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涉外企业汇缴和关联交易申报情况通报
各市局、市直各分局、开发区局:
近年来,我处对关联交易申报工作坚持早抓、狠抓,通过申报前的宣传辅导、网上申报勾稽关系设置、关联交易申报预审;申报中的异常信息监控整改;申报后的关联交易交叉互审等多种措施,我市关联交易申报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为推动关联交易申报工作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我处将上年度关联交易申报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对2010年度关联交易申报提示若干注意事项,请各地在汇缴工作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保证关联交易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一、2009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存在问题
1、《关联关系表》中,有的关联方名称未申报企业全称,关联方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不完整。
2、关联关系未确认。有的企业对关联关系确认的8条标准理解不透,部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的企业未确认申报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汇总表的表头部分仍有企业错报。部分企业对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不理解,表头部分错报,个别企业表头部分未申报。
4、购销表中“按出口、进口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及其交易信息”申报不全。全市只有30户申报进出口明细,相当一部分存在境外关联销售、采购的企业未申报明细信息。
5、劳务表的境外劳务收入、支出交易明细申报不足。
6、融通资金表中境外关联定期融资、关联方担保申报不足。
7、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支付境外佣金、特许权使用费、设计费、股息、红利等未结合付汇证明填报,部分企业未正确选择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8、部分外资企业关联交易报告表中非关联交易金额未申报,导致关联交易报告表与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的信息不对应。
9、对外投资情况申报不完整。关联交易申报表中的对外投资仅指对境外股权投资,申报对境外投资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无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质量较差。
10、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三中第53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除受控外国公司应归属居民企业的利润外,其它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部分纳税人理解有偏差,全市有18户企业有申报数据,除个别企业符合条件外,大多数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2010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申报进度,尽早完成所有涉外企业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优化涉外企业管理指标。
2、今年关联交易申报对象与上年度一致:①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③有对外投资的企业;④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款项支付是指非贸易项目下的对外支付,正常的进出口贸易不需填报。
3、各地要加强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宣传,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关联企业认定和关联交易申报的培训、辅导。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关系类型、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等条款,要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宣传辅导工作的重点要突出关联关系的确认、同期资料的辅导准备,着力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关联关系确认方面存在资金、经营、购销控制和利益相关(如家族、亲属关系)的,应确认关联关系。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4、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根据国税函【2009】第363号文件要求,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免除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要求于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整后续管理的企业应于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同期资料。汇缴申报中,应鼓励企业通过准备同期资料工作实现关联交易自行调整,鼓励企业提供母公司或集团全球同期资料核心文档,并以此作为考量企业遵从度的重要依据之一。省局今年将着手建立全省同期资料基础信息库并对部分企业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同期资料准备的质量。市局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适时组织对全市相关企业同期资料进行检查。
5、各地要加大对外支付费用的审核力度。凡是有向境外支付非贸易项下费用的,所有企业(不论内外资)均须填报该表。结合《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费用支付审核要点》开展审核,对应扣缴未扣缴所得税和对外支付不合法不合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支付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设计费、咨询费等)无论是已经支付的,还是预提的尚未支付,均应及时主动到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实际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项目在申报表附表12关联交易报告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也需填报。
大企业和国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