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纪委实行"谈话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吉林省纪委监察厅
白山市纪委实行“谈话制度”落实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 2014-09-12 07:35:00 来源:吉林省纪委监察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为认真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增强全市“关爱教育”工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近日,白山市纪委制定实行市纪委常委同县(市、区)、市直及省(中)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该制度从指导思想、范围对象、主要情形、程序方法、责任分工等8个方面进行系统考虑、全面制定,保证了制度实行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要求,市纪委常委要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坦诚相待、真心关爱,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直面问题,注重效果、促进自律的原则,扎实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及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通过谈话,着重消除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措施不得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严格、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等12种情形和问题。
制度规定,市纪委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巡视联络办、宣教室及分管领导,要根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平时了解、舆情分析等途径和渠道,对需要谈话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具体谈话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或市纪委书记同意后,确定谈话对象,制定谈话方案。在每次谈话前,由谈话人或承办部门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有的放矢。各谈话承办部门要提前3天,把谈话主题、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及相关要求,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交谈和说明有关问题及情况。谈话一般“一对一”进行,承办部门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备案留存。谈话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书记汇报。
据悉,市纪委常委会全面领导谈话工作,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承办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根据责任分工,市纪委书记主要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直、省(中)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市纪委副书记及其他常委重点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直、省(中)直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市纪委有关领导介绍,“实行谈话制度,是市纪委前移监督关口,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咬耳朵’、‘扯袖子’,避免小错酿成大错,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康成长的一项有力举措”。(赵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