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市属十区分批次用地报批)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报批(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市属十区分批次用地报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1**********]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 〕 233 号, 2002 年 8 月 1 日 。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 1 月 9 日 。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2004 年 10 月 22 日 。
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 〕 238 号, 2004 年 11 月 3 日 。
8、《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5 〕 153 号, 2005 年 8 月 15 日 。
9、《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70 号, 2005 年 9 月 9 日 。
10、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6]68 号, 2006 年 3 月 22 日。 审批条件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省政府批准的市属十区建设项目用地。
2、 涉及占用《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按法定程序须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市属十区建设项目用地。
办理程序
1.受理;
2.会审;
3.上报市政府;
4.整理审核上报省材料;
5.上报省国土厅。
申报材料
1、关于上报批次用地审查意见的请示(原件(3份),①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②说明请示的原因、拟征(占)地块现场的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原件(5份),①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②一般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
3、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表(原件(5份),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
4、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①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②提供原件核对③各单位盖公章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②各单位法定
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 1-2 名代理人③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6、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②提供原件核对)
7、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申请(原件,①各单位盖公章②说明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申请用地的地点、面积、规划用途和现场基本情况③注明规划许可文件文号④如有其他具体要求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并提出)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复印件,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①各单位加盖公章② 提供原件核对)
10、国家、省、市、市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①各单位加盖公章② 提供原件核对)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1:500 或 1:2000 地形图)(原件(4份),①测绘部门出具,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用地方案号②含放桩情况、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家和集体两种)及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1:500 或 1:2000 地形图等③须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④其中两份在办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时提交相关办理部门)
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3份),办理用地报批权属调查业务后取得)
13、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复印件(3份),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①区国土房管分局核对并加盖公章②含村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类、面积)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15、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16、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办理)
17、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18、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区国土房管分局意见(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①区国土房管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②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未举行听证会的,说明告知听证权利和期满放弃听证情况,并提供放弃听证的证明)
19、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向区国土房管分局申请,要求区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承诺)
20、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情况函(原件,预审或勘测定界结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21、《补充耕地方案》(原件,涉及占用耕地的,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22、《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基金缴款通知书》缴款回执(原件,涉及占用耕地,需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的,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23、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复印件,涉及占用耕地,以易地开发方式补充耕地的,①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②各单位加盖公章③提供原件核对)
24、已描绘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形图(原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6份),不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4份),①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②市房地产测绘所已编定用地方案号)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审批时限
1、由区国土房管局代为受理,形成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2、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15 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
3、不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
4、不含市发改委、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的时间。
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标准: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 2.1% 计算应缴额。
备注:
①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前,需向省财政缴纳应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 20% 。
②余下 80% 在本市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时,向区国土房管局缴纳。
联系方式 38920685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窗口
备注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对原件、经办人员和局长签名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