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1.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的说明
(1)登记企业填写《登记复核申请书》并邮寄或传真至登记办公室;
(2)登记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申请解除企业网上信息,登记中心解除提交后,登记办公室也将该企业网上信息解除提交,使登记企业获得修改资料的权限;
(3)登记企业登陆登记系统,对本单位信息、化学品基本信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资料进行更新、修改。确认无误后,提交登记资料(电子版)。(如企业登记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丢失,应当向当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中心申请找回。)
(4)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对企业上报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纸质资料;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令其修正;
(5)登记办公室接到化学品登记中心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新证书后,通知企业携原证书领取新证书。
附件:登记复核申请书.doc
2. 关于生产单位使用原料登记材料上报及审查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的化学原料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时都需要填报,但只有属于剧毒化学品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料需要提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由于目前登记工作尚处于开始阶段,很多生产企业尚未编制出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故对于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审查时,只对有无进行审查,而不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3. 关于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构成重大危险源登记的说明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中提及“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只对单一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进行登记,对单一化学品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危险化学品登记中所指的储存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该类单位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关系,主要以出租场地为经营手段。
4. 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应加注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5. 关于小包装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于小包装(如100ml 以下的小瓶)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时可以在满足《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说明》(GB15258-1999)要求内容的前提下,对安全标签的格式进行简化,以适应包装的需要,样例如下:
6.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7.白酒生产单位的登记问题
白酒生产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但考虑白酒的特殊性,要求编制并落实“一书一签”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为开展登记工作方便,白酒生产单位暂时不登记,待时机成熟后再予考虑。
8.城镇燃气生产、使用单位的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不属《条例》管理范围,但由于城镇燃气一旦出现事故,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要求城镇燃气的生产单位进行登记,民用单位或个人不登记。
9.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使用问题
部分登记办公室在审查登记材料时发现,很多登记企业在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都使用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由于审查电子文档时其应急协议并未上报,因此无法审查是否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签定了应急协议,故在企业版”化学品信息”栏目左侧空白处填加了一段提示:“注:如果你单位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中标有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0532-83889090,请核实你单位是否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签定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协议,否则你单位上报的登记材料将被视为不合格。”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使用采用登记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强求一致,登记单位可以自设应急咨询电话或选择其他机构设立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但应注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应急电话应具备的条件不变,登记办公室应注意把好条件审查关。
10.登记单位登记时间已超过3年的登记发证问题
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类单位需要进行复核。为操作方便,可在原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大部分已导入网络版登记系统)进行修改,重新上报,经审核合格后重新发证。
11.《单位登记表》中化学品的填写与登记范围问题
填写《单位登记表》中有关化学品栏目,如“产品”、“生产原料”、“中间产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时,无论是危险化学品还是非危险化学品均要求填写,登记时仅对满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12.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学品的登记问题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5]1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2006年基本完成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62种,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有10种)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 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2006年首先登记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简称《名录》)的化学品,未列入《名录》的化学品,登记发证时,化学品登记中心将随登记证附“需鉴别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企业根据该名单进行鉴别与分类,根据分类结果,2008年进行登记。
13.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单位的登记问题
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单位,其车间、分厂按照属地化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
14.登记时对剧毒化学品量的界定
对登记的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剧毒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
15.登记系统中垃圾信息的删除问题
由于登记系统中一个登记单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统数据库中多个子数据库,在系统中设置删除功能比较复杂。对于错报、误报等垃圾信息,请各登记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由化学品登记中心将这些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
16.关于中间产品的上报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为操作方便,登记表中只要求上报符合登记条件的中间产品。
对需登记的中间产品,企业仍需对中间产品编写“一书一签”,但由于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因此中间产品的“一书一签”只在企业内部使用。
17.是否可按类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一品一登”,不能按种类进行登记。
18.军工企业登记问题
军工企业暂不登记。
19.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需上报的纸质材料
各地登记办公室向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报纸质登记材料时,只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三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其他纸质材料由登记办公室审核后自行存档。
登记单位除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外,其他上报材料按以下份数上报: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2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4)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20.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 的使用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利用网络版登记软件上报电子数据,化学品登记中心不再发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 。已用单机版登记软件上报给各地登记办公室的电子登记材料,可由各地登记办公室导入网络版中。
21.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发放问题
对登记合格的企业,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其发放单位登记证。同时,为方便企业对登记材料的管理,化学品登记中心已制作了一批配套的登记证书镜框和登记文件资料册和档案夹,可根据企业的需要,登记办公室统一订购,有偿提供企业使用。
22.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登记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为确保企业填写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能满足上述条件,保证应急咨询服务质量,该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并有录音设备。
23.关于农药等有专门规定的安全标签的编写
原则上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编写,有专门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者在专门规定基础上,将有关安全标签的内容融入专门规定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