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企业管理制度样本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投资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
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1000 万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IPO 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