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处罚规定?
释疑解惑:办税业务100问之6、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1.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征管法所列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释疑解惑:办税业务100问之5、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1.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制约。(1)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4)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5)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6)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有线电视安装费需单独核算才能免税
近日,一家广播电视部门的财务人员给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打电话咨询。她说,前不久,他们在广大农村实施了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税务部门在检查他们的账簿后,指出他们的农村有线电视安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混淆在一起。因此要求他们对于此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他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第一条规定: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此可以看出,该单位的“村村通”工程收入虽然属于税法免征的范围,但是该单位并没有将这部分收入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按税法规定,该单位应该对这部分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范围、价值、处理以及扣押、查封中对纳税人合法权益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的处理规定有:
1.扣押、查封财产的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扣押、查封财产的价值:确定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扣押、查封财产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对扣押、查封财产的处理: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进行扣押、查封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立即解除扣押、查封;纳税人不能依法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对扣押、查封的限制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警联手惩虚开 狡兔难逃落法网
建湖县鹏程劳动保护用品厂于2004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额224890.59元, 受到建湖县国税局稽查局及建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查处。
建湖县鹏程劳动保护用品厂法人代表周某某为牟取暴利,竟置税法于不顾,于2004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在无实货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总额收取6%—8%手续费的恶劣手段,先后为润湖纺织机专件有限公司、五湖机械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1547776.23元,虚开税额224890.59元,经国税机关检查确认受票方用于抵扣税款224890.59元。
建湖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追缴税款224890.59元,依法加收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另按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问: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问: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应如何缴纳?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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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请问我单位购买的变压器和电缆能抵扣吗?变压器和电缆都是用于新买的机器设备的。
回复: 你好。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及建造的固定资产(非不动产),用于生产经营或混用于非生产经营的,除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外,可以抵扣进项。您可以参阅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和23条规定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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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携带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临时经营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