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系统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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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系统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管理的通知
【标 签】公务用车,有关事宜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3﹞45号
【发文日期】2003-02-21
【实施时间】2003-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现就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务用车购置问题
1、公务用车购置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的标准,小轿车的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
2、今后各级国税局在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除说明购车 原因外,还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本单位的领导职数、在职人数、现有车辆数量、车辆现状及车辆构成等情况,所购置车辆需要说明具体车型、价格、排气量、数量、使用单位等。
3、各级国税局不得先购车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不按申报审批程序购车和未经省局批准擅自购置或超标准购买的公务用车,省局将予以收缴、调配。
4、各级国税局所有公务用车要纳入固定资产实行软件管理,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档案。
为加强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有效实施公务用车的集中采购,省局重申:系统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的最终审批权在省局,当地政府奖励的实物车辆及其他接收捐赠的车辆也均需报省局登记备案。
二、关于公务用车处置的标准
为更好的发挥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益,节约资金支出,有效杜绝更新频繁的现象,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明确系统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以上或年审不合格的,才能提出报废申请;公务用车如遇技术、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要由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技术鉴定;不满足上述条件而提出变卖处置申请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满足:使用期限超过7年以上或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对基层分局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
变卖处置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今后,各市局在公务用车处置审批上报时,务必严格按照以
上标准执行,不满足处置标准的车辆,省局将不予批复。
三、关于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报废、调拨等档案的管理
1、各市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所附审批表样式,统一印制、使用幅面为A4的各种审批表。各市局原印制的各种审批表停止使用。
2、各市局上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时,必须同时提供由中介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幅面为A4),并附有单页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摘要应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并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3、各市局在上报的审批表中,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可只加盖公章而无审批意见。
4、各县区局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的审批表,各市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后应及时上报省局。各市局上报省局时间与审批表上所注日期原则上不应超过20天。 四、关于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目前,各市局所附送的评估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并且部分评估报告未能真实反映资产的有关状况。现对评估报告所必须包含的基本内容明确如下: 1、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品牌名称、车牌号、购置及入账时间、入账价值、行驶里程、资产状况或新旧程度。
2、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或依据,评估价格。
3、评估多项资产时,需单项资产予以说明,而不能以总括概念揭示。
4、评估报告的摘要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各市局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需在委托评估约定书中按以上要求予以明确。 为做好系统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市局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予以总结上报。对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省局将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