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_重点-刘泽海打印版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2)独立意志。(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通常的合伙企业,是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的知识的专门的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以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条件①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① 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通知退伙②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B、除名。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为中投资者。2.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参加经营管理。4.中外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1—50、2-200;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不同;7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主要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行为人不同;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公司设立的方式: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原则上适用于任何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方式,也可采取募集方式。2.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采此种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最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为3~13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职权:执行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内部的监督机构,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法律没有做任何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书面经过半数同意。超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应该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资本的公司设立方式。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
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所产生的债务的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 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的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
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担任: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犯罪判刑期满未逾5 年(与经济相关罪)3、曾任破产公司责任者并对破产负个人责任,未逾3年4、曾任吊销执照公司责任者并负个人责任,未逾3年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6、国家公务员。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清偿债务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的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非特定人或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以前亏损—纳税—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
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平等性,2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主题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对合同内容(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动态)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静态客观状态)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观价值评判)。
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结束,也称为受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赔偿范围不停。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2性质不同;3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4法律效力不同;5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6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指欠缺合同的生成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但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2、合同的撤销要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4、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自始无效或者完全无效。导致可撤销的主要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不符合生成要件,但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合同 VS 可撤销合同1)法律后果不同。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3)无效合同,只要有无效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但法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的时候,撤销截断仅对将来生效;也可以因当事人不撤销而有效。4)无效合同没有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使用条件)A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等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3)须对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债务。这是关键条件之一;(4)对方的对等履行是可行的。B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适用:1互负债务;2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规定;4先履行一方应当履行的债务时可履行的。C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适用:1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一方有丧事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为了保护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券的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担保的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外,还有反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定金,系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钱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押与抵押的区别⑴标的物有区别。⑵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押权设定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⑶同一质物上面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没有受偿顺序;而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存在受偿顺序问题。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的内容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有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法定变更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对变更的合同内容约定不能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只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效。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不许经过债务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合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即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须经他方当事人同意。意定的概括转移,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法定的概括移转,基于某一法定事实,例如合并和分立。
合同终止的原因(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目的尚未实现之前,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种状态。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合同制度。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按照原合同做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场合同义务的行为;2、补救措施,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3、赔偿措施,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有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4、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银行法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指我国政府组建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以及监管金融体系的特殊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3、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4、中国人民银行是调控的银行;5、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权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体现。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区别为1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关;2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范围有一是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二是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的业务;三是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二经营的业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而开展的业务。(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2.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包括开立账户,提供结算和清算服务以及对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踢狗服务,包括经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债券业服务。
货币政策的目标: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存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工具: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策性银行是指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银行机构。其特征有:(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商业银行 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措施。
同行拆借规则:是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来调剂资金头寸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同行拆借是商业银行支持资金正常周转,实现流动性的一种重要的借款业务。
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1)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市场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降价排挤行为;6诋毁商誉行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三方面的特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双向选择权,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凭借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条款。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务派遣,也叫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租赁劳动(Leased work)等,就是用人单位将自己直接雇用之劳动者提供他人,并且使其在该他人的指挥下从事劳动的劳动力运用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争议,又程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处理程序:1协商;2调节;3仲裁;4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制度
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 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 计记录真实。3.A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 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5.B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 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 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请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答:1.有效。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不可以。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4)。请问:1.合伙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
2.。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答: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 伙”字样。2.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可以追偿。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 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案例五: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5万,8万,4万,2008年6月贷款5万,期限1年。。。。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债务?答: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 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 合伙人追偿。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案例六: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400万,中方320万,。。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 25%即 100 万元。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第三章公司法
案例一:甲乙丙,,投资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请问:1.黑水房地产机构人员组成中有哪些是符合规定的?。。理由2.黑水房地产在经营中哪些是合法的。。。理由。
答: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 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 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 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 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 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案例二:以下是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15个人自然人,,,,,只值5万。请问: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定?2.专利入股。。?3.赵某。。?
答: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2)备案。
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09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本1200万,,贷款79万,,。请问:1.中源装潢。。?2.6家,,责任?
答: 1.应由 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四: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汽车平配件,,,20万,10万,200万,2009年5月7号,,。请问: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3.为丁公司验资。。。?
答:1.不合法。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 下的罚款。第 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 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 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甲、乙在2007年设立A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请问:1.甲乙与丙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2.。。。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3.。。。4.。。。
答:1.对内有效,对外仍须 A 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2.是。3.不用承担。4.对外仍由 A 公司承担,对内由甲、乙承担。 案例六: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8日,20万,,。。,2009年2月就2008年,,,68万,,。请问:1.丁未作答复。。?2.乙、丙。。。?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丁直接。。。?
答: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甲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72 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案中,丁于 7 月 10 日收到甲的通知,至 8 月 16 日未就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已超过 30 日,视为同意转让。2.由乙、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应当先由乙补足 20 万元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4.合法。股东提起盈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只需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有可分配利 润,(2)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本题中这两个条件都满足。
第五章合同法 案例一:2009年8月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每吨价格2000元,。。,10000元费用损失。请问:1.甲给乙的第一次所发的E-mail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5.,,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答:1.是要约邀请行为,因为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够 具体。2.是要约行为,内容具体而确定,且表示受要约约束。3.不成立。不可抗力指的是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时间,以致不能 履行。而价格上涨不导致不能履行。4.不承担。因为合同尚未成立。5.需要。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请问: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法律性质是什么?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理由。3.,,,有何规定?答: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2.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案例三:甲、乙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发货,,,10日内付清货款。。。。。。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
问:1.甲乙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与8月20日终止。。。?3.乙公司9月5日。。。?4.丙公司对货物损毁。。?答:1.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合同成立。2.合法。不安抗辩权。3.合法。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4.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甲乙签订一份合同,,,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符合标准,,,,银行不予支付。请问: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则?2.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4.乙不能按期向乙支付货款,,,债权?答: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该规定仍不能确定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符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 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受让人丁取得该 债权的质权。4.乙可通过人民法院向乙主张债权或者向丙主张实现质权。 案例五: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车床闲置。,,,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请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车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合同。。?3.甲能否解除合同?4.。。5,6,7。答:1.有效。王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代表签订的合同有效。2.成立。基于不安抗辩权。3.可以。因为乙公司未提供相应担保,且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4.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5.应对中止履行所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6.享有。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7.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机床已被提走,丙公司丧失对机床的占有,无法行使留 置权。
案例六:2006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2006年6月,,2007年7月,,,。请问:1.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7.丙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答:1.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21 条的规定,由出租人负担。3.无偿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丁公司作为雇主,应支付工人相应费用。 同时可向甲追偿。
4.乙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23 条的规定,未经 乙同意装修,可以有此要求。5.可以。理由自傲与出租人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6.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案例七: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电视机80台,,3400元,,冰箱100台,,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请问:1.甲公司向乙发的电报是邀约还是要约邀请?,,,5.甲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1.要约。2.新的要约。因为条件已经改变。3.不必。不可抗力免责。4.可以。因为乙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5.可以。可以提起形成之诉。 案例八:2009年6月,甲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保管期限从6月21日到10月20日,保管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请问:1.如果甲到期不支付机床管理费,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4.甲能否解除合同?答:1.留置权。2.有效。已将抵押事实告知。3.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4.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
案例九:A市红桃K服装厂与C是佳缘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合同,其文本如下:,,,,,。答:1.本合同按合同的分类,不是供货合同,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故合同名称应改为《加工承揽合同》。相应地,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改为承揽方和定作方。2.合同第 1 条规定的加工产品的名称不完整,规格型号、样式等不明确,原材料 的名称、质量、规格亦有问题。应在条文中加以具体化。3.合同第 2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应当进一步确定。同时,也应增加双方验 收的标准,可改为“双方按样品验收”。4.合同第 3 条所写“货款”应改为“加工费”。5.合同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双方应增加此条款,并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6.结尾部分,因某服务公司生产部不是独立法人,故应改盖某服务公司的印章。
第六章银行法 案例一:2008年,某市拟新成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请问:1.以上设立方案哪些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2.发起人计划在银行成立后,,,,。。?答:1.(1)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成立时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 1 亿元。(2)分支机构民事责任应为总行承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且拨付分支机 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的 60%。
2.不符合,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金融债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案例二:甲市某机械生产企业在一周内分三次,,,,。请问: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答:1.没有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贷款。2.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的规定,没 对其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没让其提供担保。
第十章知识产权
南湖市灯具厂2009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南湖”商标,,,,。请问:1.如灯具厂,,,?2.如果复审结果,,,?3.现假设灯具厂商标注册后与邻县,,,?答:1.4 月 28 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2.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第 3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3.法律规定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 案例一: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请问:1.A公司的行为是否,,?2.该行为的构成要件?3.S公司,,?答:1. 构成,混淆行为。2. 构成要件:主观上的混淆,后果的误导性,混淆的特定性。3. 与 A 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赔偿自己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案例二:甲公司已生产电热水瓶为其主导产品,,,,。请问: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答:1. 作为销售部经理,张某应保守商业秘密,在辞职前注册乙公司违反了我国《公 司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2.乙公司根据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时掌握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生产并销售同类产 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3. 乙公司给并购人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4. 乙公司散布甲公司的产品有缺陷,长期使用会损害身体健康,是典型的诋毁商 誉行为。 案例三:2008年12月初,,电热毯,,张某,,。请问:1.张某最迟什么时候提起诉讼?为什么?2.,,3.。。。答:1. 应该在发生着火之日起 2 年内提起诉讼。原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要求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 可要求销售者也可要求生产者赔偿。3.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的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第十五章劳动合同法 案例一:2009年5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用房装修协议,施某组织人员施工,,,,,。请问:
1.陈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6.假设,,,? 答:1. 不存在劳动关系。
2. 施某,陈某受到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3. 不存在,两者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4. 不需要,因为陈某受施某指派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5.承担,合同部分条款所产生的赔偿责任。6. 可以,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 案例二:2008年2月,刘某经某宾馆考核,招为服务员,,,,,,。请问:1.该宾馆的做法,有哪些违法,,?2.3、? 答:1.(1)关于女性服务期限内不得怀孕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与 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 2000 元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定;(3)宾馆解除劳 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宾馆在刘某怀孕及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1 年。3.确认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返还抵押金;并给 予相应赔偿。
综合模拟 情景一: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现金出资,,,,。请问:1.合伙企业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2.,,3.。? 答: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 3000 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 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 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 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 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 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 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 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 A 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景二: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于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2009年6月,甲提出破产申请,,,。请问:1.王某提出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2.陈某提出。。?3乙银行请求法院,,?答: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 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 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 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 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 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 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 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 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情景三: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志2009年12月31日 ,租金每月5000元,,,,。请问:1.丙企业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3.?答:
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 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 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 4 000 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 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 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 4 000 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 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 4 000 元租金。
综合题 案例一:2003年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请问: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绿岛家禽养殖场。。?。。4.?答:1.有权解除合同。(1 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 分)2.可以免除违约责任。(1 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可免除责任。(2 分)3.应返还预付款。(1 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 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等。(1 分)4.不符合法律规定。(1 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 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不应向法院起诉。(1 分) 案例二:甲公司 、乙公司、丙公司准备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汽车的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请问:1.丁公司设立是否合法?2.甲乙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9.?答:1.丁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设立过程有不合法之处。(1 分)因为丙 并未履行出资义务。(1 分)2.甲公司、乙公司抽逃出资,丙公司虚假出资。(2 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承担。(1 分)4.有效。(1 分)因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F 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也 不应当知道丁公司的相关规定。(2 分)5.合法。(1 分)丁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安抗辩权。(2 分)6.违约责任。(1 分)7.不能。(1 分)因为 M 公司已经丧失对机床的占有。(2 分)8.不合法。(1 分)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K 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非因法定理由 不得解除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王某的解除理由于法无据。(1 分)9.能。(1 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遭遇 欺诈的,可主张双倍赔偿。(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