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经济处罚条例(09.04.13)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条例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条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屡教不改的免去责任单位安全奖。
第五条 被公司检查组查到违章违纪行为,按一处50--200元,落实到责任单位,罚款每月在考核表中体现,在企划处扣除。
第六条 在各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予考核,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有安全部门罚款并交企划处,在工资表中扣除。
第九条 为违章违规严重,需免奖的,有公司安全部门在月底以考核依据形式报企划处、财务处从工资中免除。
第二章 经济处罚规定
第一节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作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工作时不戴眼镜及防护用品的;
4、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第十一条 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罚班组负责人30--50元,分厂安环科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罚分厂安环科负责人50--100元。 第十二条 一个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罚单位安全负责人50元。
第十三条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安全负责人50--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罚有关负责人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单位安全负责人50--100元,罚单位200--500元。
第十五条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罚款50元,并责令赔偿。
第十六条 饮酒后上岗操作罚款100元,班中饮酒处罚100元外,停班。如由于班中饮酒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检修挂牌:
1、检修不挂牌罚款100元;
2、检修挂牌或取牌不登记罚款50元;
3、先检修后挂牌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安全责任人上岗必须佩戴红袖标,一次不戴罚款20元,两次不戴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制氧厂、液压站、润滑站、主电室等禁火区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0--5000元。
第二节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罚使用者50元。氧气、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损坏再用的罚使用者50元。
第二十二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三条 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和明火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 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
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罚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50元。
第三节 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50--100元。
第二十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八条 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 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缺盖或损坏,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罚款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 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允许,乱拉临时线,罚款300--300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变电室、主电室存放食品、乱放杂物,每件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六条 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 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有爆炸危险地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九条 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电话线的,罚敷设线路的负责人100--500元。
第四节 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的合格证书,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一条 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50--100元。
第四十二条 行车的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玩好,否则罚款50元。
第四十三条 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 行车指挥人员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罚使用者50--100元。 第四十六条 在使用的C 形钩,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罚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四十七条 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时,行车工必须先响铃示警,违者罚50元。
第五节 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设备检修不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佩戴安全袖标上岗,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高空作业随意抛掷物件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如因未设立标志等设施造成事故的,给以重罚。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回复到位,违者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戴手套夯大锤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进入有害气体管道或炉内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罚检修负责人100--500元。
第六节 违反防爆、防火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五十六条 高炉煤气压力高于50Pa ,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罚生产指挥者100--200元,单位500.
第五十七条 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对动火单位罚款500元,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对违章动火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八条 禁火区内堆放无关的易燃品的罚款300--3000元。 第五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的,每次罚款
100--500元。
第六十条 在厂区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外,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进入要害部位必须登记(如煤气柜、高压配电室、制氧、发电等)如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要对当班负责人处罚20--150元。
第七节 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二条 以下情况罚款200元:
1、无证驾驶的;
2、违背交通管理规定的;
3、酒后驾驶车辆的;
4、把车交给无证人驾驶的。
第六十三条 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罚款100元。
第八节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四条 浴室、食堂机械、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不全或缺少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罚单位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危险场所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灼烧等危险场所)违者罚款50元。
第六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罚单位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2、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3、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4、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条 生产现场“六不准”违反者罚款50--150元:
1、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2、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3、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4、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生产现场不准抛杂物、随地吐痰;
6、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第九节 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第七十一条 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罚单位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罚单位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违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杜绝安全隐患。若安全责任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作业,被安全部门发现,安全责任人将受到加倍处罚。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
安环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