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合同0
聘
用
合
同
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
河南君之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聘 用 合 同
甲方(下称“公司”):河南君之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下称“职工”):
身份证号:
住 址:
电 话:
公司经与职工依法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决定聘乙方(下称“职工”)为甲方职工担任公司 职务。职工承诺愿意遵守本合同约定、服从公司管理、执行职工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以资公司与职工诚信认真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1、聘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含 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合同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合同届满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意欲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对方提出请求,经对方同意后成立新的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条:工作岗位及职责
1、工作岗位: ,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的具体权限和职责。
2、工作职责:负责公司业务拓展、销售工作及 。
3、考核任务目标
(1)任务分配:区域销售年任务 。
(2)年任务分解:
第三条:工作条件
1、公司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职工的人身
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职工的考勤与管理依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工资报酬
1、职工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 元人民币,试用期基本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60%,通过考核指标,可补发40%的基本工资。试用期两个月完成业绩者即发全额工资。前两个月无业绩者第三个月自动转为兼职人员,不再享受公司的工资与出差补助等福利。工资实行月付制,每月 日按时现金或转账支付。
2、职工基本销售任务由公司进行核定,每月核定一次,《月基本销售任务分解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职工应予以确认;公司认为不需诸月核定的,准照上月核定标准执行。基本销售任务范围内无提成,不能完成基本销售任务的,基本工资按比例发放;超出基本销售任务的,按超出销售额的 %核算提成,当月提成不迟于次月 日前结算分配。出差期间所发生
的 费用凭票据公司给予实报实销,出差补助标准为 元/天,报销费用于次月与薪酬一起兑现。
3、公司根据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与职工协商调整职工的工资。
4、职工享受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职工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职工应予
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公司管理制度办理。
6、职工自行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职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教育。
3、公司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职工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如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公司有给予相应处罚。
5、职工在任职期内不得参与其它经济活动、不得参股第三方公司、不得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提供任何服务。如经核实,公司有权终止聘用合同并依照约定及
公司规章制度扣减工资、奖金提成及利润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公司或职工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建议或意见,协商一致后可书面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内容为准。
2、本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情形的,本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公司法人资格被撤消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聘用合同。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聘用合同关系: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销售假货者,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协助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未完成其所承诺的工作任务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在任职期内参与其它经济活动的,兼职其它公司工作的,同时销售其它公司任何产品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与职工聘用合同关系: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岗位,也不愿从事公司安排其他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聘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且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职工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与公司聘用合同关系:
(1)公司未支付聘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的;
(2)发生其他职工可解除合同情形的。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由公司解除聘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职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聘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且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公司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 聘用期间内,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职工当年年薪总额两倍的经济赔偿,公司连续两个月不能兑现薪酬的视为违约。
4、公司不支付工资报酬,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公司接到通知时应按约定足额兑现职工劳动所得。
第八条 职工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
1、商业秘密是指公司不为公众所熟知,具有商业价值、使用价值或实用价值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文本资料、技术资料、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等。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公司的经营战略计划,客户或合作者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产品成本、内控价格,人事考勤记录、职工信息及薪酬、人员变动资料,业绩评估、预算,营销计划、渠道、方式及拓展计划,商业总盈利,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内容等,合作商家、投资人、出资人及选用及业务合作或技术合作的内容或计划或往来资料或信息,会计档案、往来账户及账目,公司全体职工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获取的商业机密等。
(2)公司一切合同或协议及其未公开的组成部分或附件内容。
(3)公司认为的应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相关内容或资料。
3、职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守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以任何形式将商业秘密内容据为己有使用、或向第三方泄漏、披露的;
(2)利用职务之便将商业秘密用于牟利的;
(3)故意将载有公司相关数据、图片资料等(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本等)电子储存工具携带出办公区,或通过无线技术将保密内容传输供第三方公开或使用的;
4、保密期限:自本聘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公司保密内容自愿公开或法定公开失去秘密属性及实用价值时止。
5、职工在合同期内以及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期间,不得受聘在其他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工作,不得受聘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单位工作,并不得自行从事依赖于公司保密事项的相关业务,不得雇用掌握以上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离职职工为工作人员。
6、职工在合同期内及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恶意拉拢公司客户与其他相同或类似行业单位建立交易关系。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聘用期间,职工乙方应每 (周期)向财务公司报告一次业务开拓及进展情况并整理最新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数据、票据凭证等相关销售业务资料送交财务部备案存档。职工乙方正式离职前或聘用合同终止时,职工乙方应负责如期收回应收款项并交予公司,否则公司有权从职工乙方应得薪酬中扣减以弥补相应损失。
2、聘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3、本合同一式贰份,公司一份,职工一份,经公司及职工签字盖章签字后成立,公司确认职工正式入职后生效。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盖章) 职工(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