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罗平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结合罗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护林员管理。
第二章 护林员队伍的组建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由乡(镇)林业站会同村委会联合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宣传贯彻执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当地的护林公约和村规民约,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热爱林业工作,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有较强工作能力。
3、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20至45岁,身体健康的男性。
4、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劳,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5、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不徇私、不舞弊。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当地护林公约、村规民约。
2、巡山护林与守护。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县、乡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4、协助查处各类林业案件。
5、指导营造林工程施工。
6、对合法林木采伐实行全程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六条 护林员的管理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乡(镇)林业站站长为护林员管理第一责任人。
1、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或管护责任状,并依照岗位职责或责任状,适时组织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林业站要适时(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护林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护林员检查考核相关资料。全年召开护林员会议不少于四次。
2、严格管理、加强学习。护林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及考勤考核由乡(镇)林业站负责。
3、严格护林员上岗制度,不得脱岗、离岗,也不得请人代岗。
4、根据乡(镇)林业站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级林业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5、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护林员报酬
护林员报酬为300元/月·人。实发200元/月·人,预留100元/月·人,年终以林业站为单位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
乡(镇)林业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护林员考核兑现办法,年终根据县林业局考核结果,兑现护林员报酬。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八条 检查
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检查管护工作,检查结果列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九条 考核
1、乡(镇)林业站管护责任考核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2、护林员的考核由乡(镇)林业站负责,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护林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林业站有权解聘:(1)监守自盗。(2)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3)
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4)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5)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6)参与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林业形象造成损害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护林员管护经费的唯一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乡(镇)林业站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兑现护林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