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概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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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概念和原因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合同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发生,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解散的一般原因主要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人民法院依照部分股东申请而组织的清算;
(5) 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申请而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指定的清算。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