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社会教育改造的思考
襄樊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9 卷 第 3期
双 月刊 2 1 00年 5月
对罪犯社会教育改造的思考
王永 杰, 张 智
f 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昆明 60 9) 50 2
摘 要: 罪犯社会教 育改造 目的在于使 其更好地 实现再社会化 , 文根据刑 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匿监狱法 中对罪 本 )
犯社会教育改追 的相 关规定, 结合 心理学相 关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 以引起人们对监狱法 中所提社会教育改造
的关注, 而能更好地 帮助服刑人 员提 高正 向 自我效能感。 从
关键词: 罪犯; 再社会化 ; 教育改造 ; 我效 能感 自
中图 分 类号 : 5 G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9 4 2 1) 3 0 5 — 3 17 — 1X(0 0 0 — 0 2 0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的 狱 警 看 护 , 种 一 对 一 的做 法 能 保 证 安 全 。 照 规 这 按
定 , 人 到观光地 之 前是要戴 手铐 的。观光 时 , 人 犯 犯
2 0  ̄ 7 , 南周 口监 狱 组 织 1 名 表现 良好 的服 09 月 河 0 刑 人 员 , 监 狱 民警 的带 领 下 , 观 了南 街 村 爱 国主 义 在 参 教 育 基 地 、 业 展 览 区 和 热带 植 物 园 , 走 进 村 民家 中 创 并 做客 , 了解 南 街 村 的发 展 历 史 , 受南 街 村村 民 的幸 福 感
不 会脱离狱 警视 线 。 些犯人 都是改 造 的积极分 子 , 这 又 面 临 即将 刑 满 释 放 ,相 信 不 会 有 人 会 冒逃 脱 不 成
反被 加刑 的风险 。
对 此事 件 , 会 各界人 : 社 t褒 贬 不 一 , 众 质 疑 也 公 很 多 ,笔 者 认 为 这 是 周 口监 狱 对 犯 人 社 会 教 育 改 造 的一种 大胆 的探索 和创新 尝试 。
生活 , 外 他f 还参 观 学 习了 吉鸿 昌纪 念馆 。 此 f ]
( ) 一 社会 反 应
犯 人 — — 在 南 街 村 , 们 和 狱 警 以 及 南 街 村 的 他
相 关 人 员 一 起 吃 饭 , 会 到 了 自由 , 受 到 了社 会 的 体 感
进 步 , 挺 监 狱 继 续 推 行 这 项 措 施 , 决 心 努 力 积 极 力 并
二 、 题 分 析 问
( ) 一 国家法律 对 罪犯 改造 的相 关规定
《 法 》 的 主 要 目的 是 为 了 惩 罚 和 教 育 犯 罪 分 刑 子 , 教 育 和 惩戒 相 结 合 , 教育 为 主 , 罚 为 辅 。 将 以 惩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监 狱 法 》 以 下 简 称 监 狱 法 ) 一 章 ( 第 《 则 》 三 条 规 定 : 狱 对 罪 犯 实 行 惩 罚 和 改 造 相 总 第 监 结 合 、 育 和 劳 动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罪 犯 改 造 成 为 守 教 将
改 造 , 取 早 日回 归 社 会 。 争
家 属 — — 很 多 犯
人 家 属 知 道 监 狱 推 行 这 项 措 施
后 , 来 感 谢 信 或 打来 电 话 表 示 感 谢 , 鼓 励 犯 人 积 寄 并
极 改造 争取机 会 , 为监狱 越来越 有人 情味 。 认
公 众 — — 担 心 这 些 失 去 自由 的 犯 人 突 然 身 处 自
由环境 , 趁机 逃脱 , 为 不定 时 炸 弹 , 造 事端 危 会 成 制
害社 会 。
法公 民。第五章 《 罪犯 的教育改 造》 六十一 条规 对 第
定 : 育 改 造 罪 犯 , 行 因人 施 教 、 类 教 育 、 理 服 教 实 分 以
( ) 方 解 释 二 狱
针 对 公 众 质 疑 , 口监 狱 相 关 负 责 人 做 出 解 释 , 周
#- 观 光 学 习 的 服 刑 人 员 是 通 过 严 格 、 正 的 考 核 / 出 公
人 的 原 则 , 取 集 体 教 育 与 个 别 教 育 相 结 合 、 内 教 采 狱
育 与 社 会 教 育 相 结 合 的方 法 。 可 见 ,刑 法 》 调 教 育 为 主 、 罚 为 辅 , 《 狱 《 强 惩 而 监
和 选 拔 的 。首 先 , 些 犯 人 必 须 是 省 级 改 造 积 极 分 这
子 , 连续 两 年是 监狱 改 造先进 个 人 ; 次 , 些犯 即 其 这
法 》 规 定 惩 罚 和 改 造 相 结 合 、 育 和 劳 动 相 结 合 的 也 教
原 则 , 强 调 狱 内教 育 和 社 会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并 但
是 , 际 上 却 是 以惩 罚 和 劳 动 改 造 为 主 , 至 说 是 威 实 甚
人 必 须 是 宽 管 类 型 , 就 是 快 m 狱 的 、 方 面 表 现 比 也 各
较好 的犯人 ; 次 , 数 有 限制 , 次是 l人 。 再 人 这 0
慑 、 慑 为主 , 动强度 较大 , 教 育只是 一个补充 。 震 劳 而 同样 , 犯 人 的 教 育 也 是 以狱 内教 育 为 主 , 会 教 育 对 社
监 狱 为 每 名 #- 的 服 刑 人 员 派 一 名 熟 悉 该 犯 人 I 出
收 稿 日期 :0 9 1-5 20 — 02
作者简介 : 王永 ̄d 8 一, , 94 ) 河南周 口人。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 社会性发展 与辅导 ; 张智(9 5 )女 , 15 一 , 山西浮 山人 。 教授, 士生导师, 硕 研究方
向: 社会 性 发 展 与辅 导 :
5 2
墨
趣童 造
考
过 渡 期 。 如 果 监 狱 方 面对 这 个 问题 给 予 足 够 重 视 和
微 乎其 微 , 至有 的罪犯 在 出狱之 前从 未 出过 高墙 。 甚 由此 , 对 目前 的 罪 犯 教 育 改 造 模 式 , 是 国 家 法 律 针 不 规 定 不 全 面 或 者 不 够 人 性 , 是 在 实 际 监 狱 管 理 中 而 有 偏 差 , 有 完 全 按 照 监 狱 法 的 真 正 内涵 去 执 行 , 没 导 致 目前 的 监 狱 改 造 模 式 侧 重 点 有 所 偏 失 , 有 注 重 没
社会 教 育改造 。
关 注 或 采 取 一 些 措
施 ,则 这 个 过 渡 期 在 刑 释 前 就 已 完 成 ,否 则 这 个 过 渡 期 就 留 给 犯 人 刑 释 后 自 己调 节 过 渡 , 否顺 利 过 渡则 具 有不 确 定 性 , 以 , 释 人 能 所 刑 员 也具 有一 定 的人 身危 险性 。
刑 释 人 员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是 指 其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人 们 发 现 刑 释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远 远
( ) 二 社会 教 育改造 与 自我 效能感
2 世 纪 9 年 代 之 后 , 杜 拉 将 自我 效 能 界 定 为 O 0 班 “ 体 对有 效 控 制 自己生 活诸 方 面 能 力 的 知觉 或 信 个 念 。 它 是 人 类 的 中 心 机 制 ,是 人 们 行 动 的 重 要 基 础 ” …自我 效 能 理 论 认 为 , 体 行 为 的 选 择 和 努 力 。 个 的 程 度 部 分 是 由 个 体 的 自我 效 能 感 决 定 的 ; 我 效 自 能感 是 独 立 于行 为操 作 之 外 进行 定 义 和 测 量 的 , 它 为 预 测 行 为 的 出 现 、 为 的 产 生 、 为 的 坚 定 提 供 了 行 行
经 验 基 础 。 自我 效 能 不 能 被 看 作 是 人 们 所 拥 有 的 一
高 于一 般 人 群 , 人 身 危 险性 较 高 。[ 究显 示 , 即 6 1 研 美
国 的 刑 释 人 员 的 重 新 犯 罪 率 是 4 .% , 日本 的 重 新 68
犯 罪 率 是 5 .% , 国 大 陆 地 区 的 刑 释 人 员 3 - 的 72 我 f i内 重 新 犯 罪 率 为 65 % 。2 0  ̄ 度 上 海 籍 刑 释 人 员 2 .9 03- 年 内 重 新 犯 罪 率 是 63 , o 4 度 上 海 籍 刑 释 人 员 5 .% 2 0 年 年 内 重 新 犯 罪 率 是 63 。 .% [因此 , 服 刑 人 员 的 价 值 1 对 观 和行 为 规 范 的真 正转 变 和 内化就 显 得 至关 重 要 , 对 他 们 的 改 造 也 不 能 仅 仅 停 留在 表 面 ,惩 罚 不 是 目
的 , 造 才是要 义。 改
种 静 态 实 体 属 性 ,而 是 人 们 进 行 的 一 种 动 态 认 知 过 程 。当 人 们 考 虑 他 们 的 行 为 能 力 时 , 主 动 地 衡 量 其 要
( ) 统 监狱 改造模 式 有待 转变 四 传
目前 监 狱 教 育 改 造 的模 式 单 一 , 大 多 是 谈 话 ,
并 不 能 从 根 本 上触 动 犯 人 的 内 心 世 界 , 效 果 不 明
显 。同时 服刑 人员 长期 处在 监禁 封 闭的环境 ,与社 会 隔 绝 ,容 易 产 生 心 理 障 碍 ,有 的 犯 人 出 狱 后 ,不
知 觉 到 获 得 技 能 与 任 务 要 求 间 的 关 系 ,要 对 各 种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经 验 进 行 加 工 。 自我 效 能 也 不 是 一 种 独 一 立 于情 境 和任 务 、 动之 外 的人 格特 质 , 是 与具 体 活 而 情 境 、 务 或 活 动 相 联 系 , 情 境
和 任 务 或 活 动 的 变 任 随 化 而 有 所 不 同 。这 些 表 明 , 体 的效 能 感 不 是 固定 不 个
变 的 , 是可 以改变和重 塑 的。1 而 2 1
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与 变 化 ,生 存 能 力 差 ,所 以 让 服 刑
人 员 适 当走 出 监 狱 ,感 受 社 会 的 巨 大 变 迁 ,有 利 于
罪 犯 刑 释 后 重 新 回 归 社 会 。 而 周 口监 狱 组 织 一 些 犯
教 育 改 造 不 仅 要 涉 及 理 论 教 导 教 育 , 会 人 文 社 教 育 也 可 以 为 服 刑 人 员 提 供 积 极 的 改 造 情 境 , 利 有 于 提 高 他 们 的 自我 效 能 感 , 而 可 以 增 强 其 积 极 改 从
造 的 动机水 平 。
人 外 出 观 光 学 习 ,帮 助 他 们 亲 身 感 受 和 认 识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对 于 罪 犯 刑 释 后 适 应 融 人 社 会 、 了 解 社
会 ,不 至 于 因 为 长 期 关 押 而 与 社 会 脱 节 起 到 了很 大 作 用 ,对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也 是 一 种 贡 献 。 同 时 , 这 也是 一种 对犯 人 的奖励 措施 ,激励更 多 的服刑人 员 安 心 改 造 ,争 取 外 出 的 机 会 。 劳 动 与惩 罚 只能 使 罪 犯 不 喜 欢 或 者 厌 恶 监 狱 生 活 , 望 早 日摆 脱 , 并 不 能 真 正 激 励 罪 犯 反 思 自己 希 但
的 过 错 , 望 改 过 自新 , 而 积 极 改 造 , 日融 入 社 渴 从 早 会 实 现 自 己对 未 来 的人 生 规 划 。 凶 此 加 强 社 会 教 育 改 造 力 度 , 人 道 主 义 出 发 , 罪 犯 心 灵 上 进 行 教 育 从 在
( ) 育改造 与再 社会 化 三 教
再 社 会 化 是 一 个 重 新 确 立 与 社 会 融 合 的价 值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过 程 。罪 犯 再 社 会 化 的 实 质 就 是 通 过 发 挥 刑 罚 的 矫 治 功 能 和 教 化 作 用 , 犯 罪 人 得 以 使 改 过 迁 善 , 度 适 应 社 会 。 改 造 目的 达 到 , 能 适 再 并 应 社会 , 社 会接 纳 , 有 利 于犯 人刑 释后 生活 安顿 被 这
和 社 会稳 定 。 否则 , 释 后 难 以适 应 社 会 的 发展 变 刑
化 , 次 犯 罪 , 会 危 害社 会 , 至 危 害 程度 更 高 。 再 将 甚
在 对 刑 释人 员 重新 犯 罪原 因 的探讨 上 , 关研 究 大 相
致 可 以分 为两个 方 向 : 个 是从 刑 释 人 员 的 角度 探 一
改 造 , 动 罪 犯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 由 此 , 狱 对 犯 人 的 触 监
改 造 有 待 由传 统 的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劳 动 改 造 以 及 惩 罚 为 主 的 模 式 逐 步 转 向 教 育 改 造 和社 会 教 育 改 造 。
究 哪 些心 理 行 为变 量 可能 导 致 其 重新 犯 罪 , 如需 比 要 、 机 、 值 观 、 德 感 、 格 等 。 【 是 从 社
会 的 动 价 道 人 4 J 二 外 部 环境 角 度分 析 , 如 家庭 环 境 、 际关 系 、 济 比 人 经 状 况 、 作 状 况 等 。1 此 , 狱 对 罪 犯 的 改造 应 侧 工 5 ] 因 监 重 社会 教育 感化 , 其 建 立亲 社 会心理 机制 , 心理 使 从
根 源消 除其 反社 会攻 击行 为 。
三 、 论 讨
( ) 强 社会 支 持 系统 一 加
刑 释 人 员 由 于 其 特 殊 身 份 ,在 社 会 支 持 方 面 不
可 避 免 地 遭 遇 许 多 问题 , 如 家 庭 成 员 的 疏 远 、 友 比 朋
犯 人 刑 释 后 , 然 与 正 常 人 员 权 利 、 由等 各 方 虽 自
的 冷 漠 、 会 组 织 的 帮 教 不 力等 等 , 会 使 他 们 产 生 社 这
强烈 的无 助感 和挫 折感 , 激其 原有 的犯 罪心 理 , 刺 使
面 是平 等 的 , 因 为其 曾在 相对 封 闭 的 环 境 中有 过 但
监 狱 改造 的经历 , 心 理 也 有 了一 定 的 变 化 。 同时 其 由于 长期 不接 触 社会 , 然对 再 适 应 社 会有 着 一 个 必
其 很 容 易 重 操 旧业 , 次 走 上 违 法 犯 罪 的 老 路 。 【 再 s 许
多 研 究 均 表 明 ,社 会 支 持 的 缺 失 增 加 了刑 释 人 员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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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 杰 , 张
智
次犯 罪 的可能性 。 1狱 方 :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有 权 利 了 解 国 家 发 展 . 罪
策 略 和 社 会 动 态 。 要 让 犯 人 在 服 刑 期 间 及 时 了解 社
犯 人 同 样 具 备 独 立 人 格 。他 们 虽 然 属 于 特 殊 群 体 , 在 生 命 权 没 有 被 剥 夺 之 前 , 人 权 同样 应 该 受 但 其 到 尊 重 和 保 护 。 口监 狱 的 做 法 非 常 符 合 人 道 主 义 , 周
不 仅是 对积极 改造 服刑人 员 的一种鼓 励 ,而且也对
会 的变化 和 发展 , 以利 于 其 刑 释 后 更 好 适 应 社 会 和 制定 职业规 划 。 注 重 罪 犯 的 一 次 性 完 成 改 造 , 止 罪 犯 刑 释 后 防 再 犯 罪 及 二 次 改 造 。 一 般 研 究 表 明 , 前 科 的 罪 犯 有
其 他犯 人起 到鼓励示 范作 用 。当然在 选择 观光地点 时 , 应 结合 群体 特 点 , 如 爱 国主 义教 育基 地 , 理 例 可 激 发 他 们 的爱 国 热 情 、报 国 之 志 ;游 览 祖 国 大 好 河 山 , 受 国 家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 他 们 更 加 向 往 新 的 感 使
生 活 ,从 而 以实 际 行 动 积 极 改 造 ,争 取 早 日重 新 做
人 、 到 现实社 会 。 回
同没 有 前 科 的 罪 犯 相 比 , 们 对 社 会 和 他 人 持 怀 疑 他 态 度 , 任 感 更 低 , 观 支 持 感 更 差 。 信 主
2 家人 与 朋 友 : 属 是 服 刑 人 员 心 理 支 持 的 坚 . 家
强 后 盾 。 作 为 亲 属 或 者
朋 友 , 服 刑 人 员 或 者 刑 满 对
( ) 三 加紧 确立 前科 消灭制度
前 科 消灭 制 度 ,是 指 当 曾 受 过 有 罪 宣 告 或 者 被
释放 人员最 重 要 的是给 予其 心 理安 全 和支 持感 , 给
予 其 重 新 生活 的 岱 和勇 气 。尤 其 是 刑 满 释放 人 员 在
判 处 刑 罚 的人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时 ,注 销 其 有 罪 宣 告 或
者 罪 及 刑 记 录 的制 度 。I罪 犯 刑 释 后 走 向社 会 , 于 a r ] 由
离 开 监 狱 之 后 , 们 首 先 面 临 的 是 就 业 问 题 。 帮 助 他 其 解决 就业 问题 能暂 时使 他 们安 顿 生活 , 逐 步适 在
应 社 会 后 , 能 重 新 树 立 创 业 的 信 心 , 挥 其 正 面 的 才 发 生 活潜能 。
3社 会 企 业 : 会 企 业 应 对 罪 犯 的 犯 罪 历 史 给 . 社
人 们 对 他 们 犯 罪 史 的 不 宽 容 和歧 视 ,导 致 他 们 在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方 面 都 受 到 阻 碍 ,首 当其 冲 的 是 就 业 和 工 作 , 能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吃 饭 , 降 低 他 们 的 自我 效 不 会 能 感 , 重 的会 导 致 他 们 对 生 活 失 去 信 心 , 至 报 复 严 甚
社 会 。而 《 法 》 1 0 规 定 : 法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刑 第 O条 依
予宽 容 , 应该 歧 视甚 至排 斥 。对 有 犯罪 史 的求 职 不 人员适 当放宽 或者改 变政策 , 造 或增加 就业 岗位 , 创 有 利 于 感 化 刑 释 人 员 , 时 也 增 加 服 刑 人 员 积 极 改 同
人 , 入 伍 、 业 的 时 候 , 当 如 实 向 有 关 单 位 报 告 在 就 应
自己 曾 经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得 隐 瞒 。 无 疑 是 国家 用 不 这
造 的动力 和激发他 们 回归社会 生活 的信心 和勇气 。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了 刑 释 人 员 的不 可 信 任 性 和 不 平 等 性 , 罪 犯 的狱 后 政 治 身 份 贴 上 标 签 , 重 其 歧 给 加
视 心理 。
( ) 二 社会 应给 予宽容和 支 持
目前 关 于 罪 犯 外 出参 观 的 费 用 , 人 认 为 犯 人 有 的待 遇 超 过 了 常 人 , 反 对 将 纳 税 人 的 钱 用 于 犯 人 并 公费旅 游 , 者应 由犯人 家属买单 , 由狱方 出资也 或 但 并 无 不 妥 。 《 狱 法 》 八 条 指 出 : 家 保 障 监 狱 改 监 第 国 造 罪 犯 所 需 经 费 , 狱 的 人 民警 察 、 犯 改 造 经 费 、 监 罪 罪 犯 生 活 费 、 政 设 施 经 费 及 其 它 专 项 经 费 , 入 国 狱 列
对 于 刑 释 人 员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他 们 对 自尊 的 需
要 远 远 超 过 了 对 生 理 和 安 全 的 需 要 。 甚 至 也 超 过 了 对 归 属 与 爱 的需 要 。 据 马 斯 洛 的 需 要 层 次 理 论 , 根 只
有 在
低 级 需 要 得 到 满 足 或 者 部 分 满 足 之 后 ,高 级 需 要 才 有 可 能 出 现 。 自尊 需 要 的 满 足 会 增 强 刑 释 人 员
家 预 算 。罪 犯 外 出参 观 属 于 社 会 教 育 改 造 , 无 疑 毫 问应 该 列 入 国家 预 算 。犯 人 在 劳 动 改 造 中 本 已产 生 了 经 济 效 益 , 出 一 部 分 经 费 用 于 罪 犯 社 会 教 育 改 拿
造 也 理 所 当然 。
的 自我 效 能 感 , 他 们 相 信 自己 的力 量 和 价 值 , 敢 使 才
于 面 对 现 实 处 理 问题 , 有 机 会 去 完 善 自己 , 足 自 才 满
我 实 现 的 需 要 。 因此 , 紧 确 立 消 灭 前 科 制 度 , 利 加 有
于充分保 障刑 释人员 享有 与他人 同等 的权利 。
参考文 献 : f 边玉芳. 习的 自 1 1 学 我效能f1 州: M. 杭 浙江教育 出 版社 ,0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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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 辑 : 王
欣)
( 转第 6 下 9页 )
论 儿童文学作品 的多义性 “ 年 ” 不 断 被 重构 , 典 儿 童 文 学也 就 在 不 同时 童 的 经 代 体 现 出 了 不 同 的含 义 。 阅读 文 学 的 一 个 主 要 乐 趣 就是 让 我 们 脱 离 自 我 , 象 自己 变 成 另 外 一 个 人 。 不 管 这 种 感 觉 多 么 想 但
强 烈 , 者 的 自我 位 置 绝 不 会
完 全 消 失 , 就 意 味 着 读 这
文 学 作 品 本 身 的 接 受 特 点 、儿 童 文 学 游 戏 精 神 的 儿 童 化 特 征 、 代 变 迁 中对 作 品 的不 断 重 新 建 构 来 看 , 时 儿 童 文 学 作 品必 然 有 其 多 义 性 特 征 。 在 指 导 幼 儿 阅 读 时 , 开 放性 地体 味 文本 的多 义性 , 让幼 儿 获得 能 是 阅读乐 趣 的重要 途径 之一 。
在 阅读 时 , 者 不 会以 同一方 式 回应 文本 。因此 , 读 从
参 考文献 : 【J关) 1( 蒂姆 莫里斯. 你只年轻 两回[ . M】 北京: 少年儿童出版社 , 0 . 2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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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3 ( 凯瑟琳 。 兰丝汀. 变小红帽【 . 奥 百 M】 北京: 书店,0 6 三联 20 . []荚) 4 ( 大卫 ・ 帕金翰. 童年之 死[ ] 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 0 . 2 5 0
( 责任 编辑 : 漆福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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