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法律顾问协议
合同号:( )两高顾第( )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邮箱: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010-51299399 传真:010-56409355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京广桥支行
账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账号:3531 0188 0000 53728
鉴于:
A.甲方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B.乙方为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
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为此,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4、根据甲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
培训;
6、应甲方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就其中的法
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本所 刘永效 等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二)乙方在履行其义务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
的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的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
托事项。
(五)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同
一案件中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
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陈述情况,提
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三)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 。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涉及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等
具体案件需要乙方代理的,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不另行收取(限于一件)。如超过一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律师费。
(三)涉及招投标、投融资、公司重组、改制、并购、破产、股
票发行上市等专项非诉讼项目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律师费。
(四)律师在工作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相关行政、司法、鉴
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北京市以外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 2012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不可抗力致使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顾问费。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无正常理由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