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戈壁土开采加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戈壁土采挖管理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局各单位、驻市各单位: 近期,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另外,几条高速公路也陆续开建,工程所需的戈壁土将逐步增大。为进一步规范戈壁土开采秩序,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打造世界石油城战略目标做好服务,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市戈壁土开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者必须提前5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挖。具体为:在克拉玛依区辖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办理;白碱滩区、独山子区、乌尔禾区辖区分别向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
二、采挖戈壁土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戈壁土使用概况、采挖地点、采挖量、采挖深度、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等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接收采挖申请后,应在三日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察看,确认申请地点能否开采。对不能进行开采的要说明原因,或要另行指定采挖地点。
四、申请采挖戈壁土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设计书或工程项目合同中有关工程戈壁土需求量部分的数据复印件;
2、采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身份证复印件;
3、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简单方案;
五、采挖范围确定后,采挖者应按采挖面积、采挖数量向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挖用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0.1元/立方米,采矿权价款为0.2元/立方米,采挖用地管理费为0.5元/平方米,领取戈壁土采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对采挖数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上且在平地上采挖的,必须按划定的范围开采,采挖者还须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依据《克拉玛依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克国土资发[2009]138号)):(一)3米以内为:(1)采挖数量在0.5-2万立方米,交1万元;(2)采挖数量在2-5万立方米,交2万元;(3)采挖数量在5-10万立方米,交5万元;(4)采挖数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交10万元。(二)3米-8米为:
(1)采挖数量在0.5-2万立方米,交2万元;(2)采挖数量在2-5万立方米,交5万元;(3)采挖数量在5-10万立方米,交10万元;(4)采挖数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交15万元。
七、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缴存代理银行为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戈壁土采挖者必须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在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
八、对采挖数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或采挖山坡、土包的,不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但必须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开采,采挖结束必须进行场地平整。
九、采挖者领取戈壁土采挖许可证后,在采挖前,涉及草场、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采挖者不能采挖的,责任由采挖者承担。
十、采挖者在开采时,要注重对草原、环境的保护,不得超越审批范围、采挖数量。采挖工作结束后,采挖者要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简单方案进行治理恢复,并报请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十一、采挖者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者经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挖者承担;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十二、建立诚信采挖者档案。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无证采挖者将移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处理,对屡次无证采挖者批评教育不改者,将被列入不诚信采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戈壁土采挖手续。
十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法颁发采挖戈壁土审批手续,或者对违法采挖戈壁土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审批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十四、本通知与以前的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