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范本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是最基本的海上保险形式之一。随着航海贸易和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专业化的传统术语和习惯,当事人以此为依据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填写、签发保险单。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是关于险种的规定,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可分为主要险种和附加险种,后者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本节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为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主要险种
主要险种,简称主险,又称基本险种,是指可以独立投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目之下的险种。在海上运输保险实践中,传统上将主要险种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我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亦采用这一传统作法 。 但为了适应二战后国际海上贸易的迅猛发展,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于1982年制定、公布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原有传统做法进行了修订,用A 条款、B 条款、C 条款等抽象称谓代替传统艰深的术语,对全部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均一一列明,方便了被保险人了解条款含义和选择险种 。A 、
B 、C 三条款各包括名称完全相同的19个条目,区别在于各自承保的风险不同,简单而言,A 、B 、C 三条款的内容分别近似于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但我们不能认为二者可以互相代替,必须对照条款原文进行比较研究,鉴于英国在世界海上保险业的中心地位,我们对这一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必须加以重视。
1. 责任范围
(1) 平安险。平安险是我国保险行为长期沿用的习惯称谓,其英文原义为单独海损不赔。该险种最初只对全损情况负赔偿责任,后来在实践中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其责任范围大大超过了全损险的限制。目前,该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被保险货物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责任和应分担的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综上可见,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 水渍险。水渍险亦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习惯称谓,但不可顾名思义认为其只负责由水渍所导致的货损,它的英文原义为“包含单独海损”,其责任范围除涵盖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一切险是主要险种中责任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不仅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比如因淡水雨淋、盗窃、渗漏、沾污、串味、受潮受热等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切险并不能从字面上简单理解为承保一切货损,它的责任范围也是有限度的,被保险人若想投保一切险范围以外的风险,尚需向保险人投保特别或特殊附加险。
2.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风险所引发的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情况。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由“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和“航程终止”条款加以限制和确定。
(1) “仓至仓”原则。这项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确定保险期间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为,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经过正常持续运输过程,直到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②被保险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③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④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从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
(2) “扩展责任”条款和“航程终止”条款。这两个条款主要用于规范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具体运输而导致非正常运输的责任划分不明的情况。按照我国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了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 、绕航 、被迫卸载、重装、转载等情况,导致被保险货物未运抵目的地前原定航程或运输合同即已终止的,如果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以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
②若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转运至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的,必须附加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等主要险种之后的风险。海上风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固定范围的主要险种往往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 ,因此 ,投保人在选择一种主要险种之后,会根据被保险货物的状况、特点加保一条或若干条附加险种,并加付相应保险费。海运货物附加险一般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由于各种“外来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损失。它不属于平安险或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投保了一切险,便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我国保险实践将一般附加险归纳为以下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和沾污险;
(5)渗漏附;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