,四平铁东区法院执行人员采取了打人、砸物等行为;把黄海制鞋厂领导哄骗到丹东元宝区法院,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谎称黄海制鞋厂厂长
逃跑,继而砸开该厂库房大门拉东西。他们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到外省执行民事拘留措施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法院院长主动找上门来协调时,他们还当面将黄海制鞋厂纪振生副厂长骗出并强行铐住,伪造黄海制鞋厂法人委托书。找不到法人公章,就将该厂供销科公章上的“供销科”三个字用纸片盖住,从而使伪造的委托书上出现了伪造的“黄海制鞋厂”字样,又从黄海制鞋厂银行帐户划走3万元作为‘罚款”’。
问:(1) 如果报导属实,则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四平市铁东区院至少应该承担哪些赔偿义务 ? ( )
A、超标的保全的,返还
B.打人如致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砸物(包括砸门),如能修理恢复原状的予以修理,不能的,折价赔钱
D.赔偿纪振生自由权损失(从丹东铐住开始计算,一直到释放为止)
E.返还罚款3万元
F.对伪造委托书造成的财产损害,还应赔偿
五、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45分)
案例1
××市××机电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华××与总经理助理郭××于××年3月8日至3月20日率领代表团一行6人去香港洽谈机电进出口业务。在港期间,港方某公司总经理从郭××那里得知华××准备自费从香港购买一台摄像机,为促使业务谈成,他便授意该公司公关部经理将每台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6台摄像机送到华××一行人下塌的饭店,并有意让与华××等一行一同来港考察的××市另一代表团的有关人员看见。华××深知国家外事纪律不能违反,当即拒绝了港方的贿赂,并明确指示代表团的每个成员均不得收受港方的任何礼品。港方总经理见一计不成,便又生一计,以工作太忙无暇宴请代表团为由,再次授意公关部经理以每天每人100元港币伙食补助为名,由该公司补贴华××等一行每人12000元港币。考虑到经费比较紧张,加之当地伙食确实太贵,郭××在未经华××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接受了港方的补贴,准备回国后再设法将华××名下的12000元港币交给他太太。 回国后,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华××在赴港洽谈业务期间,为收受港方一台摄像机和1万多元港币的贿赂而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等等。经××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举报属实,于××年4月12日以受贿罪对华××提起公诉。
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华××受贿事实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华××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其带回的摄像机及家中现金,存折共12000元。
华××认为一审法院根本未弄清事实真相,对其判决不服,当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未认真审查案情便驳回华××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华××在服刑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认定华××在赴港洽谈生意期间既未收受港方的摄像机,更对自己名下的12000元港币的存折毫不知情,且郭××回国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将此款交付给华××。因而华××的受贿罪不能成立,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华××被改判无罪。
问题: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一级人民法院?应如何赔偿?
案例2
××县××乡有一中型造纸厂,经营状况良好,产品供不应求,成为该乡的主要经济支柱和利税大户,因而备受乡政府的重视。邻县××印刷厂长期以来一直是该造纸厂的主要用户,按照约定,两厂之间的供货与结帐也一直都很正常。
××年2月××印刷厂调整领导班子,换了厂长,从此,××乡造纸厂的货款便长期难以收回。每次托收都被拒付,派人去要,厂长也是以种种理由解释、推托,一句话,就是不
肯付款。这样,从当年2月到第二年4月,长达1年零两个月,××印刷厂已累计应付××乡造纸厂货款108万元。
巨额货款不能收回,严重影响了××乡造纸厂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致使其经济效率逐月下降,由盈利大户变成了亏损大户,为此,厂领导和乡政府都十分焦虑。
第二年5月12日,造纸厂以十周年厂庆的名义将××印刷厂厂长余某及供销科长刘某接到了厂里,随后由乡政府出面将他俩“请”到了乡政府保卫科,由四名彪形大汉在门口看守,不许他俩走出大门一步。当晚,乡长在造纸厂厂长的陪同下到保卫科“看望”他俩,并明确告诉他们:哪天付清108万货款便哪天放他们回去。余某出于无奈,只好成天电话催促厂里筹款,厂里经过整整半个多月才筹齐108万将款托收到××乡造纸厂的帐户上。第十六天,余某和刘某才被放回。
问题:本案中余某和刘某应找谁索赔?为什么?
案例3
××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占道经营通告,该市所辖各区均由区政府牵头分别从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清理违章占道检查大队。××区负责在该区××地段执行任务的王某等四名工作人员见个体摊贩许某在人行道上贩卖服装,两张钢丝床横在路上严重影响了行人的通行。王某等便上前向许某大声吆喝,并说如不赶快撤走,就要掀他的摊子,收他的服装。许某赌气不收,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双方均出言不逊。王某等仗着人多,对许某又是推又是骂,许某气极之下,便骂了他们一句:“你们简直比国民党还坏”。于是王某等四人便一拥而上,揪住许某的头发,捉住许某的双手,对其拳打脚踢,还将许某的头部往水泥电线杆上猛撞。
经法医鉴定,许某遭王某等人暴力殴打后,身上十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被打断三根,头部严重脑震荡。为治疗,许某在医院住院3个月零10天,出院后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问题:本案中许某索赔的依据是什么?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