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备案须知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日期: 2009-09-17 来源: 阅读次数: 816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管理是指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分为年度备案、单项工程备案和投标备案三类。
1、年度备案:指本地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和外来企业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到市建协办理的备案手续;
2、单项备案:指外来企业参加本市建筑施工项目投标中标后,到市建协办理的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3、投标备案:指外来企业参加本市建筑施工项目投标前到市建协办理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一般规定
1、年度备案、单项备案企业统一使用由市建协印制的《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由市建协在《备案证》上注明年度备案有效期或单项备案工程名称;
2、年度备案、单项备案企业,在办理备案时由企业总部与市建协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计划生育责任状、行业自律公约;
3、外来同一法人企业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直管的项目部;
4、首次来宜承接1项工程施工业务的外来企业,只能办理单项备案;承接2项以上(含2项)工程施工业务的,须办理年度备案;
5、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增加工程管理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办理备案证的人员增补手续后,方可在备案企业从事管理工作;
6、申请备案的外来企业须取得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企业派出的人员应与资质条件相称,最低须满足下列要求:年度备案的特、一级总承包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名(含一、二级),工程技术人员5名(含中、高级);二级总承包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名,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4名(不含建造师);单项和投标备案的企业建造师1名,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
7、备案有效期
(1)年度备案有效期为自备案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2)单项备案有效期为自备案证签发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3)投标备案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投标备案表中拟定项目投标;
8、年度、单项和投标备案的装饰企业,由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初审后出具“装饰企业备案联系单”,由申请备案企业持备案资料和“装饰企业备案联系单”到市建协办理备案手续;
9、市建协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企业备案信息;
10、办理备案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第六条 备案资料要求
一、年度备案
1、外省企业提交经省建管局签署意见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1份;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1份;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企业法人通讯地址、法人电话、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科(处)室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公章印模和法人私章印模及签字手迹;
5、企业派驻分支机构委托法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职称证;
6、工程管理人员(高(中)级职称、注册建造师、安全、质量、造价管理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及注册证;
7、提供经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分支机构的非注册人员必须在参保名册中;
8、提供不少于100㎡自有或租赁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本省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包括:有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有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有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
10、本市企业办理备案,由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除提供年度备案2、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全部注册建造师、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二、单项备案
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备案
1、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邀请函;
2、外省企业提交经省建管局签署意见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换填《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备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
5、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6、本省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包括:有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有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有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
第七条 对准予年度备案、单项备案、投标备案的外省或本省外地来宜企业下列人员证件原件在备案有效期内由市建协集中保管:
1、企业派驻本市的注册建造师;
2、企业派驻本市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造价、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岗位
证书。
3、由市建协对提交的上述证件原件真伪与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证件上网公示,由市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建筑市场管理站等部门核对现场工程管理人员与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第八条 市建协每年对年度备案企业进行一次市场行为评价,评价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将评价等次在媒体上公布、邮寄给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和企业总部。
第九条 评价等次标准及评价等次应用:
一、“合格”标准
凡在评价年度内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通报批评的。
二、“不合格”标准
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1、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和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3、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的;
4、连续2年评价基本合格的。
三、“基本合格”标准
年度备案企业在评价年度发生除不合格4类情形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被列入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4、在省、市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5、连续2年(含2年)无施工项目,3年无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的。
四、评价等次应用
1、对评价等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当年参评市“三优”(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资格;
2、评价等次“基本合格”的企业,在办理下年备案手续时须由企业法人或企业副经理持整改措施报告前来办理;
3、评价等次“不合格”的本地企业,市建协延迟3个月备案;外来企业不予备案;
4、本地企业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第十条 年度备案在每年3-5月份办理,单项和投标备案随时办理。 第十一条 《备案证》遗失须在宜昌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到市建协补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