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网收集整理:2012年最新转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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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08:43: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 业 申 请
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军(工) 龄满 30 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 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2、196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除在 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 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 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 排转业。3、196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 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未列入 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未列入 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 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 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 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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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不宜继 续留队工作的干部。 (五)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必须安排转业的干部。 三、原则安排的对象 (一)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 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 30 年或者年龄满 50 岁的 处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 休,其中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 30 年、年龄不超过 50 岁且 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三) 超编或任现职满 2 年以上, 年龄不超过 50 岁得师 (局) 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 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四、可以安排的对象 本人提出转业申请,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一)除政治、身体等原因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 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二)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 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三)医疗、网络等紧缺专业干部和心理服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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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维和及驻外 武官经历的干部。 (五)今年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干部骨干,全军 表彰的优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享受各类津贴的专业技 术人才和装备技术保障骨干,以及受大军区以上表彰的“爱军 精武标兵”、“一对好主官”、“先进干休所主官”等。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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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08:43: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人才一、二、 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及军级以上单 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七)经总部、军区新装备技术骨干培训的干部,2010 年 以后从中级指挥培训班、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毕业的干 部和跨军兵种交叉代职、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代职的干部。 (八)除达超龄的副团职、营(科)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 务干部外,其他 1 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 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军区审核批准,可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 划。 (九)经过重大军事演训活动锻炼,以及参加重大非战争 军事行动,表现突出、确需保留的干部骨干。 六、不得安排的对象 (一)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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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全军统一下发的培训计划、经组织批准在校攻 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干部。 (三)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的外,2008 年 5 月 1 日以后 担任干部职务的干部。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及患严重疾 病医疗未终结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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