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目 圈 论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口 庄 壮 辉 摘要 : 目前 大 多数 论 著 仅 从 不 良债 权 践 中 操 作 性 不 强 . 流 于 形 式 。 实 际 处 置 常资 产 过 程 不 透 明 , 部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较 内 多 , 在 假 招 标 和 假 拍 卖 等 问题 存加 拍 卖 , 格 被 低 估 , 非 市 场 化 提 供 基 价 为础 条 件 , 产 公 司 同 时 带 有 政 策 性 处 理 任 资 务 , 融 资 产 公 司 将 处 置 不 良资 产 的 总 数 金 额 与 收 回现 金 数 作 考 核 的 核 心 指 标 。 对 而 债 权 成 本 与 效 益 关 系 不 作 考 核 . 为 完 成 评 估或金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单 一 角度考 虑 . 对 不 良 债 权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现 象 与 原 因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对 策 。 者 从 金 融 资 产 笔(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采 取 折 扣 转 让 4) 的 方 式 处 置 债 权 时 , 与 国 有 企 业 债 务 人 ( 保 人 ) 金 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缺 担 、乏 必 要 的 沟 通 . 债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直 接 面 使 临 不 良债 权 处 置 后 的 诉 讼 风 险 和 高 额 偿 付 风 险 管 理 公 司 、 务 中介 、 有 企 业 债 务 人 与 服 国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府 监 管 、 法 审 判 政 司 等 多 个 方 面 探 索 不 良债 权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陋 务 . 数 资 产 公 司 在 年 终 时 , 计 多 不降 低 债 权 价 格 以快 速 完 成 任 务 . 得 业 绩 取效 益。 流 失 的 现 状 、 因 与 对 策 , 争 能 有 效 制 原 力止 犯 罪 .保 护 国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职 工 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对 不 良债 权 没 有 2、 形 成 不 良 债 权 处 置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关 键 词 : 良 债 权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不的 现 状 、 因 与 对 策 原科 学分 类 , 没有建 立不 良资产 基础 价格 数 据 库 , 处 置 资 产 提 供 比 较 数 据 . 束 处 为 约置 行 为 , 理 无 序 而 出 现 价 格 失 控 . 法 管 违处置 。 ( )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原 因 1金 经 营 粗 放 : 东 省 汕 头 、 阳 、 州 三 广 揭 潮19 9 6年 ,广 东 某地 抽 纱 公 司 向 中行 贷 款 7 0 万 元 , 策 性 剥 离 该 贷 款 转 交 东 8 政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称 东 方 公 司 ) 东 方 公 下 , 司 以 合 资 为 名 移 交 某 威 公 司 . 威 公 司 转 某市 中行 分行 专职 信 贷人 数 1 5人 , 策 性 2 政 划较 时将 约 4 O亿 元 不 良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汕 头 东 办 事 处 只 有 5名 职 员 , 没 有 能 力 对 不 良 其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非 市 场 化 与 政 策 性 而 产 生的考 核 落后 的机会 ,进行 犯 罪谋 私 , 盗 取 国 有 金 融 资 产 , 剧 社 会 矛 盾 , 坏 加 破金 融 秩 序 让给 南某 公司 ,南某 公 司 向某 中院起 诉 , 中院 判 决 抽 纱 公 司偿 债 10 万元 ( 80 本 息 ) 抽纱公 司上 诉 , 高 院发 回重审 。重 , 省审 期 间 , 纱 公 司 支 付 3 5 万 元 , 南 某 抽 2 与资 产 进 行 日常 保 全 维 护 . 能 依 据 移 交 材 只 料 进 行 处 理 . 案 货 款 交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本 司 管 理 后 . 从 没 有 联 系 或 实 地 调 查 抽 纱 其公 司 ,0 7年 .南 某 公 司 受 让 债 权 后 诉 至 20定 价 无 据 :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处 置 不 金 良债 权 前 , 必 对 债 权 的 价 格 进 行 评 估 . 评 是 对债权 的调 查取 证 ,是对债 权 的定 性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无 可 能 实 地 调 查 债 权 现 状 , 根 据 移 交 资 料 进 行 定 性 , 是 对 只 估 权 的 各 项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的 数 据 分 析 . 在 是评 完 成 后 才 能 进 行 的 , 委 托 中 介 评 估 也 公 司调 解 结 案 。 贷 款 不 属 于 政 策 性 剥 离 该 范 围, 纱 公 司房地 产价 格 近 4 0 抽 0 0万 元 , 抵 押 物价值 少 于 2 0 0 o万 元 . 为 什 么 能 达 成 调 解 . 该 债 权 处 置 内 部 评 估 格 如 何 确 定 ?南 某 公 司 如 何 取 得 债 权 的 ?职 工 权 益 应 当如何保 护? 院应 当如何 审判 、 行 . 法 执 法 院 , 权 “ 活 ” 债 复 。广 东 省 汕 头 、 阳 、 州 三 市 中 行 分 揭 潮行本 部 的专 职资 产保 全部 人 数 6 5人 ( 不 包 括辖 属支 行兼 职人 员)管理 7 , O亿 元 不 没 有 实 地 调 查 . 中 介 评 估 报 告 没 有 复 核 对制度 。 良 资 产 .0 5年 , 行 股 改 , 不 良 资 产 移 20 中 其交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广 州 办 事 处 只 有 其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过 时 资 料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是 完 全 不 负 责 任 的 定 价 模 笔者 结合该 案 ,从金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 、 服 务 中介 、 有 企 业 债 务 人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国 部 门 、 府 监 管 、 法 审 判 等 多 个 方 面 探 政 司 索 不 良债 权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现 状 、 原 因 与 对 策 , 争 能 有 效 制 止 犯 罪 , 护 力 保国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职 工 权 益 . 护 社 会 经 济 维1人 负 日常 责 维 护 保 全 三 市 中 行 移 交 不 良 资 产 , 州 与 三 市 距 离 5 0公 里 , 良资 广 0 不 产 处 置 依 据 中 行 股 改 移 交 的 资 料 , 与债 其务 人 实 际 情 况 有 重 大 出 入 , 处 置 是 不 根 其 据 实际债权 价格进 行 的。 19 9 9年 国 务 院 组 建 了华 融 、长 城 、 东 方 、 达 四大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别 受 信 分 让 了 工 、 、 、 四 家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总 额 农 中 建式 , 而 且 也 没 有 分 门 别 类 的 子 项 定 价 模 式 . 价 完 全 是 有 关 人 员根 据 任 务 与 谋 利 定 需要 . 据 资料粗 放而定 。 依 程 序 虚 设 : 解 决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与 职 为 工 权 益 而 设 置 优 先 权 购 买 权 , 优 先 权 仅 这 仅 为 1 目 提 前 通 知 国 有 企 业 与 当 地 政 5 府 , 有 对 为 解 决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与 职 工 权 没 益 作 实 体 性 的 规 定 ,5 日能 解 决 什 么 问 l 题 ?地 方 政 府 与 国有 企 业 无 力 解 决 历 史 形 秩序。 一、不 良 债 权 处 置 的 存 在 问题 及 原 因 分 析 达 到 2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不 良资 产 , 现 有 管 按 理 模 式 . 良债 权 定 价 、 估 、 控 制 失 控 不 评 内l 、金 融 资产 管理公 司处置 不 良资产 过 程 中, 致 国有资产 流失 的突 出问题 : 导 ( ) 良债 权 定 价 机 制 不 完 善 , 少 1不 缺 有 效 的 外 部 监 督 和 约 束 . 易 出 现 内 部 人 容 控 制 、 价 贱卖等 问题 。 低 等是 其 经营粗 放 的必然 反 映 . 产管 理公 资 司必 然 是 腐 败 的 高 危 地 带 。 考 核 落 后 : 方 公 司 从 中 行 无 偿 接 受 东 的 政 策 性 划 转 的 不 良资 产 . 抽 纱 公 司 该 如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与 职 工 权 益 f题 . 使 问 . q 才 题 长 期 累 积 下 来 . 置 优 先 权 购 买 权 而 没 设 有 实 体 配 套 措 施 . 优 先 权 购 买 权 名 存 实 该 亡 。东 方 公 司 通 过 合 资 交 易 将 对 抽 纱 公 司 债 权 从 应 当严 格 按 “ 公 ” 则 进 行 受 程 三 原( 评 估 程 序 欠 缺 规 范 , 估 机 构 多 2) 评 由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自行 委 托 , 估 结 果 评亦 由 其 自行 认 定 , 易 导 致 评 估 价 格 与 不 容 良债 权 的 真 实 价 值 大 幅 偏 离 。 债 权 有 抵 押 物 与 其 他 房 地 产 . 行 为 方 便 中 管 理 而 违 规 划 转 。2 0 0 6年 , 家 审 计 署 认 国定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收 购 违 规 剥 离 的 不 序 控 制 的特 殊 金 融 资 产 , 利 变 为 其 控 股 顺的 顺 威 公 司 控 制 . 而 演 变 成 可 以 轻 易 转 从 让 的 一 般 债 权 。南盈 公 司 等 通 过 上 述 系 列 关 联 交 易 而使 法 规 设 定 的 程 序 形 同虚 设 , 良资 产 191 6 .8亿 元 , 银 行 股 改 剥 离 的 不 良资 产 . 有 四 家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能 参 只( )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内 控 系 统 在 实 3金1 9 2 FN N I A CE& E ON C OMY 金 融 经 济 轻 易盗取近 20 0 0万 元 不 良债 权 。 道德 风险 : 经营 粗放 、 核 落后 、 因 考 定 权 . 工 上 访 , 盾 激 化 , 感 到 问 题 的 严 职 矛 才重性 。 构 与 律 师 所 出具 相 关 的 核 查 报 告 。 规定 国有 资 产 管理 部 门对 国有 资产 金 融 债 权 化 解 职 责 . 置 专 门人 员 与 资 产 设公 司 联 系 沟 通 ,妥 善 解 决 国有 金 融债 权 , 价 无 据 、 序 虚 设 等 , 法 分 子 与 金 融 资 程 不 产管理 公 司内外勾结 低价购 买债 权 , 已 这 ( ) 府 监 督 管理 原 因 4政 金 融资产 管理 公 司作为金 融机 构 , 人 民银 行 与 银 监 局 没 有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机 经成 了获 取暴利 的快捷方 式之一。抽 纱公 司 房地 产 近 40 0 0万 元 , 欠 债 10 万 元 80( 息 ) 支 付 3 5 万 元 , 南 某 公 司 调 解 本 , 2 与 结 案 , 中原 由 , 人 深 思 。 0 6年 国家 审 其 发 20计 署 的公 告 。 规 和 不 规 范 不 合理 处 置 不 违使 沟通机制规 范化与制度 化。 规 定 国有 企 业 债 务 人 的 报 告 义 务 , 及 时掌握债 权变化 。 制 , 融债权 所在地 地级 市 ( ) 金 含 以下人 民 银 行 与 银 监 局 都 没 有 对 金 融 债 权 的 处 置 建 立 长 效 的 监 管 机 制 , 有 建 立 数 据 库 进 没 行 监督管理 。 当不 良债 权 处 置 达 到 一 定 金 额 时 . 才 经 财政部特 派 员审批 . 因为 其 人 数 与 管 理 责 能的限制 , 可能进行 有效监督 管理 。 不 ( ) 法 审 判 的原 因 5司 受 让 人 作 为 新 债 权 人 对 国 有 企 业 债 2、 高 监 管 水 平 提人 民 银 行 与银 监 局 应 当建 立 长 效 的 监 良资 产 2 21 元 。 7. 5亿 ( ) 务 中介 的 原 因 2服 评 估 服 务 : 、 有 现 场 调 查 , 资 料 l没 据 纸 上 评 估 。2 只 据 对 抵 押 物 评 估 而 定 债 权 、管 机 制 , 融 债 权 所 在 地 地 级 市 ( ) 下 金 含 以人 民银 行 与 银 监 局 对 每 笔 债 权 处 置 列 入 征 信 系统 , 立 数 据 库 进 行 分 析 监 督 管 理 。 建 使 资 产公 司 的金 融监 督 管 理规 范化 与 日常 化 。 银 监 局 为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 供 专 业 的 提 意 见 , 法 院 作 审理 参 考 。 供 财 政 部 门 不 再 参 与 资 产 处 置 的 具 体 审 批 事 务 。 强 对 不 良债 权 处 置 的 调 查 研 加 究 , 时 出 台规 章 规 定 , 导 资 产 处 置 。 及 指 规 范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 规 价 格 . 没 有 对 债 务 人 的 其 他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没 有 对 债 务 进 行 评 估 ; 没 有 明 确 也 3、 的 评 估 对 象 范 围 . 债 权 评 估 与 物 权 评 估 对 混 为 一 谈 . 估 结 果 与 债 权 实 际 价 值 相 差 评极 大 。4 评 估 方 法 与资 产 处 置 的价 值 类 型 、务 人 追 索 债 权 的结 果 通 常 是 , 发 职 工 下 引 岗 、 体 上 访 问 题 , 及 国 企 职 工 债 权 和 集 触 职 工安置 问题 。经常 出现 一些 受让人 “ 一 夜 暴 富” “ 案 暴 富” 象 。 数 法 院 以 或 一 现 多 将 金 融 债 权 以 一 般 债 权 审 理 并 执 行 . 现 呈没 有 匹 配 。5 没 有 评 估 复 核 与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制度。6、 评估 机构 没有 独立性 , 评估 机 构 因 市 场 竞 争 原 因 .完 全 受 制 于 资 产 公 司 . 估 结 果 往 往 只 是 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个 评“ 盾突 出、 纷增 多、 模扩 大” 特 点。 矛 纠 规 的 南 某公 司于 0 7年 向起 诉 . 中 院 判 决 南 盈 公 司 胜 诉 , 纱 公 司 职 工 集 体 信 访 , 审 抽 二 高 院 发 回 重 审 。这 都 反 映 了部 分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时 , 有 讲 政 治 , 有 讲 大 局 。 有 综 没 没 没范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内控 制 度 与 定 价 模 式 、 产 数 据 库 建 设 . 资 产 处 置 进 行 规 资 使范有序 的动作 。 别 人 的 意 思 以 评 估 报 告 书 形 式 反 映 出来 推卸 的方法而 已。 审计部 门加 强对 金 融资 产 管理 公 司 的 审 查 力 度 , 护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健 康 保发展。 处 置 抽 纱 公 司 债 权 时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其 内部 评 估 价 格 一 定 低 于 10 万 0元 . 这 - 押 物 的 价 格 相 差 近 20 万 9抵 00合客 观 认定 事 实 。片 面或 故 意 曲解 合 同 法 . 审判 与执 行后 果 放纵 犯 罪 . 剧 国 其 加 税 务 部 门 加 强 对 受 让 人 的 所 得 税 的 征 管力度 , 衡 利益分 配, 证社 会公平。 平 保 3 完 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改变审判执行 观念 。 有 资 产 的流 失 与 社 会 矛 盾 。 二 、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对 策 防 1 改 变 现 有 资 产 管 理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元 。 整 体 资 产 相 差 近 4 0 万 元 , 金 与 00 在 融资产 管理 公 司处 置 审批 、 院 审判 中, 法 评估 问题 并没 有得 到 应有 的关 注 ,评 估 流 于形式 。 法 律 服 务 金 融资产 管 理 公 司职 工 人 数 与债 权 分 布 的 距 离 , 成 本 与 效 益 的 关 系 , 融 则 金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没 能 对 不 良 债 权 实 行 有 效 的管理 ,现有 经营管 理模 式是 失败 的 , 应 当 进 行 改 革 , 不 良债 权 由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则公 司 收 购 后 委 托 原 债 权 银 行 或 由债 权 所 在 地 银 行 通 过 市 场 竟 价 行 为 取 得 日 常 债 权 管 理 权 , 行 日常 保 全 维 护 , 银 行 与 进 按 不 良金 融债 权 转让 及 相 关纠 纷案 件 的 审理 , 关金 融不 良资产 处 置工作 的顺 事 利 进行 ,事关 职工利 益保 障和社 会稳定 , 事 关 国有 资 产 保 护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此 类 律 师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也 没 有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资 料 出具 法 律 调 查 意 见 书 。 据 律 师事 务所 受 制 于资 产 管理 公 司也 没 有 充 分 的 独 立 性 . 作 用 与评 估 报 告 根 其 本相 同。 审计 服 务 案 件 的处 理 , 非仅为《 同法》 一般债 并 合 之 权 转 让 效 力 的 问 题 . 官 仅 靠 单 个 部 门 法 法与 单 个 法 条 审 判 金 融 不 良债 权 . 成 一 系 造 列 的社 会 问题 , 是 我 国 司 法 审 判 落 后 经 这 济 现 象 , 审 判 思 维 落 后 于 政 治 需 要 的 表 现 , 院成 为 腐 败 的 高 危 地 地 带 。 法 金 融资产 管理公 司的委托 合 同进行 保全 . 及 时 更 新 债 务 人 的 基 础 数 据 . 金 融 资 产 按因资产处置 没有 审计服 务 , 有查 明 没 债 务 人 从 成 立 到 处 置 时 , 产 债 务 现 状 的 资 形 成 原 因 , 清 责 任 , 时 追 究 , 护 金 融 分 及 保资产。 () 3 国有 企 业 债 务 人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原 因 管 理 公 司 分 类 分 项 标 准 对 每 笔 债 作 出定 量 与定 性 的 报 告 及 初 步 的处 置 意 见 . 融 金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自主 决 定 处 置 方 案 。 金 融资 产 管理 公 司委 托 银行 及 时 向 最高 法院 的法发[ 09 1 20 ]9号《 于审 关 理 涉 及 金 融 不 良 债 权 转 让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规 范 审 判 , 重 审 查 并 矫 正 转 为 着 让 过 程 以及 其 中 出 现 的不 公 平 情 形 。 正 为 确 审 判 金 融 债 权 打 下 较 好 的 基 础 . 级 法 各 院 要在实践 中落实会议 精神。 但 该 纪 要 没 有 规 定 在 审 理 不 良债 权 当 地 人 民 银 行 与 银 监 局 报 告 每 笔 债 权 处 置 的 情 况 国有 企 业 作 为 债 务 人 , 其 债 权 被 划 当 转 到 金 融 资 产 管理 公 司 后 , 融 资产 管 理 金公 司 不 与 之 联 系 。 到 作 为 受让 方 出 现 才 直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委 托 银 行 及 时 与 当 地 政 府 、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有 企 业 国 国 债务 人联 系, 互沟通 。 相 银 行 对 债 权 评 估 与 法 律 调 查 是 根 据 转 让 案 件 时 , 现 犯 罪 线 索 , 送 侦 查 机 发 移 关立 案 的 内容 , 此 。 关 部 门要 对不 良 对 有 债 权 转让 进 行 调 研 , 台 不 良债 权 移 送 及 出知债 权 “ 活” 复 。 国有 资产 管理部 门与 资产 管 理公 司 没有 联 系对 口部 门 . - 态 联 系 方 式 , 9常 没 有 将 化 解 国有 企 业 金 融 债 务 , 决 历 史 问 解 题为地 方政府 的责任 . 国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 变 现 有 为 方 改立 案 的 标 准 , 时 制 裁 犯 罪 , 护 社 会 正 及 维义 与秩序 。 便资产 公 司, 由其机 构所在 地评 估机 构 与 律 师 所 远 距 离 并 凭 过 时 资 料 拼 凑 的 与 实 法 院 在 审 理 金 融 案 件 时 , 听取 参 考 要 人 民 银 行 与银 监 局 的专 业 意 见 。 ( 者单 位 : 东创鸿 集团有 限公司 ) 作 广 对 当 地 金 融 债 权 也 不 调 查 统 计 , 地 方 政 府 对 该 类 债 务 放 任 自 流 , 只 有 执 行 该 债 际 情 况 不 沾 边 的 违 法 的 法 律 文 件 . 节 约 也费 用 。仅 对 疑 难 或 重 大 的债 权 委 托 评 估 机 1 O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