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宪法与社会变迁的冲突关系及其调适
21 0 年 2 4期第
鲁齐学 刊
IUQJ L UO RA L N
o 4N . eG lNo r 9 ne2a .2
总 第
9期 22
社会转型
宪法期与社变会迁冲突关系及的调适
解其永 照 强秦 , (
. 1山东警察 学院 学报编 辑 ,部山东 济南 2 10 . ;504 2 全 国传宣干部学 教研部 , 院北 1京 40) 014
摘
:要在社 会转型时期, 法与社会 变 迁之 间 经常会 生冲 产, 突 宪使一得些改革 措施 面 违临宪性争 。议法宪与
会 社变之 间迁产 生冲突 的 因主原要有 : 法的宪滞后性 与会社的 展发性 之间 的矛盾; 法 至理上 念与宪法 具 主义 工宪思维之 间 的 离; 宪法形背式上至的上与实质性的上至非性上 间的之割。要想从裂本根 上解决宪法与社会 变 迁 之间 的 突,冲 需要 当前将法宪由“ 总章程 式的宪”法模 式变转为则性的宪原模式。法
关 键词 :法 ;会 变 迁 ; 性 则 宪法 宪 社 原
中分类号 : 图9 D
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1— X20( 20 08O 1 0 0 22 14—)0 3一 6
在
社 转会型 时 期 法 ,与社 会变 迁 之存 间 在着 需 ,要宪 全国 大常人委会在经未宪修, 未作也宪解法释
自行 行
使立 法权 ,71 于9 9 年至】 8 92年间 复 杂的 系关 宪法 一。经 制 定 具就 稳有定 性 和 滞后 的情 下 况 ,, 性会 就与 会社 急的 剧展产 发 冲 生 突 因此, 必 解须决 共制 定 l了 律法。这 种 立法 行 为突破 了 时 的 当l 部 好
宪法 与社会 变 之迁 的间冲突 关 系 ;一另 面 ,方宪 法 法 宪规定 。
与社 会迁变也 存在着 互 动 关系 , 会社 的 变迁 导 致宪 法的 迁 变 宪法 的变, 迁反 来过 又 促会进 、 障 而 、保 维
(
) 经 济 特 区 租出、 二“出卖 土 地 宪争违 议”
1 89 年 7深 圳开始了 中 国 第 一 宗地 公土 拍开 卖 ,
护
社会 迁变 的 果成。 因 此 何, 在社会 型转 期全面 而时当 还生 效 的 1 8 如9 年 2宪法第 1第 款4规 定 : 条0 审 宪法 视社会 功的 和能 作用, 得宪 的法 展发能够 使 何“ 织 或 者组 个人不 得 侵占 者 买 卖或、 赁 土任 租 顺 应 、引领社 的会展 ,发而更好 解 地 决宪 法 与社会 地 18。 年月4 1 从9”8 2日, 第七 届 国全 民人代表大 会
迁变 间之 冲的突关 系 问 题 , 为 法成 学 界 和社会 学 第一 次会 议 过通 宪 法了 正案修第 条2 宪法 第,l 就 将 0 界共
同关注的 焦点 。
一
条
第 4款 修改 为 任:何 组织 或 个者人 不 得 占 侵 “、 买卖
或者 以 他 其式形非法 转让 土地 。土 地 的使 用权 可
、
社会 转型 期时的 “ 性良 违 宪 象” 其及 议 现
争
在我 国当前 的 社会 发展 中 随着, 改革 开 放 的 深 以依照法 律 规定 转让 的。 以所 1在 ”89 年 以8 ,前深
入圳, 次 现出了 社会 改 措 施 与革宪 法规 定 不 一致的 等 经济 特 的区行 为 突 了 破1 8屡 2年9宪 关 法于土 地 不
情
形, 使 这得些 颇 有 成 的效 改革措 施 面临着 违 宪 性得 买 卖 、租 的出规 定 , 于属 违行 为宪 。争 议 , 中比较 典 型的有 其
: )(国人 大常 会 委的立法 议争 一 全 71 98年 宪法第 25 条第 项 3定规全 国人 大 常 委
(
)物权 法草》 三 案 《宪争违 议物 权 违宪说法 主要的 表人 代是 北 物 京学 法学大
院 献巩 田 教授和华 政 法 东学 大童的 之伟 教 授巩 。
献会只 “ 能释 法宪和 法 律 ,定 法令 ” 没 有 制 定法 田 授教 为认物权,法草案 》 解制 《,是 一背部离社会义基主 律 的 权 ,力 是实行 改革 开放之后 ,据社 会 发展的 本 原 则 、 历史 倒车的 《 案 》 , 经 过 原则 的性 修 但 根开 草不收
日稿期 :02 —2 ~ 221 20
金基项 : 目家社会科国基学青金年 项目“ 会转社型时 期 宪的法 与社 变会迁 系关实的证研 ”究 1C 4 X )山东省 社会科 (lF 0 ; 3学划规项 “ 层目社会矛盾演化 及化机制研究解” C 1X 0 )基 0( J2 F 者作介简 :. 1解照 永9 7() 男 , 7 1一 山,东即墨 人 ,东山警学察院报编学辑部讲师; 2 。 强 (秦98 ) 男 ,1 7 , 一山微东山人 法,博学 , 士国宣=传部 学院教研鄙 教师。全 F
8 3
改 ,国人大 权无通 过 部 《这全 案草 》,为它 是违 宪生 冲突 , 因首 先源于 宪 的滞 法后性 与 社 会的 发 展性 之 行 为的产 [] 物。而 童之1伟 教授 认为, 是 国 社会 主 我 义 家国, 制 经有 是济我 国的经 济基础 , 财有产 在 公 公 护问题 上 , 国宪 法 立的场是鲜 明 的,是 优先 保护 我就 共公财产 , ,因 物而法权草案将公私财产等平 以保护予 , 不合符我国 法的规宪定, 反了违宪法 基本的原[] 2。 则 上
述宪违争 议发的 生实 际 上 是 革改开 放 过
中,程社会 发 展变的动 与性宪法 规 范滞的后 性 间 的 之
间 冲突的 。“ 律必
须 定稳, 又 能不 一成 不变 。 法但 ”[ P) ]为一 种 规范 形 ,态6 1( 作宪法 普与 通法律一 样 一,
国 家 财 产 系体中有 具先 优地位 , 而 因, 在公 财私产 保经 制 出来就 具定 有规着 范 局 限的 。宪性法 规范的局 限性 指 规是范本 身 的 弊 ,端体 表 现 在: 一 , 法 具 第
宪规 范僵的化性 。宪 从法 形式上看 , 一种 抽 象 、 是的一 般 的规则 但,是 它作用 的对 却是 象具 的 体 形 色、 色 的形 社会关 系和 个 , 人此因, 法 规 的范 针对 性不 ,强宪 具不有个 别调整 的灵 活 性第。二 ,宪 规 法 范 滞的 参 考后 过的社 会去情 景 和立法经 ,验法 一 经 制 出 定
宪冲
。突社 在会转 型 期 ,时会秩 序的改 、 变 社社 会 构结 性 。法宪 规范 的定制是 以过 为去参 照 物 ,的 要是
主的 化都 变会 导 致 会社变 迁 的 发生 。在转 社 会 型中,
“ 变 都迁已经 为成人 的注们意 心中, 且 人们相 信变 来 ,具有 相了 对的 定 性稳, 能轻 改易变 。 但 社是 而就不 迁是不可 逆 转 不可、抗 拒、 可 消 的除。在 何任 一个 会 是展发 变化 的 不,随 社 会形着势 的变 , 化然 要也求
必会社 都, 在技存 变术 、迁口变 迁 、速的生 态 迁 变 人 ,快 宪法的适 用 要也 有 应相 变 化 的 ,宪 法 范规的 化变 但
及 以由 经济和 治政 式模 在 的内不一 和互 致 冲突 的 相是 总后 于社滞 会的 发展。第 三 ,法 不可 避 免 地 存宪 意识形 态
所导 致变的迁 。 (3 这 样一 来 , 法 规 在 缺 陷 宪。 的法 制定者不可 能 对将 来一的切 情况都 ” )P宪 范 的 定性稳与 社 发 展会的 变性动之 间 会 就然 自 然而 能详 尽 了 , 解 不能 可把 将 来的 切 问题 都一纳 人 宪 也地 产 生突冲, 种冲突 实际上 就是 法 宪 社 与会变 迁 调 法 整范 的围 ,这 这 样 定 出制来 的宪 法必 然存 着 一
在之间 冲突 。的 于这对 种由宪 法与社 变迁会而导 致的 定的 洞 漏 或缺 。陷在宪 法 范规 社 会和现 实 的关系 宪违争议 ,法学界 曾展开 过激 烈 争论 有 。学 者认 , 为 上。宪 法规 范作 为 法律 规 范的一 ,种须 以社会 现 必
国 家关机 的 些 一 举 措虽 违然 当背时 宪 法的 个 别条 实 为础 基 必,须 反 社映 会现的 实和 要求 因此 , 法。
宪文
, 却有 利于 发展社 会 产 生 力 、 于维 利 护家国和 往往 具有 滞 性后 的 特点, 是 在 社 发 会展 到一 定
阶 有但
总民 的族本 利益根, 有 是利于 社会 的 为 行,因而 是一 种 段之 后 ,对社针 会 上具 有遍普 意义的现 象 和规 则 , 才 “ 良 性宪违” ; 对这 种观4 , 点]针 E有学 者指 出, 本 质 能 进抽行 象 的概性括 。 于对法 的宪这 种 后滞性 所 导 就言 而, 一 违切行 宪为都 害人危 根民本 的 远、 和 的 全致 的社 会冲突 ,学者称 为是之 “ 长 有宪法 规 范 稳的定性
局
的 益 , 利是都 法对治 的 严重破坏 ,需要 严 禁格 止与 社会 现实 恒的动性 间”的冲 突 问题 , 都 之或者 是“ 法
[ ]5 。 这些 议 的争存 在严 重影响 了 改革措 施 的 实 施 律 的相 对 定稳 性 社和 会 的动性 变 之 间的矛 盾或称 社 效 果, 使 改革得 果 成面临 宪合性 危 机。 因 此,如 何 会解 变 与成 革文 法的 局性限之间 的矛 ”盾7 ()4 ]I[。1:
'
决 前当改 措革施的 宪性违争议 其 是尤解 因决为宪法 的 滞后 而致 导的 “ 良性 违 宪 ”问 题 , 成社为会 各 界 就
须必视正的 题 问二
宪法 、与社 变会 产 生迁冲突的原 分因 析
( )化 层 的面分析 二 文
宪 作法为一 种文 化 表现 形式 , 现 一了 个国 家 体的
民 文族化和法 律 统传。 德历 史 法国 学 的派 始人创
维尼萨 认就 为 律如 法同语 言、 筑 、 一 俗 样深深地 风建植
根一个于民族 的历史 之 中 ,己产自 生 和发 展的 历有,史 不 而是立法 者 意 志的产 物 。族 民的习惯 和信
在 会转社型 期 , 国经 时历了 剧 烈的社会 变 革 , 我
社 会的变革必 然 会 致导 制 法的 革 。但变是 由于法 制
因
民 具有 定 稳 性和滞 后 性的特点 ,往滞后 社 于 会发的 念等是 律法的 真 正 源 泉 , 法 此律具 有 “族 特 往 。展样这 一来 ,律 其 尤 是 法宪与 会社 变迁 之间就 性” ,“ 法 是民族 神 ” 重 精 要表的达 形 式 之 一 “, 最 是民 体 现的, “ 着 民族 成 的长而 成 , 并 长 随会必 然 产 生冲突 上。述 违争 议宪 发 的生 实 际上是社 族 同意 共识 ”
会 型转时 期宪法与 社会 变迁 之 间产生冲 突一种的具 随着 民族的加 强而加 强 。 [ ( 8 在) 我 们 家 国 的 8 ” 但P 3体体 现 。法宪 与 会变迁社 产生 冲突 直 的接原因 于在 在 更深层 次 上 ,宪 法 社 会与变 迁 产 生 冲 也 与我 突 们
的 宪法理念 、化文 传统 和实现 国情 切密相 关
。
律传 法统 中, 却历 来 缺 宪法 观乏 念 ,法对 于宪 们我来
本质 的 东 。西尽 管 此如, 今当世 界 的 文 明 潮 却流要
求 们 我要接 受 法 。而在 宪一个 缺 乏宪 法传统 国家 的
宪
法 的 滞性后与 会 的发社展 之性间 造 的矛 成 盾 而 。说几 是乎一 完个全 陌生的 本、异 我于 们民 族传统 一 根
() 一 规范 层 的面 析分
在规 范层 面, 法
宪8
4
里 想要 建起立 先进的 宪 法制 度 , 只 能 靠 依 对外 国就
会变 之 迁问之 所 以 会产 成功 经 的验吸 收和借 鉴 从 历。 上史 看 国近, 代 现中
“ 意 义 上 宪的 法建设 始于 末 清的 立 运宪动 与。 西方 的 前苏 的联 宪法 时 曾 说经 到 :苏 联 府 政 起也源 于 革
宪
政 传统 相, 国比的宪 政 传 统与法 治 资 源 的贫 瘠 命 , 由于它 的 国所 民 受到的对 , 天 待 ,不 能被 中 但 今 它
彰 显 一览的无遗 在 。 种情这 下况 , 西 法 律 方 统传 为称 立政 府 , 宪管它 一部有 成文 宪 法。 [1 28(对 尽 ” ]P1)1 的 学习 和对法 律 制 度借的鉴 便成为 中 国法 的学一条
不 归之路 。
样 同, 照 们传我 的宪法统工具 主 义的思 ,维法 的 按 作 宪就用是 用 来治国 安邦、 护 国 家和 社 的会 秩 。序 维 如 以此来, 在 若 一 定历史 时 期 ,法 可 发 以挥作 ,用 宪 宪 法 后滞 性原 因造等成 宪了法 规 和定 会 社现 实的 脱
经
验 证 ,明 法 为后治发 国家 的 中国 达, 只有作 在短 的时 间 内建 起 立 法治。 从 历 史上 看,们 现 在 的 我
充 分借 鉴
方发 西达 国家 治法验经 基的础 上 才 在会 更那 就会遵 守宪法 、护宪 法 的最 高法 位地; 维但 若 为因 制度 建 从设 体 总上来 说 是 习学 西方 结的 , 且果是 节 ,其 是当 落后 宪 的法不适 用于急 剧发 展 社的会 尤
出而于实用主 义工或具 义 主的考虑 , 们 不 我同家国的 法 文律化 拼接 的 结 果 , 体 上 包含 三 个 现 的时实 ,候 方面 : 大其一 欧是洲 陆大 及以 文日版 的 洲 大欧 陆的 往传 往就 会牲牺 宪 的法 最性高和权 性 ,威保 障社 会
统来 ;二 是会 主社义的 , 其是 俄文版 的社 会 义主学 的发展 。 这就必然会 造 宪法成至 上与 社 会变 迁之 间其 尤 说 和 社会 主义制 度 三; 是 中 国自身 的 传 [统] 其 9 ()6 8P在这 三。个制 度 渊 源 ,中 国的传统是 我 们无 中法 摆 而脱 又必须 加 以 造 改 的因 ,素国 传 统是 们我 俄 我是们正在 努 力 鉴借 吸 收的因 素
的 。突 冲
问题 。
( ) 实践三 层 面分的析 在践实 面上 , 一层方 面, 由 于宪 法受 具 工主 的
义正 在努 力摆 或 正 在 加 脱改以 造的 因素 , 欧 传 统 洲 影响, 法 是 仅“ 国 邦 安的 总 程 章” ,常 着随 “ 而宪 治经 治 安国 邦” 的 需要 而动变, 法宪的 最 高 、性 威 性和 稳 权
从 文化层 面来看 , 与社法 会变 之 迁 的间冲 突 定性 体现 的不够 ;一 方 面 , 虽 然 我们 制定 了 一 宪 部另 “
和
西方 宪法文化 与中的法律 国文化传 统 之 间 冲的突 深得 民 意 宪的 法, 并没 有 构 建 一 套必 可少 不的 宪
但密切相关 。在 西方 国 的家 宪 文法 化中 宪法 ,至 上 原保法 体 制障 。2由[ 缺 于乏 之 有行效 的违 宪 查 机审 ”1
]则
是法律其化文统中传为重要最 基的本理念宪法 。制 , 现宪象屡 屡发 生 却无 法 纠 正。这 都 会 导 致宪 违
的上性至 源一于 理 种性 观 ,念是 宪 的灵法魂 和 精 法 定 规与社 会现实 之间的 冲 突问 题。它
,髓是 理宪 法 解 的出 点 发这 种 。 理性 观 念 可 以追 溯
首先
,法 控制 权 的 威 与 社性会 控制 的 多元 性
到古典宪 自 然理 论法。 传在 统法 的理 律 论 , 中然 法 自 之 间的突 冲。从 社 会功 的 角能 而 度言, 律 本质 上法 是
至高无上 的 ,法宪的 至 上 从 理 性论 来 上自于自然 是一 种 会 社期预 ,社 会 为主体 预 测 自己的 行 为 果 后的法 至上性 它决,定 宪法了的 制定权 必 属于须 民 人,
提 供一
种致 大的为规行则 行和 预为 。期 这个 意 义 在 上, 实律 际 就 是 一 种 上社会 控 的制 具工, 且 是 法而 “ 对 社 会 成员 具有 最 强 束约 力的 制 控 手段。 [3 ” ] (416着随社 会 的剧 急 发 和展社 会利益 的 突冲 益 日 0P) 向制于度 和化规 范化 ,而 得使法 律 为成 社会控 制 从
决 定 了法 宪效的 力 须必高于 他其 通普法律 [] P 61 4— 0(
) 5 5而在 中 国的法律 文 。 化传 统中 , 法 律基 本 被 视上
一为 治 国安 民种 工的具 , 但 以可 保持 社 会 秩序的
不 “分犯 理 ”乱 面 的出 现这 。种法 律 工 具主 义 强 调 局
安定, ,而 且还 以 改 可人善 性 使人 们 , 各守本分 免, 加 剧, 控 会制的手段 和方 法 也趋日 密严 ,来 越 趋 避 社 越 社会 系 统在 中 律, 只是 实 现 定一 社会 标目的 具 的工基 本形式 正 。如美国法 社会 学 家庞所德 :言 在 近 “
和手段 。而法法 作 宪
为 法律的一 种 , 然自也 具有 工 具 代 界世 ,律 了成社 控 会 制的要手 段主。 [4l( 法 ) ”1lP o主
义的属性 。
为一 作社种会 控制 段 , 手法与 其 他 会 控 社制 宪
而 管在, 所有 的社会控 手段制中 ,法是 最具 有 权 尽 宪
这
一来 样, 西 社方会 的宪 法 至上 文 化 传 统 与 中手 段 相 比 , 有高最性 本、性 稳 和定 性 特的点 。 然具 根
国传统 律法化文中 的宪 法具工 主思 义就维 然必会 产
生 冲 突。在宪 法至上 传 统 看 来,法 工 具主 义 法 对 威性 一的 , 从社种 会发 展的现 实 看 ,来 法 制控 并 宪 但 宪具治有极 大 危的 性 害, 违 背了法治 的 要求 ,它 统 为治 能毫 不保无留 凌 驾于其他社会 控 手制 之上段。社 会 阶 及级其 力权 凌 驾法于 之律 打上开 方了便之 。门 控制 宪手的段是 多种 多 的样 ,组织 控 制 段手 、度控 制制 法 上文 化传至统 主 , 张并 法 不 单纯是 国家 治的 理 手 和段化 控制 文段手都 是 会社控制 的 要 手 重段。而 工宪具, 它 身本必须 包含一 定的 价 追值求 价值 与理念 。 果如把宪 法 仅仅看 成 是 一 种工 具 话的, 就 缺失了 那 评 善法价、 法标 的 , 恶 就失准去 了 宪 法的基 功本 ,能 就也 成不 为宪法 其 。著 名人了 权者学 米尔恩 在 价评 在 一 些特定 的 合场, 特对定的 群体, 有可 其 能他 针 很的会 控 社制手段 会 先优于 宪 法 控 制 而适 用 , 样无 这
形 就会 中致宪导 控法 制的被 规甚 避至违 反被 。 样 这一
来,
法宪控 的权 制 性威与 社会 控 制 的 多 元性 间之
8 5
就会
产生 冲 , 突 实 践中就 会 生 发 法 规宪定 与社 会 外 , 在 另力 外一 非 常 个要 的原重 就 是因对 宪 法 质 的 发展本不一 致情的 。形 次其 国宪法 ,的上至性 , 仅 是一 种 规 层范面 我仅 的 至性 , 而上 不 一是 种实 践 层 的 至面上 性 我。国在 改 开革放的过 程 中 , 次发 生 违反 宪 法规 定 进促改 屡革 发和 展事的例 , 为 典 的如型18 最 9 7年 深圳 的特 误 区读。 因此, 想 要从 根 本上 消解宪 法 与 社 会 变 迁 之 间 的冲突 问题, 须 要必 换转制 宪 导指 思维, 就 由现行 的“ 程章 总” 宪式 模 法转 式为变原 性 的宪法则 模 式 。( ) 总章程” 宪法模 式 局的 性 一限 “ 式 现行宪 在法序 言中 确明 布 : 本 宣法 以法宪 律的 “
地拍土卖 事 件。纯 从单宪 法 规定 来看 , 97
年深 圳形 确 认式了 国各中族 人 民奋 斗 的 成 果 ,定 了国家 18 规
地土 拍事卖件 的 违宪 显 而是易 见 的, 此 事 却件从
实在 但实际 默上 许了 此类违 宪行 为 的 正 性 当, 了致 导
的根本 制 度根 和本任 务, 国 的家根 本 法, 是 具有最 高
的宪法 模 。式15 9 年4毛 东 明泽 确指 出 : 个 一体 团 “个 总程 ,章 本根大 法 用 。 宪法这 样 一 个 根 本 大 是
未被 当
做 违宪 件事 加 以来 处 ,理 种 暖 昧的态 度其 的法律 力 效。这 种规 定 际 上 实体现 “ 了 章 程 ”这” 总 式 宪 事件 违屡 的 发 屡生 。 此 因 管 , 国宪我 法中 明 也要 有 一个章 程, 个国家 也有要 一 个章程 , 尽 一宪法就 是
规定确 法宪 是最高法 , 具有 最高 的法律 效 力, 种 这
一但
宪
法上至原则 实在践 中并 没有 真 得 正遵到守 , 者 法 的形 式 , 人民 主和社 会 主义民原则 固定 下 来,或 把 使 说我国宪 法的 至上 , 仅仅性是 一 种 规范 层 的至面上 全国 人民 有一 条 清 楚轨的道 , 全国 人感 到 有 民一 使
性,
而不 是一 实种 践层 面的 上至性。换 句话 说 ,法 条清 的 楚确 的明 正 和确 道 的 可 走 , 可 以提路高 宪 就全在我
国 的社 会 制控系统 中, 没 有 生产 西方 化 中文 并国 人 民的 积极 性。[5 ( 43这 实际 是 上 ” “1] 0) 总P 章程 ” 的 宪绝 对法至 的效 力上。在 西 方 的 法律 文 化中, 宪 式宪法模 式的 形 表 象达。
法 有绝对 的 具 、一的上 至 性,唯 他其 规范都 不 能与 宪
法 的权威性 相 抗 衡 , 宪后 果的 是 一 律无效 。 在而 违
如果将 法 看成宪是 家国根本大 法, “ 安国 邦 是
治总的章 程 ”那么在 宪法 中 就要 包有含 关国家 方 的方 ,
我国
,宪法至上 法的 治念 理 没有 完全 还 确起立 来 ,尽
面面的 规定 因。为 国家管 理的内 本容 来就 包罗
万 管着我随 国法 建治设 的进 展 和 民众 法律 意 识 的提 象 ,以 法宪的 内 容也 无就 不所包 :至 国 家的 政大 所上 高 ,于 宪 的法重要 性权 威和性 也始开 以重 视 ,对 但 方针 , 平次民 生的 老病死 ,下 宪法 都 加 要无以 微 不至
毕是竟缺乏 法宪 至上 的 文化 传 统 , 加 上 实践 上 再
违宪 查机 制 审缺 的乏, 以 现实 的中违 宪事件 屡屡发 所 生。 因 此, 形法 式 』的 至 性 与上 质实 上的非 至 上宪 二 性 的实 就导现 致宪法规 了定与社会 现
实之 间经 会常 产
冲生 突。 一
的
规 定 ,以显 其彰 所无不 能的 根 本法地 位 总和章 程 属性 。 但 ,是由于 宪 法规 范 与社会 现 实 之 无 间 可 避免的 存会在着一 张 些力 因此 , 当,社 会 实 向现 发前 展 的时 , 宪候 规法 范于由 固有其 保的 守性、 后性 等 便滞
会落在 社 会 现 的后 面 。实 宪 法 在 解 技释术 比 较 发
达, 宪法 解释机 制比 成较 熟的国 家里, 这种 由于 法宪
般
而言, 宪法规范 与社 会 现实 冲 突 时的候,
当往往 有 两 可 种 能性: 第 一 种 规是 范最 终 驾 驭现 了 本文的保 守所带 来 的落 后 性般 可一以通 宪过法 解 释 “ 实 , 中 有最 的途 径效是 通 过发 动 种 某违宪 审查制 其
予以 解 决 是, 缺乏 宪在 法 解释传统 的 国 家 ,里 但想要
度 机的制, 定现实 的某中 国种家行 为 违宪 判 以达,致 改 宪法变文 本 落 的后性 , 只能 依 靠 宪法修 改 程 序 冲就 突在法律 上的消解 二 种恰;恰 是 种 一宽 泛意 义 来 行 。当进宪法规 的 内容 定 多 越 定 的事, 越项 具第 规 的上谓所 的 ‘ 范让 于位现实 ’ 规的结 局, 表现 形态 其 政有策 性 时候的 ,种 落 后 性 就 表 的现越 为 显明。这 因 此,当 们我 宪 把法看 成 是根 法 本 、章程 的时 候 ,总
往往
是起 引 实在的宪 规 法 范自身 变 的动 而,照 样 从
亦可
达 冲致突 在 意法 义 的上消 解 。 [ (2 5)里 们我就会 面 临着宪法 由于 整调内 容的 广 而泛 容更 易 1”]P8 这 6的第 一种 式 其实方 是 就过严通 的违 宪格审 查 制机来 后落 的 危 , 险会对 宪 法的稳 定 和性 威权 性 造 成破 就
纠正
现实中 违宪的行 为。作为宪 政 设 的一 建个 可 制不度 。 通严 过格 违 宪的查审机 来 纠正 制会社现 实中
决 宪法 与社会 变 冲迁突 重的要途 径 一 。 之三 、 原性宪法则: 消宪法解社会与迁变突的道冲 在路我,国宪 法所之以 与 社 变迁 会生产 突 冲 , 了除 8
6
坏
例 如。从15 94 年宪 法 颁后布 到现 在为 止, 中国 的
7 118 、 92 18 1 、999 2 0 9 99、 0 8 19、8 9 3 、91 0 4、年, 均 每 平
或 的重缺要 标 志 , 也国必 建须构 自己的 违宪 审 查 宪法 总共 历经了 9次 修改 别, : 是9 5 1 7 中 分 71、 9 8、
的违宪 行为 是维护 宪 权法威、 障 宪 法实施 , 而解 5年 多修 改一 次如 。 只 果 1算7 后改 革
开 放 2 保 从9 9 年0
的年时 间 则平 , 每 3年均 多一 次 其 。 修改频 率 不
可谓 不勤。 历次的 宪法 修 正 案 , 修改 的 容大 多集内 其中在 经 济 条款和 政 性策 条 款 , 宪上 法中之 所以要 而
其 宪法 滞 的后性 与 社 会的展发 性之 间所 必 造 成 的张然 规定 如此 众 多的 经济 条款 和 策 条 政款 ,指 导思
正想 是 于源 我 们的根 法和 本总章程思 维 。 频 繁比 宪 探修询 、 较 量们它的 份来 决量定它 各们 自 实 的现 度 程。 更为 重严的是 , 事们 实上屡 屡发 的违生宪 行 为 。我 因为现今 的 宪法是 以5 4 宪年 法为 蓝本 以计,划 经 济外此, 原 的则规定是 非 宽泛常的 , 能不 通 过 立设例外 方 的使 之获 得 式完 备表 述 的;些 原 则 , 有 比 “ 如 任何
原 只是
提 了决 定出 体 为制 制基 度 础 而制 定的 , 我 在 经 济 改们 革实 人不 践从 自得的错己 误获中 利” 则 ,当
中,
意识计划经到的缺陷而济行实市经济场时的 候,的 方向 ,没 有定 规体 具适 的条 件用 , 直 能决接 定 但 不1(4 )8 我们宪法文的还在规本着计划定经 济模式的, 因 为 案 的结 件果[ ]3P原 则。与 规则 的 逻 区辑决 定 别法 宪修 需改要较 为严 格的程 序,要 一定 的 时 , 间需不 宪 了法原 与 则宪法 规则 的 逻 辑区 别。 在二 的者 关
系 能可做 到 宪 的法 本 文规定 社和会 现 发实 展同 步进
不 尽绞脑 汁, 凑 出 一个 编“ 性 违良 宪 ”堂 皇 理 由 , 的
上
,载承 体具 宪 法内容 的宪法 规 可 以则 看 做是 宪 法 可以看 做是宪 规 法 则的括 概达表 。
对 宪于 法来 说 规 范 ,表达 方式 更多 地应 是原 其
而体
现 宪 基法 本 念理 的 宪法 原则 行 。 因 此 ,当种这情况 生发的 时 候, 们 的我学者 得不 原 则 具的体 化细 为, 们我 的事 违 宪 行 实为 进 行 辩 护。 是但 ,如 有 学 正
者所 批 判的那样 ,宪违 就违 宪 , 是有没 性良和 恶性 则 性条 款 。 “它 宪 只法能为 家 的根 国 本制 和 根 本度 任
之分 。因 , 频繁此修改的 ,再上现加实中众多 的的 违务 提 供 指 导 原 则 法,规 范 必 须 具有原 则 性至 。 宪 于由一 般 律法加 以 宪 现象 , 宪法 在 人们心目 的地中位 会就 越来越 低, 宪各 种 细节 只能 留待 一般 法 律 规 定
,法的最 法地高位 所 要需 的 定性稳和 权威 也会性 慢 慢具 体 化。 这 就 样宪使 规法 范原的则 性 与 般一法 规
律削弱 ,此长以往 , 宪的最法高法位将不复地存在 。 )( 二则 原 性宪及法 基 其特 本 征要
转 变立模宪 式 ,立 确则 性宪原 法的立宪模 式, 而 从
尽 可 能减 宪少 规 法与范 社会 现 实之 的 间 冲突 问题 。
范
的 具 化 体 形 鲜成明 对的照 ” 1 ]1P。 宪法规 范 9[(3)的原 则性 定决 了宪 法容内的原 则 性。 “然 宪 法是 既 家
活生的 细微 末 节 , 确 以 定 则原为 限 。 0 [(1)而 ” 2] P7
不是 律 法大 全, 以法宪 范不 可规 能 涉及国 所 了改 变为 “程章 ” 宪法的 种 种弊 端 ,们需 根 本法 , 式总 我
因
, 宪此具 法有原 则 的特征 ,性要 用 则原性 的 款条
需 则原性 法 宪是 对 于针 体具性宪 法 言而的 , 是 在的 来 进行 描述 ,种 用 原则 性 条 来 款 确定 法宪 基本 内 指
这立法时
宪,不法应该像通普法律一 , 规定样地非常 容具 制 宪的 式就 被称 模 之原为 性 则宪法模式 。有 者
体、 学细致、 范 是, 该尽 应可能规定 地 更 原加则 性 、认 为原 则 法 典 应 当性 包 以下含五 个方 面的 容 内: .规而 1 l
概 性 和括 抽性 。象 法典 含有中 多 的原较则 性 条 款 ,至 应 以原 性 条 则甚宪 法之 所 要以 规定 地 原 则 强性 一 些 ,由 法 宪 款为 。主2在规 具 体性定的 法律规则 条 文的 应 中 尽 是
.自
身 原则的性 定决的 从。内部 结 构 看 , 律 规 范 可
可能 地使 法 概 用括 性条 款 权,利 不得 滥用 条 款 等 。 如
以 为 原则分性 规 范规 则 性 规 和范 种 区,别 常通 可 3 尽应可 能 采 地用 放性 开律 概法念 , 这 . 公如 共利 益 、重 以简化 为原则 规与则 二, 之 者最 常间 见 的 区 别 标准 大事等由 4。在法 典采中更多 用的据性准法律 条 . 是普
遍 性标准 。 如阿克列 认西 规 范为 规由 和原 则
则 。5款这种 典法的 原 性则 必须通 过 司 法和执法 活动 .
构
成, 规定 了 应做当 什么 , 都 采 都用 基了 的义本务 性 具体化, 应不 通过 所 谓立 的 法解 释或 类 似的活 动而 表 述, 原 和规则则 的 区 别是 两种 类型 规范 之 间 区 的 将其体具化 [ ]2。所 , 1以在规范 形上式 ,则性宪原法 别[ ]P5。这 种别 区 要主体 现 为 “ 则 是 普 遍性 也 应具 上述有 方五面 的特 ,征 (14)6 原 以 区别 于普 通法 。律 相对较 高 规 的 ,范 规则 是 普 性遍相 对 较 低的 规而
原则性宪 可法 有效 地以
消解由 于宪法 规 定与
范社。 原则 就和 规 的则 系 关 而言 ,认般为 ,原 则就 会 现实 不的 一 致而导 的致违 宪问题 ,持 宪 的法权 ” 一“ 保是 规则 的理 ”由 1] —P 。 1德沃金 认 为 ,法 律 原 威性和稳定 性 。 因为 原则 性 宪法的 内大 多 容概是 括 7[ ( 41 “ 则 )与法律 规则之 间的 别 是区辑 逻上 区的 别, ”者二之 性 的则性 条 原 款 有,较 强 适的应 性。 社会转 型 具 时 间逻的辑差 异主要 表 现在 : 一 适,用 式模 上 , 第在规 期 , 现 会会实急 剧 变动 , 果 宪 法 规定 地 比较 具 社 如则 以“
有或 全 无” 方 适式用 。规 则规 定 在 某些 体 , 全 的宪 法必 然要随着 社 会 现实 变的动 而 随之 生 发变
条
件下应实施 某 行些为 ; 而原则 具 份有量 或 重 要 性动, 以免造 成宪 法规 定和 社会现 实的 大 割 巨 裂 样, 的面 这。向原 的则 份 量 是指 则 内原 容重的 要性 程 度 , 一
来
必然会 影 响宪法 的稳性 定和权 威 。性而原则
性它决 了定原 则实 的 优现 先性 程度 第。二 冲突 规, 法宪 可很 好 地 避以 免这一 题问 的产 生, 得 社 现会 在使 则上 如果,两条规 则之 间产生 突 ,冲 么其 中条一就 实 的变动 可 在宪法 条文以 弹性的范 围 予 以解 释内 那和不可
是能 有效的规则 ; 原 之 间产则 生 突 时冲, 而可不
明说, 效 有避 地 免改革 措了施的 宪性 违 议争 而, 可 从更 以地好 持保 宪法 的稳定性 和权 威 性 。 8
7像 能规 则冲 时 突 那 样宣布一 个 规 则无效 ,能只 过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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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献 田 .1 部一 违《 背法 》宪 和背 离会社 义基 主本则 的《 物 原权 》法 案草——为 《法》宪 1第 2条和8 6年《 法通则》民 7 第 条 的废除写 的公3信 开[ OLB h.t:/reec aiwno E/] / a itl.hnlif. p t a c
/rrAi De la l p Ar ae e=d3 2 . 6 not e cti. s ll i t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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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
辑: 吉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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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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