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如何管?
按照分类法对具有相同表征的国有资产做出归类,进而形成科学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分类管理方式,是践行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必要前提。 要取得国有资产分类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两者在效果上的统一,增强正能量,减少或者避免负效应,就必须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遵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达到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概而言之,只有实现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科学化的目标,才能体现作为方法上的国有资产分类的应用价值。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方式上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 厘清公共财产收益与国有资产的界定 企业资产变现形成的货币资产,本来只是价值形态的转换,并未由此改变政府就这部分资产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授权,但目前仍然因袭国资委成立之前的规定上缴财政。其后果,不但直接减少了政府对国资委授权经营的资产价值,而且限制了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开展资产并购、出让等多式多样的资本经营活动。 相应地,实行股权多元化以后,国有股权分红所得须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但在其他股东希望增资扩股时,国有股权持有人难以及时做出响应,上缴的收益也未必得尝所愿回投企业,由此往往招致合作者的不满,乃至成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造的障碍。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撇清公共财产收益管理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区别与界限,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合理变通和改进。 处理好公共支出与企业再投入的关系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国有资产新型管理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在更大范围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这种组合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它能产生有机的、集束的功能,对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不仅生成了有形价值,而且附着了更为珍贵的人力资本、核心技术、管理理念及组织体系、品牌、销售网络、商誉、企业文化等无形价值。这些无形价值,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和社会价值。行杀鸡取卵之法,只做一锤子买卖,则毁之于旦夕之间;反之,取养鸡下蛋之法,许以恒产绵延,则泽福于长久。两利相较,取舍自明。 实行差异化业绩评价 目前,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主要是企业经营性资产。同时,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电网、国家战略控制型的军工企业等一些须特许经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集防洪抗旱、供水排灌、水产养殖、发电、景观旅游等于一身的水利资产等一些兼有公益性、营利性以及准公益性的资产,也授权国资委监管。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能进则进,不进则退,在股权配置上不求千篇一律,既可国有独资也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权多元化,既可国有控股也可国有参股,必要时国有股权可以整体出让。在业绩评价上,应全面推广能反映企业价值创造、激励经营者注重可持续发展、增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EVA(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 对公益性资产,包括特许垄断经营产业、国家战略控制型产业中的国有资产,也应在不损害公益性、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创造条件,采取股权多元化、部分产品和技术外包等适当形式,与非国有资产嫁接。这种设计的意义在于,动员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配套,从而增大社会公益事业的总投入。在业绩评价上,由于这类经营实体同时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有必要以行业对标为主轴,变通参照EVA考核体系,既侧重考核履行职能、提供服务的质量,又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促使经营者努力实现微观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公益性企业就其承担的公用职能而言,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企业,它又是营利性的法人实体。在履行公用职能时,出于社会全局利益的需要,往往要舍弃自身的利益甚至出现亏损。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公益产品或服务由政府向企业购买或者直接办企业来实现。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企业亏损由政府埋单。而在我国,目前企业为公共利益所费所亏与政府补偿相对应的制度尚未建立健全,职能定位以及政企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 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国资委不行使公共管理权和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而且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股东与代理者的关系,而非政企关系。以往,在出资人缺位、行政部门多头介入企业具体事务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自主权被漠视,活力遭受严重压抑。因此,实行政企分开也就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前提条件。 以是而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键部分是由出资人来决定的,尊重企业自主权首先要保障出资人的权利。当然,随着企业股权多元、经营规模化以及投资者跨行业投资的情形日益普遍,股东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在把握出资人剩余控制权的前提下,将不宜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授权代理人管理,确立了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对立统一的关系,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而治之的机制。在现代公司制臻于成熟的基础上,其授权的方式方法也不断规范化、程式化,最终定格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从实践来看,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出资人主要应把握和行使好五项权力。一是实行规范的报告、备案和必要的审核制度,对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知情权。二是对出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事项,一般只就程序是否合规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就某些重大决策的实质性内容提交专家论证,并将专家的意见反馈企业参酌,行使建议权。三是以台账制度和情况调度为抓手,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过程性跟踪监督,行使督察权。四是对企业管理层实行科学、严格的业绩考核,行使奖惩权。五是在出资企业违法违规决策、出现明显失误等特殊情况时审慎启用裁决权。裁决权一旦行使,也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总之,经营决策的权、责、利统一归于企业管理层,国资委的监管重点则定位于把方向、立规矩、管程序、抓奖惩,以避免落入行政式审批的窠臼。 编辑/徐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