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探析
2006年04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Vol 18 No . 2
第8卷 第2期Journal of S WUP L Ap r . , 2006
文章编号:1008-4355(2006) 02-0010-05・法学论坛・
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探析
陆幸福
, )
摘:, 主要是为了破解民族的狭隘情结, 为人们的共同生活造就一个开放包容的共同体。。但是, 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也存在四对内在矛盾, 即功利动机与国家稳定、理性规则与认同的非理性依赖、普遍性与国家归属感、开放性与国家的特定性。哈贝马斯所引用的美国与瑞士的例子, 也不足以证明他的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性。
关键词:宪法爱国主义; 公民认同; 民族国家中图分类号:DF 081 文献标识码:A
斯与哈贝马斯, 罗尔斯认为可以依据重叠共识建立
一、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提出
宪法爱国主义的最早提出者是Dolf Sternberger, 但是却因为哈贝马斯的阐发而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哈贝马斯之所以关注宪法爱国主义, 主要是力图寻求一种新的公民认同的精神基础。应该说, 认同是一个贯穿人类始终的问题, 只要是人, 他就必然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 而他与共同体的关系就成为关涉共同体存续以及个人生活意义的大问题。“我是谁”、“我为什么生活在此”都是人类会自动反思的问题。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一点就是人类是对世界开放的, 而在向外开放的同时也会自问、追究自己的身份。如果纯粹是一个他者, 那么人将在此世界失去意义, 失去融于生活的动力, 失去对国家的忠诚, 因为这些都不是“我”的。在当代学者中, 有很多人关注公民认同问题, 其中包括著名哲学家罗尔
公民认同, 哈贝马斯则是提出以宪法爱国主义代替原先的民族国家认同模式。
哈贝马斯的论证逻辑是先破后立, 即先破解民族国家的认同模式, 而后确立宪法爱国主义认同模式。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并不是一个神圣的概念。他说, “民族首先是一些有着共同起源的共同体, 他们定居在一定的地域, 并构成邻里关系; 文化上拥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习惯, 但他们在政治上还没有达到一体化的地步, 也没有出现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形式。……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 这个概念主要用来区分一国之内不同的风俗习惯、大学、修道院、修士、商人聚居区等。这样看来, 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 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所以民族实际上是人为制造的, 并非不可破。在哈贝马斯看来, 民族的意思并不仅限于自然意义。“在另一个背景下, ‘民族’概念还有一种政治含义。封建等级制国家是由德意志帝国的封主联盟发展而来的。它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在契约中,
收稿日期:2005-11-09
作者简介:陆幸福(1974-) , 男, 江苏溧水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讲师, 法理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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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税收和军队支持的君主或国王, 给予贵族、教会和城市以特权, 也就是说, 给予他们一定限度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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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幸福: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探析
政治统治的权利。这些参与政治统治的阶层在‘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相对于宫廷代表着‘国家’或‘民族’。作为‘民族’, 贵族享有政治权利, 而人民作为臣民的总和, 还是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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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
在1990年写就的论文《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中, 哈贝马斯较为充分地阐述了宪法爱国主义。“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联合中的人们为之而战, 最后达到的共识, 其最终基础仅仅在于一个人们同意的程序的统一性上。。在多元社。公民们愿, 这些, , 可以获得所。这样一种联合体是由相互承认的关系所构成的, 在这种关系下, 每个人无例外地都可以期望被所有人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每个人无例外地都可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每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从中可以看出, 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强调的是以共识性的政治原则构建人类联合体, 通过这种构建, 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尊重, 也基于此, 公民认同的指向就是表现这些政治原则的宪法, 而非民族。在宪法爱国主义的背后, 是哈贝马斯对法律的信赖。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治国家是人们通过法律建立的, 政治秩序依靠的主要是法律的合法性要求。哈贝马斯在此对法律提出了要求, 他认为法律不仅要求得到实际承认, 而且还要求值得承认。因此, 一个用法律手段建立起来的国家秩序的合法化包括一切公共的论证和建构, 而且, 它们都应当能满足这种值得承认的要求。所以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宪法, 不再是全体公民的意志的简单累加, 而是通过公共论证、民主协商以后获得公民普遍认可的宪法。这种宪法就是规范
①宪法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 它是一个不断修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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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世纪晚期, 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转变, 为‘贵族民族’到‘人民民族’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 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 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 并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 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想象共同体”与共和主义, , 。因此, 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 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的基础上, 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正是民族主义的崛起结合主权理念形成了现代国家。但是, 民族意识现在却被用来拒绝一切外来者, 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 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 特别是犹太人, 并带来重重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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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 从1871年到1914年的
欧洲帝国主义历史以及20世纪的民族主义, 都说明了这样一个痛苦的事实, 即民族观念几乎没有加强民众对法治国家的忠诚, 反而更多的是动员大众, 去追逐那些与共和主义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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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民族国家的认同模式存在缺陷, 哈贝马斯提出了问题。“今天, 民族国家对内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突, 对外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即是否存在着一种替代物, 在功能上与有关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由民众组成的民族的一揽子方案旗鼓相当。”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始的民族主义。”因为“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在各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对于反映在宪法中的原则, 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等, 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 这些原则可以适应各国的不同语境, 起到替代民族的作用。但是此处对宪法爱国主义的阐述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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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文件, 而且现代理性宪法基本都确认了人民主权与人权保障的原则, 这些原则不会因为人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态度, 相反已经成为宪法的共识。因此, 任何人只要在宪法的框架内都能获得与他人同样的自由与平等。人类之所以选择生活在一起,
①根据卡尔・罗文斯坦的分类, 规范宪法是指既有宪法的基本
精神又能在实践中起到真正作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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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除了人的社会性之外, 还有功利性需要。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 有人疾呼当时的英国政府要么不把他们殖民者作为英国人, 要么虽认为是英国人, 但是却蓄意侵犯他们的权利, 因此殖民者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该脱离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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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人的内心来说, 规则对人都是一种制约。而人类的天性是不希望任何约束的, 包括规则的约束在内。但是, 人类却需要法律规则。从经验层面考虑, 人类通过法律主要想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二是通过规则建立更好的生活。而从人的本性角度考虑, 人类为何用规则来约束自己? 即便是哈贝马斯所推崇的, 自由? 。因此, 。, 宪法也不能, 保障公民权。而宪法爱国主义是以宪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归属依据。也就是说公民对国家的归属、对公民的认同是以功利作为基础的。以此推之, 宪法爱国主义也要追溯到功利动机。即使以功利为基础, 宪法爱国主义其实也难逃利己目的。因此, 这种模式的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是建立在以利己为目的的理性的功利选择的基础上。而一旦公民对某物是基于功利而维护它, 公民同样可以基于功利而放弃乃至摧毁它, 国家也不能幸免。因此, 宪法爱国主义本身从逻辑上考虑是不稳定的, 存在功利动机与国家稳定之间的矛盾。
(二) 理性规则与认同的非理性依赖
。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证。
任何人的这种功利性需求在宪法的框架内都能得到实现, 不管是在当下的某一国, 还是将来的欧洲合众国。因此, 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人们认同的基础确实具有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开放性。
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着眼于当下社会发展的现实———德国统一、欧盟演进、全球化以及有关的移民、避难、少数民族等问题原先公民认同的基础——容体系。化是什么, 话语, , 而不是被当作异乡人。这是一种人文关怀, 也是对西方一直以来的政治哲学传统的秉承。例如,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同样表达了对社会一体化的深切关注。由于一个人的种族是先定的, 任何人无法改变, 因此, 若依照民族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的界线, 则人类永远处于分立的状态。在原先较为封闭且对其他国家依赖性不强的民族国家, 这种界分或许不会导致直接的社会分化。(当然也有严重的后果, 甚至是种族灭
) 但是, 在国家的界线正被淡化、绝。主权的绝对性已
经逐渐式微的时代, 狭隘的民族性恰恰成为国家稳定团结的障碍。而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在公民认同的开放性上应该说达到了他的初衷, 即翻越民族的狭隘樊篱, 使得各色人等在任何一个国度都呈现出相互融合的景象。宪法爱国主义摒弃或者说消解了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攻击性, 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民族、种族的冲突与仇恨, 同时它也为真正的迁徙自由, 彻底的政治自由提供了思想支持。 三、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四个内在矛盾
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具有适应时代发展的开放性特征, 但是它也存在四对内在矛盾。
(一) 功利动机与国家稳定
认同的前提是自我界定, 没有自我界定, 就不存在认同的标准。但自我界定不是发生在真空中, 而是发生在已经被界定的世界中。萨摩亚作家艾伯特・温特尖锐地提出:“社会就是它记住的东西; 我们就是我们记住的东西; 我就是我记住的东西; 自我就是记忆的把戏。”人必须先对自己有个概念, 才能谈上对他人的认同。也就是说认同之前必须追问:“我是谁? ”这个追问的解答存在于具体的记忆与历史之中。这种自我界定是对一个活生生的人的界定, 而不是对抽象的理性人模式的界定。每个人既是理性的人, 也是非理性的人。非理性因素是我们不可轻视的, 在一定程度上, 人类不就是利用理性在满足那些非理性的欲望? 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 人对“我是谁”的追问如果问到极致的话, 就会有一个非理性的答案。人类的历史、个人的历史夹杂着理性与非理性, 现实中个人对自己身份的确定首先是对自然形成的身份的确定, 而非对理性设立的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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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意图确立一套可以凝聚人心、保持国家稳定团结的价值规范。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一套解决人际冲突的规则或用朗・富勒的话来说12
陆幸福: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探析
法律是一种理性建构的规范, 至少是理性发现的规范。法律本身没有情感, 从应然意义上说是价值中立的。在法律中没有一个像非理性因素那样产生的特定身份———独一无二的自我, 有的只是理性模式下参与法律游戏规则的、受到同等对待的、不特定的抽象人。因此, 人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一个特别的我以区别于他人, 并以此为出发点来与他人形成认同。相互认同的基础更多是非理性的、情感式的。故宪法爱国主义相当脆弱, 在现实中没有实在的基础。即使不作上述论证, 只要想象一下, 对中立的法律, 对不能成为人的终极目的的法律, 人类如何能把它当成公民认同的首要基石? 球化最终导致国家消失共存互助的群落, 。
(三) 的宪法时, 他就可以加入; 当他反对该国宪法时, 他就可以退出。这种开放性导致的公民的流动性不是要求或导向对特定国家的归属感, 而是弱化乃至消解国家的特定性。假如存在两个以宪法爱国主义立国的国家, 甲国与乙国, 甲国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以宪法为首要基础, 乙国也是如此。那么基于相同宪法的原因, 甲国公民也可以对乙国有认同感, 反之亦然。, 但是在公民, , 存, , 最终导致世界主义, 消除国
①故开放性与对国家的特定性也是一。
对内在矛盾。
四、检讨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自然模型
哈贝马斯认为美国和瑞士是他的宪法爱国主义的自然模型, 他说, “正如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国文化社会的例子所表明的宪法原则可以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 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 语言上和文化上的共同来源。”但是这两个例子都有一定的问题。从独立战争到建国立宪, 美国各州大部分是英国人, 而且多数州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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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主义的核心是宪法这一规则, 而该规则在哈贝马斯语境中具有普遍性。尽管哈贝马斯认为各国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是不同的, 但是这种不同不是建立在宪法本身的基础上, 而是多元文化使然。宪法爱国主义的普遍性表明各个国家的立国基础是相同的, 国家最重要的认同标准并没有显著差别, 并无个性特征。从各国宪法的实际内容来看, 几乎都会认可人民主权与人权保障, 都体现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基本分为这两大块。但是, 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是建立在这是“我”的国家的基础上, 这个“我”国必然具备与其他国家相比的特殊性, 否则“我”如何能归属多个同样的国家, 即使“我”生活在其中一国, 所谓的归属又有何意义? 因此, 普遍性直接消解归属感。而宪法爱国主义却是强调通过宪法建立共同的归属感, 因此这是一对矛盾。
(四) 开放性与国家的特定性
。北
美13州人民之所以会共同反抗英国, 其实是因为他们都认为自己所具有的英国人的权利被侵犯了, 因此他们认同自己的英国人身份。直到独立战争期间, 华盛顿在宴会上仍提议为英王的健康干杯。而殖民地期间按照英国的政治运作方式②已为多数殖民地人民所接受。因此, 当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其实并不是完全散乱的各民族, 而是以英国人为主流。笔者之所以说明美国建国之初的这个情形, 并不是完全反对哈贝马斯的这个论断, 只是想提出宪法原则得以确立的条件是人民应当有足够共识, 即对宪政有所经验, 并有一定程度的信奉。当然美国的立国更多的原因是13个殖民地的地域以及各殖民地当时的处境, 联合抗击才能更好维持殖民者已经获
宪法爱国主义意味着一个人只要认同并愿意遵行一套政治制度, 就可以成为该国的国民, 而不问其族群背景或宗教信仰。这个体制最能接纳本国人移出、外国人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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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宪法爱国主义一方面可以适
用于所有的人群, 另一方面信奉宪法爱国主义的国家对任何人的进出开放。因此, 宪法爱国主义有很强的开放性。宪法爱国主义的开放性不会强制或引导一种对某一国家的依赖, 公民是来去自由的。从彻底的宪法爱国主义视角考虑, 当一个人认可一国
①这倒和哈贝马斯对全球化问题的关注相吻合。哈贝马斯强
调经济全球化背后的政治地方化导致出现诸多不可解决的问题, 世
界政府恰好可以解决之。
②基本都是总督、参事会与殖民者代表大会的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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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得的权利和生存状态。而其后的立宪及宪法实践倒是似乎可以成为哈贝马斯利用的论证材料。但是, 自独立宣言时起, 美国已产生, 它的名称是the Unit 2
ed States of America, 不再是国家联合。所以美国的
家主导的世界。因此, 哈贝马斯虽然以国家的现状为基础, 溶入世界主义的规则, 建构了一个普遍主义的宪法爱国主义, 但是却不得不借助民族国家的旧瓶, 来装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认同的新酒。公民认同最终的检验还是民众自己, 就大多数国家的人民而言, 宪法爱国主义式的公民认同还只是话语形式的转变, 而非真正认同的形成。但是无论如何, 哈贝化的趋势, 并为地区的政。
立国不能偏执地认为是宪法立国, 美国宪法也只是激烈争执的各方的一个妥协方案, 是解决他们自己国家的权力问题的文件, 远非因此而立国。所以美国的例子确有商榷之处。哈贝马斯采用的另外一个自然模型是瑞士。在瑞士, 德意志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等以一套政治体制使他们的争端得到和谐处理。如瑞士政治学学者林德所言, “为多元文化社会”林德自己也承认, , , 。系。、血缘和地理界定的社团, 他们共享特别的历史, 共同打造了与众不同的瑞士。瑞士并不能容忍世界主义的宪法爱国主义, 瑞士不情愿加入欧洲机构, 瑞士比许多传统的民族国家更不欢迎移民, 也比传统民族国家更不能容忍非瑞士文化主义的可行性。 结语
尽管变化正在发生, 但当今世界仍然是民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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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德〕哈贝马斯. 包容他
者[M].曹卫东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129-130;
130; 130; 131; 131; 136; 137; 138.
[9][13]〔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
骏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660; 664.
[10][14]王希.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
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11]〔美〕乔纳森・弗里德曼. 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M].郭建如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176.
[12]江宜桦. 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M].王焱. 宪政主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 哈贝马
斯所选择的两个例子其实都无法真正说明宪法爱国
义与现代国家[C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88.
[15]Margaret Canovan, Patri otis m is Not Enough, www . ex . ac . uk /shi p ss/politics/research /rusel/rusel28. pdf .
On Haberma s ’Con stituti ona l Pa tr i otis m
LU X ing 2fu
(S outh 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
Abstract:W hen Haber mas put for ward constituti onal patri otis m that is characterized by openness, he intended t o break thr ough the li m itati on of nati onalis m and build an open and t olerant unity for hu man beings . Unf ortunately, constituti onal patri otis m has f our inherent contradicti ons:utilitarianis m and stableness of state, rati onale and non 2ra 2ti onale, universalness and state attributi on, and openness and state particularity . Further more, the exa mp les taken by Haber mas fr om S witzerland and US A als o fail t o justify the adop ti on of constituti onal patri otis m.
Key words:constituti onal patri otis m; civil identity; nati onal state
本文责任编辑:汪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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