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脱产学习者),用于表彰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在参评学年内,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及转专业者;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
6、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以及研究生院、学生处、计财处、监察处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审定评选管理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奖学金评选结果、处理学生申诉等,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教务员或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申诉处理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由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兼任。
第九条 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指标分配
第十条 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指标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的70%用于基本性分配,即根据学院招生规模按比例下达各学院。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的30%用于奖励性及激励性分配。研
究生院牵头组织对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评估,相关指标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配置方案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培养质量高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研究生如经查实伪造个人信息,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学院评审小组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评选,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不重复获奖”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其它各类专项奖(助)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七章 个人申诉
第十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国家下达的奖学金专项资金,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