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纳税人.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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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纳税人、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注意事项
【标 签】营改增,增值税税目税率,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增加税目:建筑服务,税率为11%;金融服务,税率为6%;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税率为6%;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1%。
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调整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6%。
3.新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归并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4.“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由“货物运输代理”调整至“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调整为11%。
5. 5月1日后,购进全面推开营改增新增四大行业服务的,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6.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在建的不动产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具体操作:参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7.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8.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9.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及其相关或耗用的货物、劳务、服务。
10.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
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1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途改变后属不得抵扣的,须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此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3.原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的,计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抵扣。
1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5.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超50万元(工业)/80万元(商贸),或者其累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超500万元
16.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零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批者零售为主,兼营服务的)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计算纳税;其他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计算纳税。
17.提供相应服务可享受此次新增的服务业增值税减免(34项)。
18.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9.国家级批准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额征税。
20.省级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实行差额征税;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差额征税,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实行差额征税。
21.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2.重点群体(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提高扣减税费限额至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招用失业人员的部分企业,3年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税费,最
高可上浮50%。。
2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免税调整为限额扣减。创业的按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抵减税费;就业的,安置企业3年内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递减税费,最高可上浮50%。
24.存款利息、保险获赔、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5.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内未设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6.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需填报新增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7.一般纳税人申报注意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7、9b、12、15栏。
28.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申报注意填写附列资料(二)第9、10栏,以及附列资料(五),相关规定见《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29.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差额扣除的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注意新增的第4栏。
30.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生预缴税款的,应注意填报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4、5栏。
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出租不动产,应注意填写申报表4、5、6栏。填写时注意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