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锅炉使用说明书
目录
1. 总则……………………………………………………………………………3
2. 启动……………………………………………………………………………4
3. 运行……………………………………………………………………………7
4. 锅炉运行的计划停炉…………………………………………………………9
5. 紧急停炉与事故处理…………………………………………………………10
6. 维护和保养……………………………………………………………………15
1. 总则
1.1 本使用说明书,仅针对本锅炉的主要特点,作一些使用说明,供贵公司编写运行规程参考。贵单位的运行管理应根据劳人部96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电力部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要求,参照有关部颁规程和典型锅炉运行规程,结合设备系统、运行经验和制造厂的技术文件,编制现场锅炉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
1.2 贵单位的锅炉启动、调试,应根据有关规程要求、设计资料和设备技术文件编制下列试验计划(或技术组织措施):超压水压试验、烘炉、煮炉、冲管、吹管、严密性试验、安全阀调整和校验、水位标定试验和热工控制设备、测量仪表、自动保护装置的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的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反事故措施)。上述计划或措施需经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组批准。
1.3 为确保贵单位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不但需要经司炉培训取得合格证,了解锅炉运行规程,还应掌握所有控制装置的机理和作用,了解锅炉原理,熟悉锅炉结构和系统,能以正确的方法进行锅炉启动和停炉的操作,能以正确的方法熟练地进行调整、运行和事故处理,掌握锅炉的给水方法,清楚地知道当锅筒水位过高或过低时应采取的措施等。
1.4 为确保贵单位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锅炉应具备下述自动调节和联锁保护装置:
1.4.1 锅炉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应有可区分警报信号的高水位、低水位的自动报警装置,并应装设备用给水泵。
1.4.2 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保护装置:
1.4.2.1 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1.4.2.2 低水位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1.4.3 为确保贵单位的安全,锅炉的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应低于正常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1.4.4 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1.4.4.1 数据采集系统;
1.4.4.2 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1.4.4.3 全部远方操作。
以上自动调节、控制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控制柜制造厂或设计院设计,运行时不得随意退出不用。
1.5 提供的进入锅炉的烟气成分中无可燃气体,但建议在点火之前吹扫炉膛和烟道。吹扫风量应不小于四倍的烟道及锅炉炉膛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应持续不少于10分钟,通风时引风机风门开度大于30%。
2. 启动
2.1 锅炉的内部检查
2.1.1 锅筒内部装置完好,连续排污管、定期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应通畅。
2.1.2 锅筒、集箱及受热面管子内的污垢、杂物等应清理干净,且没有缺陷和损坏,没有遗留物。
2.1.3 炉膛内无杂物,护板和保温应完整密封。
2.1.4 内部检查合格后,人孔密封。
2.2 锅炉的外部检查
2.2.1 锅炉的支、吊架应完好。
2.2.2 锅炉外部护板和保温应完好严密,人孔等关闭严密。
2.3 锅炉安全附件的检查
2.3.1 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及连接管齐全并符合规定。
2.3.2 安全阀安装合理。
2.4 锅炉上水
2.4.1 上水时打开锅筒上的放气阀,过热器的放气阀和疏水阀,关闭主汽阀、放水阀、本体管路及管道范围内的阀门。开启给水阀门上水。
2.4.2 上水水温与筒壁温度差不应超过50℃。进水的时间要求夏季不少于1小时,冬季不少于2小时。周围气温很低时,进水时间应适当延长。进水温度应尽可能降低到40-50℃。
2.4.3 在上水过程中,应检查放气阀是否排气,锅筒人孔、各阀门法兰等处是否有漏水现象。
2.4.4 上水至最低水位时,停止上水进行检查,如有问题,进行处理;正常,上水至正常水位。
2.5 生火
2.5.1 锅炉生火前的准备工作完毕,经负责人同意,即可进行生火点炉工作。
2.5.1 导入余热烟气缓慢升温,至升压供汽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小时,炉水温升速度不超过每小时30℃。
2.5.2 打开过热器出口集箱上的放气阀、疏水阀,以便排除过热器内的空气和积水,然后打开生火排汽阀,使蒸汽在过热器内流动冷却,以避免烧坏过热器管,不允许向过热器加水冷却。当压力升高时,关闭放气阀,在并入蒸汽母管后,关闭疏水阀、排汽阀。
2.5.3 启动过程中应注意过热器的保护。锅炉负荷小于额定负荷的50%时,必须限制过热器进口烟温,考虑到启动时烟气侧的热偏差也是比较大的,因此,应使过热器进口烟温低于450℃。启动后期,可以控制过热器汽温来保护过热器,使过热器出口汽温低于额定值50~100℃。
2.5.4 锅炉启动后应经常注意水位。炉水受热,水位将逐渐升高,当超过高水位时,应通过排污阀排水,以维护其较低水位。
2.5.5 当锅筒内汽压升到0.05~0.1MPa时,冲洗水位计。
2.5.6 当锅筒内汽压升到0.1~0.15MPa时,冲洗压力表弯管。
2.5.7 当汽压升到0.3MPa时,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泄露现象,对人孔螺栓进行再拧紧。此时,应保持汽压稳定。汽压升高后,不可再次拧紧螺栓。
2.5.8 进行一次排污,并注意保持水位。
2.5.9 当锅筒内汽压升到0.4~0.6MPa时,应稍开主汽阀进行暖管,暖管时注意避免水击。完全冷却的主蒸汽管暖管时间不少于2小时,未完全冷却需1小时。暖管结束时主汽阀处于全开状态。
2.5.10 压力升高至工作压力时,应再次冲洗水位计和压力表弯管。
2.5.11 当锅炉汽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关闭过热器上的疏水阀,调整安全阀。汽包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符合1996年版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2.5.12 安全阀调整后,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检查安全阀开启压力是否正确、排汽能力是否够。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铅封或加锁,严禁用重物压或用物卡死。安全阀校验后,应及时办理签证。
2.6 并汽
2.6.1 并汽前对蒸汽进行分析,蒸汽品质应合格。
2.6.2 逐渐开启主汽阀的旁路阀。
2.6.3 当锅炉压力低于蒸汽母管压力0.05MPa时,缓慢开启主汽阀。
2.6.4 并汽前应使锅炉水位处于最低安全水位,以免并汽时蒸汽带水。
2.6.5 并汽过程中应严密注意汽压、汽温及水位的变化。
2.6.6 打开连续排污阀。在锅炉达到70%额定负荷,水位正常时,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3. 运行
3.1. 正常运行控制的指标
3.1.1 水位在锅炉水位计的正常水位处,有轻微的波动。
3.1.2 蒸汽压力偏离额定值±0.05MPa。
3.1.3 过热器出口温度偏离额定值不大于+5℃,不小于-15℃。
3.1.4 排烟温度应在~175℃。
3.2 锅炉运行的一般管理
3.2.1 锅炉运行
3.2.1.1 锅炉运行时,应均匀连续给水,使锅筒保持正常水位,水位不得低于最低允许水位,水位表内的水位允许微有波动。
3.2.1.2 在低负荷运行时,水位可比正常水位略高一些,在负荷高时,水位可略低于正常水位,以免造成高水位,影响蒸汽品质。
3.2.1.3 应避免汽水部分的泄漏现象而造成假水位。
3.2.1.4 锅炉运行时,压力表的指针不能超过锅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红线,司炉人员应经常监视汽压表。
3.2.1.5 应经常根据烟气分析的结果检查漏风,有漏风之处可用石棉绳之类物品及时堵塞。
3.2.1.6 安全阀每昼夜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安全阀的动作是否灵活,安全阀回座后,不得冒汽。
3.2.1.7 锅炉及汽水管道上的所有阀门和旋塞,在开启和关闭时都必须缓慢地进行,严禁用锤或其它物体敲击。
3.2.1.8 每班必须检查锅筒、过热器、蒸发器、省煤器等处的疏水阀和排污阀的严密性。
3.2.1.9 在运行中应注意检查给水泵的工作是否正常。
3.2.1.10 严禁带压进行裂纹的补焊以及紧人孔等处螺栓。当发现人孔等处漏水或漏汽时,应立即报告锅炉房负责人,在其许可、监督并去压的情况下,才允许紧螺栓,一般应停炉后处理。
3.2.1.11 锅炉超负荷运行,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小时,且出力不大于110%额定负荷。
3.2.1.12 运行中,锅炉保护与连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需要退出检查或维修时,需经锅炉房负责人批准。
3.2.2 锅炉排污
3.2.2.1 连续排污主要目的在于使炉水的含盐量不超过一定的浓度,利用排污阀来调整其排污量。排污量大小应根据炉水化验分析的结果进行调整。
3.2.2.2 定期排污的目的在于排除锅内之沉淀物,且能迅速调整炉水的含盐量以补连续排污之不足,定期排污应在锅炉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每班至少一次,排污时应监视锅筒水位,时间尽可能短,以免影响水循环。
3.2.2.3 锅炉排污时如锅炉房内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3.2.2.4 如开启排污阀发现故障,出现沉淀堵塞,水流不出等现象时,应立即将阀门关闭,并报告值班长检修。
3.2.3 安全阀的校验
3.2.3.1 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
3.2.3.2 过热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为1.04倍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即3.97MPa。
3.2.3.3 锅筒工作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为1.06倍锅筒工作压力即4.45MPa。
3.2.3.4 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
3.2.3.5 所有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不得随意调整。
4. 锅炉运行的计划停炉
4.1 停炉前的准备
4.1.1 应将预计的停炉时间通知有关人员。
4.1.2 停炉前,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案,以便检查时处理。
4.1.3 停炉。
4.1.4 烟道通风,15分钟后停引风机。
4.2 停炉后的冷却
4.2.1 锅炉停汽后,关闭主汽阀,与蒸汽母管截断,开启过热器疏水阀和放气阀,以冷却过热器。锅筒压力应保持半小时后再慢慢降低,不应使锅炉急剧冷却。
4.2.2 锅炉与蒸汽母管截断后,应继续向锅炉给水,有压力时保持锅筒正常水位,无压力时,应保持高水位。
4.2.3 锅炉进行检修时,按下列规定进行冷却。
4.2.3.1 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孔门和烟道系统的有关风门,挡板。
4.2.3.2 经4~6小时后,可打开烟道挡板逐渐通风,并进行必要的放水、上水。
4.2.3.3 经8~10小时后,锅炉可再放水、上水一次,可启动引风机,适当增加放水和上水次数。
4.2.3.4 锅炉压力降至0.3~0.5MPa(表压)或停炉18~24小时后,炉水温度不超过80℃,可将炉水放尽,当压力低于0.2MPa(表压)时,应开启锅筒放气阀,以便放水顺利进行。
4.2.4 锅炉需要紧急冷却时,允许关闭主汽阀4~6小时后,启动引风机加强通风,增加放水、上水次数。
4.2.5 对于锅筒、集箱有裂纹的锅炉,按下列规定进行冷却。
4.2.5.1 停炉6小时后,方可开启烟道挡板,进行缓慢的自然通风。
4.2.5.2 停炉8小时后,方可开启烟道和燃烧室的人孔门,看火门,逐渐增强自然通风。
4.2.5.3 停炉24小时后,方可放水。
4.2.5.4 需紧急冷却时,只允许在停炉8~10小时后,向锅炉上水和放水。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大量上水和放水。
5. 紧急停炉与事故处理
5.1 紧急停炉
因炉内汽水系统有严重故障,或锅炉辅助设备出故障,或其它系统出现故障,为了不致于使事态扩大,需要及时停炉叫紧急停炉。
5.1.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炉:
5.1.1.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计最低可见边缘。
5.1.1.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5.1.1.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标志,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标志。
5.1.1.4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1.1.5 水位计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1.1.6 设置在蒸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5.1.1.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5.1.1.8其它工艺设备异常。
5.1.2 紧急停炉时,首先停止生产工艺系统的运行。
5.1.3 关闭主气阀使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离,同时停止引风机。视事故的性质,必要时可开启放气阀、安全阀和过热器疏水阀,迅速排放蒸汽,降低压力。
5.1.4 紧急停炉时,如无缺水和满水现象,可以采用给水、排污的方式来加速冷却和降低锅炉压力。当出水温度降到70℃,方可把锅水放掉。
5.2 事故处理
5.2.1 锅炉缺水事故
5.2.1.1 锅炉缺水事故会出现下列现象:
5.2.1.1.1 水位计指示低于最低安全水位。
5.2.1.1.2 水位报警器鸣叫,低于水位信号灯亮。
5.2.1.1.3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小于蒸汽流量(炉管爆破时则相反)。
5.2.2 锅炉缺水事故处理
5.2.2.1 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而锅炉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验证低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如对其有怀疑时,应与锅筒水位计对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计);
(2) 若因给水自动调节阀失灵而影响时,应手动开大调节阀,增加给水;
(3) 如用调节阀不能增加给水时,则应投入备用给水管道,增加给水;
(4) 检查所有的排污阀与放水阀是否关闭,必要时,可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
(5) 如锅筒水位继续下降,且在锅筒水位计中消失时,应立即紧急停炉。
5.2.2.2 如给水压力不正常,锅筒水位降低时,应降低锅炉蒸发量,维持水位,同时进行处理。
5.2.3 锅炉满水事故
5.2.3.1 锅炉满水事故会出现下列现象:
(1) 水位计指示高于最高安全水位;
(2) 水位报警鸣叫,高水位信号灯亮;
(3) 过热蒸汽温度下降;
(4) 蒸汽含盐量增大;
(5) 给水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6) 严重满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击,法兰处冒汽。
5.2.4 锅炉满水事故处理
5.2.4.1 当锅炉汽水及水压正常,而锅筒水位超过正常水位上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验证低位水位计的指示正确性(如对其有怀疑时,应与锅筒水位计对照,必要时还应冲洗水位计);
(2) 若因给水自动调节阀失灵的影响而水位升高时,应手动关小调节阀,减少给水;如用调节阀不能控制给水时,则应关小给水阀或其他能控制给水的阀门;
(3) 关闭备用给水管道上的给水阀;
(4) 如水位继续升高,应开启事故放水阀或排污阀。
5.2.4.2 如经上述处理后,锅筒水位仍上升,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继续关小或关闭能给水调节阀;
(2) 加强锅炉放水;
(3) 根据汽温下降情况,必要时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疏水阀。
5.2.4.3 如锅筒水位已超过锅筒水位计的上部可见水位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停炉,关闭主汽阀;
(2) 停止向锅炉上水;
(3) 加强锅炉放水,注意水位在锅筒水位计中出现。
5.2.4.4 在停炉过程中,如水位已重新在锅筒水位计中出现,蒸汽温度又未明显降低时,可维持锅炉继续运行,尽快使水位恢复正常。
5.2.4.5 因给水压力异常升高而引起锅筒水位升高时,应与水泵值班人员联系,尽快使水压恢复正常。
5.2.5锅炉汽水共腾事故
5.2.5.1 蒸汽锅炉汽水共腾事故会出现下列现象:
(1) 锅筒水位发生急剧波动,锅筒水位计看不清水位;
(2) 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
(3) 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击,法兰冒气。
5.2.6 锅炉汽水共腾事故处理措施如下:
(1) 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并保持稳定;
(2) 全开连续排污阀,必要时,开启事故放水阀或其他排污阀,注意保持锅筒水位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
(3)锅内停止加药;
(4) 开启过热器和蒸汽管道处的疏水阀进行疏水;
(5) 测定蒸汽含盐量,并改善锅水质量;
(6) 在锅水质量未改善前,不允许增加锅炉负荷;
(7) 事故消除后,应冲洗锅筒水位计。
5.2.7 过热器管爆破事故
5.2.7.1 过热器管爆破会出现下列现象:
(1) 过热器附近有蒸汽喷出的响声;
(2) 流量不正常的下降,过热蒸汽压力下降,过热蒸汽温度发生变化;
(3) 炉膛负压降低或变为正压,向外喷气或冒烟;
(4) 排烟温度显著下降,烟气颜色变白;
(5) 引风机负荷加大,电流增高。
5.2.7.2过热器管爆破的处理:锅炉紧急停炉。
5.2.8 蒸发器管爆破事故
5.2.8.1 蒸发器管爆破会出现下列现象:
(1) 听到汽水喷射的响声或有明显的爆破声;
(2) 炉膛由负压变为正压,蒸汽和炉烟从炉墙门孔及漏风处大量喷出;
(3) 水位、气压、排烟温度迅速下降,烟气颜色变白;
(4)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5) 出灰口有水汽流出;
(6) 引风机负荷增大,电流增高。
5.2.8.2 蒸发器管爆破的处理:紧急停炉,给水泵停止,引风机必须继续运行至炉烟的蒸汽排尽。
5.2.9 省煤器管爆破
5.2.9.1 省煤器管爆破会出现下列现象:
(1) 锅炉水位下降,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 省煤器附近有泄漏响声,炉墙的缝隙及下部烟道门处向外冒气漏水;
(3) 排烟温度下降,烟气颜色变白;
(4) 出灰口有水汽流出;
(5) 烟气阻力增加,引风机声音不正常,电动机电流增大。
5.2.9.2省煤器管爆破处理:紧急停炉。
7. 维护和保养
7.1 干法保养
适用于停炉时间较长的锅炉,停炉后将水放净,清除水垢和烟灰,关严汽、水管道及排污管道上的阀门。打开锅筒上的人孔将足量干燥剂放入锅筒内,然后将人孔严密封闭。及时更换失效的干燥剂。炉膛内也应放入干燥剂防潮。
7.2 湿法保养
停炉后将水放净,清除水垢和烟灰,关闭所有汽、水、排污阀及人孔门等。将配好的碱性防腐液注入锅炉。开启给水阀门将软化水灌满锅炉(包括过热器和省煤器)。此时关闭放气阀和给水阀门,再开启专用泵进行水循环,保持各处的碱液浓度均匀。保养期要保持锅水碱度,PH值为10~12。
7.3 寒冷季节,不论短期或长期停炉,均应注意防止冻结,必要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4 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清洗,以除去水垢。
7.5 注意锅炉构架是否变形或有断裂现象,护板和保温有损坏裂缝应及时修理。
7.6 定期清除烟道的积灰,以保证烟气的流通。
7.6 如发现焊缝接口漏水应立即进行修补。
7.7 注意各种门类是否能正常开闭、密合。
7.8 管子如有损坏变形,依照原来的方式切换或更新。
7.9 阀门泄漏若不严重,一般在停炉期间进行修理,泄漏原因大部分是由于阀座和阀瓣之间的结合面不严,修理时可将二零件互相研磨,使结合紧密。
7.10 锅炉在停炉期间,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将锅炉内部所有的积灰全部清除。
(2) 检查各受压部份的联接处(包括管路及阀门等)。
(3) 检查各处的绝缘包覆物。
7.11 锅炉任何部分的修理工作,必须建立档案记录,以供备查。
7.12 锅炉的常年检验
7.12.1 蒸汽锅炉及辅助设备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7.12.2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将锅炉内外清扫干净,准备好检验所需要工具。
7.12.3 锅炉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 锅筒内外壁有无腐蚀现象,尤其注意水平面上下处,锅筒封头与筒身接合处。
(2) 上升管、下降管与锅筒联接处。
(3) 受热面管与集箱联接处。
(4) 排污系统接合处。
(5) 管子的弯曲变形情况。
(6) 必要时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7.13 受压件部位各人孔、垫片及阀门、法兰垫片每拆卸检查一次,锅炉使用单位均应自备垫片予以更换,并将密封结合面残留物清理干净,以确保不泄漏。
7.14 锅炉的水压试验
(1) 依照规定在一定的使用期限内进行。
(2) 经过大修或主要受压部分修理后进行。
(3) 水压试验按JB/T1612-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进行,并满足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3.6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