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模式定义的比较性辨析
2010年6月第25卷第2期
JOURNAL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OFHENANINSTITUTEOFENGINEERING(SOCIALSCIENCE
Jun.2010
EDITION)
V01.25No.2
对刑事诉讼模式定义的比较性辨析
顾
彬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作为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的核心内涵。对于刑事诉讼模式的称渭及定义在学者中有着并不相同的界定,而古今几大主要诉讼模式也显现出各异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而法文化的共性和相异性决定着这一模式的基本改革走向。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定义辨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1)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0)02—0066一03
一、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称谓
刑事诉讼模式有多个称谓,大多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用的是“刑事诉讼结构”的提法,此外,刑事诉讼的形式或构造也指的是刑事诉讼模式。
李心鉴用的则是“刑事诉讼构造”的提法,这一提法国内学者一般并不使用,但他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卜2第一,“刑事诉讼的形式”的提法有两点不足:一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有简单化之嫌”,二是“易于与其他相同法律术语相混同”。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形式”这一提法确实太过单薄和笼统,“形式”这个词语本身就有很多意思,无法彰显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故而基本不为学者们所用。第二,“刑事诉讼的模式”的提法。模式其实是一个舶来的概念,“白六十年代美国著名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学说之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刑诉模式学说,‘模式’一语即被广泛使用”。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2J%1将该词用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诠释略显呆板,没有一种“动态”的效果。当然,这难免有些吹毛求疵,“模式”的提法用得还是相当普遍的。第三,“刑事诉讼结构”的提法。这其实是对“结构”和“构造”在汉语用意上的一个比较,两个词基本意思一致,但略有不同,后者较前者多一个“相互关系”的内涵,而这正是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点。
诚然,这种对概念用法进行精细分析的态度确实是做学问所需要的,但过于纠结于此类问题意义不大。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定义
关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定义,张建伟认为是“追诉方、被收稿日期:2010一04—26
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C3334。陈瑞华认为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问的法律关系”【4j27。宋英辉认为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C5138。刘金友认为是“控诉、辩护、裁判三种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J12。吴洪耀认为是“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格局”"卅。
比较国内各家之言,笔者发现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从外延上来看,更多的学者将刑事诉讼模式界定为一种“地位和关系”,但宋英辉则将之界定为一种“方式和格局”,而把“地位和关系”作为“方式和格局”的集中体现。笔者认为,定义包含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它不同于平常提到的“含义”、“概念”等,应当非常严谨。刑事诉讼模式最为核心的内容应当是一种“相互关系”,至于诉讼的基本方式与格局仅仅是该“关系”的外化表现,而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宋英辉下的定义不够严谨。
从内涵上看,刑事诉讼构造之中的主体应当是人或机构,而刘金友则认定为是“控诉、辩护、裁判三种职能”,笔者认为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职能归根到底也必须由人或机构来承担实施。
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李心鉴关于刑事诉讼模
式的定义较为准确——“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
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州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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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顾彬(1985一),男,江苏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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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彬对刑事诉讼模式定义的比较性辨析
这一定义准确地把刑事诉讼模式的内核放在了“地位和关系”上,揭示了刑事诉讼模式的本质是三大诉讼职能承担者的地位及相互关系,而且分清了刑事诉讼模式与诉讼方式和格局的关系,此外还指出了决定诉讼模式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是比较科学的。
(s-)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
笔者在此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作一简述。首先,古代的刑事诉讼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弹劾式和纠问式;其次,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下面笔者就这两种分类分别作一有关特征方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模式之特征分述(一)古代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1.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所谓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州7】67。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程序的启动方面,只有私人才能提起诉讼。国家不行使起诉权,只有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能够向法院起诉,直至民众控告兴起,但仍不存在官方起诉机构。“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控告人与被告人地位平等。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法官不参与证据的收集,只负责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评判。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8J。
2.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所谓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由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jl‘。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程序的启动方面,法院可以主动追究犯罪。不论被害人是否控告,审判机构均可以主动提起诉讼,集控诉和审判职能于一身。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诉讼模式之下并非不承认私人起诉权的行使,只是不将控告作为审判的必要前提。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被害人与被告人均是诉讼的客体。被害人仅仅是裁判者发现和获取证据的一个来源,被告人则沦为刑讯的对象。第三,证据制度方面,采取法定证据制度。依据法定证据制度,“法律就诉讼活动中可以采用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9J。第四,审判方式方面,采取秘密和书面的方式进行。纠问式诉讼产生于封建统治的鼎盛期,是宗教裁判所采取的诉讼模式。在这些涉及教士的案件中,为了避免丑闻外露,故多以书面审的方式秘密进行。o刊碍
(二)近现代三大诉讼模式的特征
近现代主要有三种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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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的特征如下:第一,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的侦查通常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指挥司法警察或刑事警察进行。第二,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并且秘密进行。第三,一般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方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实行公诉与自诉并存的追诉机制。第四,法官主导、指挥审判。法官依职权积极推进诉讼进程,并可以自行调查证据。第五,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为标志。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的特征如下:第一,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审判中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遵循“法官克制”的惯例。第二,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制度,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辩双方的辩论。第三,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辩诉交易发达。第四,采取起诉认否程序,对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供述,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无须进行质证辩论。第五,实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3.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该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因此,它的特征就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留了职权主义中法官积极作为的优点,二是借鉴了当事人主义中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推进诉讼进程的优点。
实际上,纯粹的职权主义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已经不再适应历史的潮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互相借鉴彼此诉讼制度的优点,两种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地融合。混合式诉讼模式也更利于后现代国家的吸收利用。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在简要阐述完刑事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之后,笔者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作一简述,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并于1996年修订,适用至今。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既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又积极吸收着对抗制诉讼的养分,故而呈现出双重属性。汪海燕将其界定为“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LIoJ
之所以称为“混合式”,在于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有益因素,表现如下:首先,在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上,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律师或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也得到提前,并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其次,相对弱化了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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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和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再次,加强了审判机关的中立性。例如,改革了检察院的全卷移送制度;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修改为程序性审查;将原来法庭调查以法官为主导改为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弱化了合议庭的追诉职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之所以说是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是因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仅是弱化了强职权因素,并没有完全剔除强职权主义的内容。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用陈光中的话来讲,仅仅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并不享有沉默权。再次,法院内部权力可决定案件的局面并没有彻底改观,审委会的保留就是最好的例证。此外,单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力改变外在因素或权力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
综上,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为“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是比较科学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
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中的强职权主义基调意味着,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还是在诉讼的实践运行中,社会控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的。那么,我国应当选取一种怎样的诉讼模式呢?照搬西方是不行的,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汪海燕运用“法文化的共性和相异性”原理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出路:“从法文化的共性要求出发,我国应改变现行刑事诉讼中权力控制的方式,即将权力控制的主要方式从单向度的纵向权力控制转变为同位权力之间的制衡,同时在立法中贯彻权利保障的非纯
功利思想。但与此同时,法文化的相异性要求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将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1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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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AnalysisoftheCriminalModelDefinition
GUBin
(China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and
Law,蹦增100088,China)
on
Abstract:Themodelofcriminal,鹊theaxisofcriminalproceedings,dependsofcriminalprocedure.Moreover,itis
a
particularvaluesandideaS
core
seriesofbaSicproceduralpatternsthatembodythe
defenseand
the
meaningofthe
on
legalrelationshipamongtheprosecution,thejudge.There
flee
differentinterpretation
the
appellationanddefinitionofmodelofcriminalprocedure,andseveralmainmodelsofcriminalprocedureinhistorytake
on
variouscharacteristics.InChina。themodeofcriminalprocedurebaSesitselfon”strongauthoritysystem”.
Itisthehomogeneityanddifferenceoflegalculturethatgovernsthetrendofthemodeinthereformation.
Keywords:themodelofcriminalprocedure;definitionanalysis;authoritysystem;adversarysystem;mixedcriminal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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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模式定义的比较性辨析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顾彬, GU Bin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0,25(2)0次
参考文献(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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