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开规范企业破产-兼论破产清算审计的任务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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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这个 有 限 的 范 围 内进 行 ,即 冲 销 银 行 债 务 的数 额 要 实行 总 量 控 制 。 上 海 动 力链 条 厂 国 有 企 业 实施 破 产 就 是 我 区 第 一 家 按 照 试 点 城 市 的 规 范要 求 进 行 的 。
一
公公 范业产 平 开j 企 破 规
一兼论破产清 算审计的
j
、
破 产 企 业 必 备 条 件 及 法 律 程 序 的 操
作
企 业 宣 告 破 产 和 使 破 产 依 法 进 行 都 必 须
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 方面 。 1 .实体规 范。 体 规 范 主 要 是 规 定 破 产 实 界 限 、 产 财 产 、 产 债 权 、 回权 与 别 除 权 、 破 破 取 抵 消 权 与 否 认 权 等 内容 。 2 .程 序 规 范 。 产程 序 规 范 主 要 由破 产 破
任豢 雄. 用
口 徐 瑞 平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化 。人 们 逐 步 认 识 到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来 保 障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的
申请 、 和解 整 顿 、 产 清算 三个 阶 段 组 成 。对 破
达 到 破 产 界 限 的企 业 如果 不具 备 和 解 与 整 顿
合 法 权 力 ,不仅 无 碍 于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优 越 性
的 发 展 ,反 而 会 有 力地 推 进 我 国的 企 业 经 济
的基 本 条 件 , 只能 实 行 破 产 清 算 。 我 国《 就 企
业破产法》 定 , 规 当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期 债 务
时 , 权 人 可 以 申请 宣 告 债务 人 破 产 , 债 以使 自
体 制 改 革 , 强 企 业 活 力 , 护 好 社 会 的经 济 增 维
秩 序 。 18 9 6年 l 2月 2日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己债 权 得 以最 大 限度 的 实 现 。 现 实 生 活 中 , 但
由 于缺 乏 对企 业 的 预警 系 统 的 公 示 制 度 ,到 目前 为 止 还 没 有 一 例 破 产 案 例 由债 权 人 提
出 。反 之 , 了摆 脱 资 不 低 债 的 困 境 , 为 在破 产 案件 中 均 由债 务 人 提 出 ,我 区 已破 产 的 企 业
会第 l 8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破 产 法 ( 行 ) , 1 8 试 》 于 9 8年 1 月 11 1 3 正 式 生 效 。 该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其 适 用 范 围为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对 于 非 国有 企 业 的破 产 也 可 参 照 。 另 外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法 》第 1 9条 规 定 了 企 业 法 人 破 产 还 债 的 程
均 是 债 务人 提 出 申请 , 主 管部 门 同意 , 过 经 通 经委 申报 市 高 院 。企 业 破 产 在 得 到 认 可 后 要 提 交 法 院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业 破 产 申请 书 、 企 破 产 实施 方 案 、上 级 主 管 对 企 业 法 人 申请 破 产 的 批 复 、
业 债 权 债 务 清 册 、 不 抵 债 的 审 企 资
计 报 告 、 业 职代 会 纪 要 、 业 职 工 进 入 再 就 企 企
序 ,适 用 于 非 全 民所 有 制 的企 业法 人 。 为 了 保 障 《 业 破 产法 》的 顺 利 实 施 , 高 人 民 法 企 最 院 于 19 年 1 91 1月 1 发 布 了执 行 《 业 破 71 3 企
产 法 》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于 正确 理解 与执 行 若 对
《 业 破 产 法 》 了详 尽 的规 定 。 为 了进 一 步 企 作 深 化 企 业 制度 改 革 ,指 导 规 范 企 业 破 产 试 点
工 作 , 国 务 院 于 19 9 4年 1 0月 2 5日下 发 了 《 于 在 若 干 城 市 试 行 国有 企 业 破 产 有 关 问 关 题 的 通 知 》 并 明确 了破 产 企 业 土地 转 让 所得 , 首先 用 于 职 工 的安 置 ,不 足部 分 可 在破 产 财
业 中心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2 5个 法 律 文 本 。 院 接 法
到 破 产 申请 后 ,应 当 在 7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一 旦 立 案 ,破 产 程 序 即告 开 始 要 发 布 公 告, 向社 会 发 出 债务 人破 产 的有 关 事 项 ; 知 通
债务 人 清 偿 债 务 ; 知 债 权 人 申请 债 权 ; 开 通 召 债 权 人 会 议 , 查有 关 债 权 人 的证 明 ; 论 破 审 讨 产 财 产 处 理 和 分 配 方 案 ; 立 清 算 组 , 面 接 成 全 管 破 产 企 业 并 清 查 企 业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债
产 中 支 付 。 银 行 因 企 业 破 产 受 到 的 贷 款 本
金 、 息 损 失 , 当 严 格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利 应 经 国 家有 关银 行 总 行 批 准 后 ,分 别 在 国家 核
务 , 产 变 现 , 偿 债 务 , 交 清算 报 告 并 召 资 清 提
开 债 权 人 会议 , 人 民法 院 的 载 定 下 , 销 企 在 注 业 法人 资 格 , 散 演 算 组 。 解 二 、破 产 企 业 的 种 类
定 银 行 提 取 呆 账 准 备 金 和 坏 账 准 备 金 的控 制
比例 中 冲 销 。 因 此 , 国有 企 业 按 这 种 方 法 破 产 , 须 遵 照 国务 院规 定 , 试 点 城 市 国有 企 必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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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 划破 产 ( 也称 计 划 内破 产 ) 。是 我 国
四 、 业 破 产 清 算 组 的职 权 和 义 务 企
在 企 业 破 产 实 践 中 ,在 当 前 特 殊 的 经 济 政 治 环 境 下 的一 种 临 时性 法 律 和 行 政 措 施 。该 措 施侧 重 于 安 置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 国家 主 动 做 出 了 内部 财 政 调 整 ,同 时 通 过 行 政 手 段 在 资金 ( 里指 破 产 企 业 的存 量 资 产 ) 置 与 流 通上 这 配 进 行 干 预 。体 现在 破 产 企 业 财 产 优 先 安置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甚 至 破
产 企 业 的有 效 抵 押 财产 也用于优 先安置职工 。
1 .清算 组 的 职 权 。我 国 《 产 法 》第 2 破 4
条 规 定 : 清 算 组 成 立 是 由 人 民法 院 从 企 业 上 “ 级 主 管部 门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业 人 员 中 指 定 ” 我 区第 一 家 国有 企 业 的 破 产 。
清 算 组 成 员 主 要 来 之 于 区 各 综 合 经 济 部 门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职 称 的人 员 组 成 ,作 为 审 计 和 国 资 部 门 的专 业 人 员 参 与 了 企 业 破 产 的 全 过
程, 即体 现 它 的 独 立 性 , 又体 现 它 的专 业性 ,
并 就 其 清 算 组 的 职权 开 展 工 作 。 1 全 面 接 管 () 破 产 企 业 , 责 保 管 破 产 企 业 的全 部 财 产 、 负 账 册 、 书 、 料 和 印章 等 ;( ) 受 破 产 企 业 文 资 2 接
2 .非计 划破 产 ( 称 计 划 外破 产 ) 也 。实 际 上 是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实施 的 破 产 ,不 能 适 用 或 参 照 任 何 政 策 文件 规 定 ,其 中最 主
要 的是 不 能 用 破 产财 产 安 置 职 工 ,更 不 能 用 企 业 抵 押 财 产 安 置 职 工 。 而 职 工 的安 置 费用
提 出 的 有 关 财 产 情 况 说 明 书 和 债 权 债 务 清 册 ; 3 询 问 破 产 企 业 的法 定 代 表 人 关 于 破 产 () 企 业 和企 业 业 务 状 况 ;4) 施 必 要 的资 产 保 ( 实
全 措施 ; 5 对 破 产 企 业 未 履 行 的 合 同 , 决 () 可
根 据 目前 情 况 只 能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补
贴 、 政 救 济 和 社 会 保 障 等渠 道 予 以解 决 。 民
三 、 区破 产 企 业 及 亏 损 企 业 情 况 我
我 区 8户 企 业 已实 施 了破 产 ,其 中 3户 企 业 按 计 划 内 破 产 ,5户 企 业 按 计 划 外 破
定 解 除 或 继 续 履 行 ; ( ) 在 破 产 程 序 的范 围 6
内 ,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7 对 破 产 财 依 () 产进行清算 、 价 、 卖 和分配 。 估 变
产 。 破 产 资 产 达 2 4 0万 元 , 债 4 0 3万 其 42 负 65 元 , 中银 行 借 款 1 0 7万 元 。 其 83 根 据 区 国 资 办年 报 数 据 反 映 , 0 0年 底 20
我 区亏 损 企 业 达 4 2户 ,当年 亏 损 为 1 2 2 6 63 1
2 .清 算组 的 义务 。 享 有 上 述 权 利 的 同 在
时 , 必 须 承 担 一 定 的义 务 。 1 必 须 妥 善 、 也 () 公 正 地 处 理 破 产 财 产 ,维 护 债 务 人 和债 权 人 双 方 的利 益 ; ( ) 必须 及 时 向人 民 法 院 汇 报 工 2 作 ,妥善 保 管 破 产 财 产 ,防止 其 毁 损 、遗 失 ;
万元 , 业亏损面达
年报户数 的 2% 。 企 1 在 这 些 亏 损 企 业 中 资 不 抵 债 的 企 业 有 1 5户 , 及 总 资 产 7 9 5万元 , 债 8 3 0 3 涉 38 负 7 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 3 5万 元 , 当 年 亏 损 31 59 6 4万 元 ,职 工 人 数 8 1 2 0人 , 人 均 负 债
1 . 3万 元 ( 下 表 ) O6 见 。
( ) 真 制 定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 理 使 用 破 3认 管 产 费 用 ; 4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贿 赂 , 得 隐 瞒 或 () 不
扩 大破 产 债 权 数 额 或 故 意 将 破 产 财 产 剔 除 在
清偿 财 产 分 配 的范 围之 外 ;5 必 须 履 行 好 法 ()
律 规 定 的其 它 义 务 。
单 位 : 元 万 名 称 户 产 债 权 利 职 人 人 负 数 资 负 益 润 工 数 均债
五 、 业破 产 清算 审 计 的 任 务 和 作 用 企
1 .组织好破 产财产 审计 工作。 根据 我国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 企 业 破 产 的程 序 中 , 计 在 审
国 企 合 2 8 2 1亿 82 87 集 监 计 235 亿 4 g 6 . g 65 0 6 4 2 3 3 其 : 有 损 5 6462 78 38 23 2 8 中 国 亏 4 8 42 2 . 3 8 2 8 58 1 . 3 0 0 . 集 亏 9 7 l27 67 26 57 42 体 损 0 l 38 0 . 5 4 . l0 1 . 7 6 0 9 总 亏 l 78 g0 . 3 . 9 80 l 6 计 损 3 35 70 11 54 2 O 3 5 9 3 35 6 1 . 在 1 5户 资 不 低 债 企 业 中 ,国有 企 业 平 3
均每户欠债 12 4 5万 元 , 体 企业 平 均 每 户 欠 集 债 2 8万 元 。 此 , 大企 业 退 出市 场 的 力 度 5 因 加
要 服 务 于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阶段 的 记 录 、 算 、 核 报 告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财 务 工 作 ,这 是 进 入 破 产 评
估 资 产 前 的 最 重 要 环 节 。 是 破 产 企 业 , 般 凡 一
都 是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不 佳 , 产 账 目不 实 , 务 资 账 不 符 , 物 盘 亏 现象 严 重 。 别 是 企 业 的应 收 实 特 款 及 其 他 债 权 的实 际 状 况 与 账 务 核 对 差 别 甚 大 , 据《 根 民法 》 定 , 债 权 在 两 年 内未 进 行 规 对
势在必行。
必 要 的追 索 和 申 明则 视 为 自动 放 弃 。在 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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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中 ,既 要 依 据 有 关 账 表 事 实 反 映 企 业 情 况 , 要不受账表之 约束 , 审计清盘后 , 又 经 交 评 估 机构 进 行 破 产 评 估 。 其 次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 清 算 组 的主 持 下 , 理 企
业 财 产 、 权 在 清 债 和债 务 , 清算 组 提 供 有 用 的财 务 信 息 ; 理 为 受 破 产 案件 的 人 民法 院需 要 不 断 地监 控 破 产 清 算 的进 度 状 况 , 以便 能 及 时调 整 和 纠 正 清 算 过 程 中的 一 些 不 法 行 为 ,及 时 准确 地 作 出终
企 业 处 于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状 态 下 的 资 产 ,其 资
产 利 用 价 值 低 , 难 正 常 增 值 。 然 在 评 估 时 很 虽
国家 已专 门 规 定 对 破 产 企 业 财 产 评 估 使 用 破 产 清 算 方 法 ,其 评 估 结 果 价 值 低 于 其 他 评 估 方 法 , 在 资 产 处 置 过 程 中 , 于 受 到 买 方 市 但 由
场 的制 约 , 即使 进 入 产 权 市 场 , 产 企 业 的 资 破 产 也 很 难 变 现 ,很 难 找 到 一 个 能 直 接 支 付 货 币 的买 者 。 因 此 , 即使 宣 告 企 业 破 产 , 结 束 而 破 产 , 有 企 业 收 购 则 更 难 。 般 产 权 如 果 不 要 一 能 及 时变 更 时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指 定 购 买 者 或托盘 。 2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问题 。为 了 规 范 破 产 , 正 发 挥 破 产 机 制 的作 用 。 国务 院 1 9 真 97 年 下 发 了 《 于 在若 干 城 市 试 行 国 家 企 业 兼 关 并 破 产 和 职 工再 就 业 有 关 问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
止 清 算 程 序 和 解 散 清 算 组 等 方 面 的决 策 ,并 努 力 降低 清 算 损 失 和 清 算 费 用 ,保 证 债 权 人 受 偿 比例 的 最 大 化 。 2 .测 算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方 案 制 定 的好 坏 ,对 于 破 产 财产 的 分 配 公 正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这 就 要 求 在 制 定 分 配 方 案
时 , 先 要 有 实 事 求 是 的科 学 态度 , 破 产 企 首 对 业 的 财 产 总 额 要 准确 掌握 ,查 清 破 产 企 业 共 欠 下 多 少 职 工 工 资 、 动保 险 费 和 应 纳税 收 , 劳
鉴 别 破 产 债 权 以及 计 算 破 产 债 权 总 额 ,满 足 破 产 费 用 支 出 等 。其 次要 严 格 按 照 国家 的规 定 , 到 公 正 行 政 , 公 布 分 配 方 案 时 应 按 照 做 在 法 定 清 偿 顺 序 来 安排 谁 先 受偿 ,不 得 在 法 律
再 次 明确 规 定 了 破 产 政 策 的适 用 范 围 及 规 定
企 业 破 产必 须做 到 资 产 变 更 、 门走 人 、 底 关 彻 退 出市 场 、 止 浪 费 和 消耗 社 会 资 源 。 而 在 停 然 具 体 操 作 中 ,对 非计 划 破 产 企 业 的 职 工 安 置
费 又不 能在 破 产 资 产 中作 为 优 先 列 支 ,更 加
大 了安 置 职 工 的 困 难 , 对 一 些 老 、 、 、 而 弱 病 残 者 及 特 定人 群 又 不 能 推 向社 会 。 因此 , 正 确
要
规 定 之 外 对 一 部 分 债 权 人 给 予 优 惠 而 损 害另
一
部 分 债 权 人 的 利益 ,并 以书 面 形 式 表 示 。
处 理 好 这 些 关 系 ,要 加 强 区属 各 部 门 的 综 合 力 量 , 一 思 想 , 心 配 合 , 相 补 台 , 成 合 统 齐 互 形 力 , 议 主 管 部 门要 建 立 一 个 统 筹 基 金 , 决 建 解
这 些 弱 势 群 体 的 归属 。
其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1 破 产 财 产 总 额 及 其 组 成 () 种 类 ;2 破 产 企 业所 欠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和 劳动 () 保 险 费 总 额 ;3 所欠 国 家 税 收 总 额 ;4 必 要 () () 支 付 的清 算 费 用 ;5 破 产 债 权 总 额 ; 6 破 产 () ()
财 产 分 配 程 序 ;7 同 一顺 序 的 清偿 要 求 及 未 () 清 偿 的 债 权 数 额 及 理 由 。 报 债 权 人 会 议 通 过 , 报 人民法院裁定 。 并 六 、 理好 几 个 关 系 处 由于 传 统 体 制遗 留 下 的各 种 深 层 次 的矛 盾 尚待 解 决 ,而一 个 企业 破 产 又 涉 及 到 方 方 面 面 的关 系 , 之 政 策 、 律 、 规 的不 健 全 , 加 法 法
3 .政 策与 方 法 的 问题 。在 企 业 改 革 和 稳
定 中 ,有 时 政 策 对 头 ,但 方 法 不 当会 激 化 矛 盾 ; 时 方 法 得 当 , 政 策 未 用 好 也 会 产 生 问 有 但 题 。 此 , 握 政 策 和 选 用 方 法 对 于稳 定 实 施 因 把 改 革 方 案十 分 重 要 , 实 施 企 业 退 出市 场时 , 在 要 分 析 企 业 经 济 发展 的 需 要 ,更 要 考 虑 该 企
业 破 产 可 能 带 来 的 负 面影 响 ( 括 财 政 与 就 包
业 的承受能力 ) 。根据《 破产法》 的有关 规定 ,
法 院 审查 结 果 , 这 些 矛 盾 突 出 的 问 题 , 不 对 会 予 受 理 , 然 有 悖 经 济 规 律 , 这 是 法 院 的 审 虽 但
查 权 限 。 因此 , 业 如 要 退 出市 场 , 方 法 与 企 在
在 实 施 企 业 破 产 过 程 中 还 难 免 存 在 各 种 不 尽
人 意 的问 题 。
1 .破 产 企 业 的 资产 变更 与托 盘 关 系。企 业破 产一 般 是 由于 经 营管 理 不 善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陷 于 停 滞 , 品 档 次低 , 争 力 差 , 产 竞 技 术 装 备 落后 。 这 些 企 业 的资 产 不 同 于 其他
・
适用的政策上不能偏重一方 而忽略另一方 。
( 者 单位 : 海 市黄 浦 区 国资 办 、 改 办 ) 作 上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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