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初探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初探
[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分析当前基层警队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建立科学化、正规化司法警察队伍和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采取的措施,以充分发挥其警务效能。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管理模式
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的法定成员和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科学化、正规化编队管理。然而,时至今日,许多基层院由于受建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又因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方式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不同角度影响和制约着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
一、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一)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随着检察改革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各基层院司法警察尚能担当起各项职责,但就队伍建设的整体状况而言,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警察整体综合素质偏低。诚然,司法警察为保证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其整体状况而言,仍不能满足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求,属于检察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而且随着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整体文化和政治理论水平较低,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年龄偏大等方面。
2.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结构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先后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少数检察院还没实行编队管理,有的甚至将其撤销,人员定编在办公室或行政部门。高检院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在编人员的8%-12%定编,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员超编,有的编制不足,有的在编人员不具备司法警察主体资格。人员结构上各院参差不齐,有专职的、有兼职的,甚至还有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