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媒体的"自我修养"
[摘要]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因信息的广泛互动和交流,似乎已成为一个开放、自由、互惠的“理想王国”。但发生于网络空间的种种问题,及因此而产生的多种悖论,促使网络媒体转向于“自我修养”问题。从“意识”、“主体性”、“主体间性”出发,重新检视网络媒体从业者德性的“自我生产”、网络媒体组织的身份“生产”,及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网络媒体 修养 自从网络诞生以来,由此而产生的网络媒体开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新局面;媒体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人们对新媒体技术产生了无限憧憬,以至于认为新媒体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是一个民族振兴的中坚力量。 不可否认,网络媒体确实带来了任何一个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传播优势。在网络媒体平台,人们可以即时获取任何所需信息,可以广泛互动和交流。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平台发展出供不同文化群体生存的细化空间,特别是2010年微博客的迅速扩散,更显示出这种“传奇式”发展。当然网络载体的不断创新,与政府积极建设新媒体、创新网络技术紧密相关,如2011年12月,温总理主持召开有关加快发展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包括技术)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凡此种种似乎预示着网络媒体已成为一个开放、自由、互惠的“理想王国”。 然而,与人们高唱赞歌之景象不同的是,发生于网络空间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关于网络媒体的多种悖论亦此起彼伏。因为网络媒体把人们带入了一个接一个的媒体事件“陷阱”,面对这些人们有些自顾不暇。网络媒体中的这些问题一方面与其存在的社会生态有关(如一些社会问题在网络中频繁讨论);但更为重要的是与网络媒体的“自我修养”欠缺密不可分,特别是与网络媒体从业者的德性修养、组织机构的身份“生产”、媒体信息传播的路径选择紧密相关。 意识与网络媒体从业者德性的“自我生产” 传播学文化研究者理查德?约翰生曾在分析文化时,认为文化探究主要在于“意识”和“主体性”的历史形态,或是我们借以生存的主体形态,甚至从还原的角度看,是关于社会主观方面的分析。从“意识”出发,这本身就是追根溯源的历史考察,最终落脚于自我的所谓“简单的抽象”。 关于“意识”的框架,有一个清晰的历史脉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类所具有的“意识”,是作为理解人类社会的前提。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又提及“意识”的含义,他在把最糟糕的建筑家与最优秀的蜜蜂相比较时,认为建筑家的“产品”在被生产之前就已“理想的存在了”。换言之,这种“产品”存在于想象中,存在于意识中。正如约翰生所认为的,人类以一种理想或想象的生活为特点,而在生活中,“人类培养了意志,产生了梦想,提出了各种范畴”。[1]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称此为“类存在”特征,或“普遍-历史范畴”,对一切历史都是真实的,是一个“简单而普遍的抽象”。 其实马克思的“意识”概念,更多的是指社会过程的“主观方面”。而这种“意识”亦包含自我意识,是“一种能动的精神和道德的自我生产”。[2]尽管这里的“精神的”与“道德的”涵盖的意义很广泛,但仍包括一般性的道德“生产”可能,即一种对外界思维和对自身能动“意识”的冲动。而作为社会的有机分子,网络媒体从业者也具有这种“能动的精神和道德的自我生产”机制和冲动,而这其实是媒体工作者以组织者、编辑者、传播者等自居的前提,也是信息传播持续发展的条件。 网络媒体从业者德性修养是与网络传播的传媒生态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概括讲存在三个方面。首先,应突出的是培养和完善个体的道德人格。这里的道德人格是人的社会特质的一种表现,与个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密切联系。发展这种人格则必然要求媒体从业者一方面内化历史文化的优秀传统,同时还要努力把握时代对信息传播的需要,特别是新技术带来的互动模式变迁和因此而提出的新要求。 其次,确立和发展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相统一的权利义务观。社会发展的后现代性状态,及网络媒体生存的传媒生态,都需媒体从业者确立和发展权利义务观。作为网络媒体的从业者,其享有的道德权利由既定的道德体系给予个体的道德地位或权益,包括个体应享有的“人格独立”、“公平的善待”等;[3]而道德义务是行为主体“在道德上应尽的道德责任和使命”,[4]关键是履行主体间互惠的义务。 第三,培养和建立大众文化“意识”。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创新,使我们面对的文化形态更加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创造出一个囊括主流文化、大众文化、精英文化、草根文化、亚文化等多种文化共生的复杂体系。而在这众多的文化子系统中,大众文化因具有两重属性而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作为文化商品,以获取经济效益和赢得大众的喜爱为目的;另一方面,还是重要的社会传媒,引导大众的审美情趣和价值追求。这就要求网络媒体从业者从修养大众文化“意识”出发,关键在于把握大众文化的内生机制和传播规律。 主体性与网络媒体组织的身份“生产” “主体性”概念与近代西方哲学渊源深厚,主体性哲学从“自我”出发,关注自我,并以主体为基点,分析“主体的自主性、自主意识性和自为性”[5]等与“主体性”相关的概念。约翰生认为,主体性包括可能性,表现为主观上一些能动的因素或冲动。主体性聚焦于“我是谁”或同样重要的文化上的“我们是谁”的问题,聚焦于个体或集体的身份。更为重要的“主体性”是生产而非给定的。[6]关于身份问题,传播学文化研究学者吉登斯认为,身份是一种关于行为者自身的思考模式。还有人认为,身份是社会“建构的”,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情境。 主体性哲学认为,主体性建构了主体。主体性既是行为者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性质”,又是行动者作为主体的“根据和条件”。即是说,个体或集体在进行能动或主动性行为时所属有的“主体性”首先是聚焦于“我们是谁”的身份生产问题,关键是通过现有价值体系塑造能动的价值存在。而对于网络媒体组织来说,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要进行自身身份的“生产”问题,即关注传播信息时如何体现主体性原则。或者可以说,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或具有了什么样的性质才能使网络媒体组织成为能动的价值存在?
首先,通过媒体组织自身的支配与自律,以此体现自为的“自律性”属性。网络媒体组织作为一个能够积极行动的行为主体,必然具备特定的价值关系,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这个组织在自身支配与自律的关系中具有独立自主性。即是说,网络媒体组织虽然是社会复杂体系中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处在各种关系之中,但作为信息传播的行为主体要能动的信息传播则首先具有一种“自由的意志”,即立于自身,且能“自我”决定。在这种“自由的意志”和“自我”决定的基础上,自律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媒体组织的自律是同信息传播的责任与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自为、自律并行的媒体组织,才能真正体现出能动的价值存在属性。 其次,媒体组织通过能动的实践性活动,进行主客体“分化”和“统一”的活动,以此体现自主意识的“能动性”原则。能动性是任何一个实践性主体的根本属性,而实践是创造性的活动,网络媒体组织之所以成为能动主体,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这种创造活动决定的。媒体组织的这种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性活动,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不断的认知和建构,形成了客观世界和“建构世界”,网络媒体组织的传播实践即完成于这个过程。 在客观世界的层面上,媒体组织作为客观世界的存在物,体现出“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但在建构世界的意义上,媒体组织与客观世界则是“建构”和“被建构”的关系,体现了媒体组织与客观世界的主客体“分化”或“统一”。正是在这种主客体“分化”和“统一”的创造性活动中,网络媒体组织的自主意识的“能动性”才能体现出来,而这也构成了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不息生命力。 主体间性与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路径选择 “主体间性”是基于传播过程中的“主—客”传播模式的批判思考,揭示出“主—客”传播模式的“单一主体论”或“自我中心论”。即主张“任何传播都在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内进行”,[7]一切传播都是针对于所谓“他者”所展开的活动而已。对于这种“主—客”模式过分强调主体属性,“主体间性”则表达出“现实的人所存在的主体间关系的内在性质”。[8]“主体间性”补充了“主—客”模式的缺陷,指出传播过程中主体能够到达“另一极”主体,从而使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成为可能,则必须借助一个“中介客体”。这一客体是“中介化的客体和客体化的中介”。[9]重要的是这一客体同时面对“多极”主体,并以此形成“主体—客体—主体”[10]三极关系模式。 “主体间性”突出的是,信息传播的互动和“互惠”取向,即怎样形成传播过程的共享与共生问题。而这对于网络媒体更为重要。这是由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和生存的传媒生态决定的。与传统大众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更加复杂化,文化互动更加多元化,矛盾因此更加尖锐化。面对这些事实,网络媒体要确保信息传播的顺利和持续成功,则必然应立于“主体间性”选择可能的信息传播路径。 第一,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前提是立足于多元文化(主流、大众、精英、草根、亚文化等)“互惠性理解”的基础上,关注于如何形成网络空间中不同文化间的互惠理解问题,从一个重在传播者“主体—客体”的视角提升至超越传播者自身,进而密切关注其他多样文化,与所谓“他者”文化产生广泛互动的过程中来,进而建立可理解和交流的传播“自我意识”。概括讲,即为提升网络媒体作为主体超越自身和与其他多样文化互惠与互动的能力,进而重新建构出完整的主体自我“意识”。 第二,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重点在于创造一个易于解读和乐于交流的信息传播文本。考察网络媒体的传播过程,要实现“传播主体—中介客体—互动主体”这一互惠过程,即必须创造一个传播和互动双方所能共享的符号化信息文本。概括讲,首先要想顺利实现这种传播模式,应基于所有参与者都能理解的语言符号来表达,而不是过分青睐各方主体所形成的经验结构,从而使传播过程具有“主体间性”;其次,创造的这种信息文本的叙述结构和解读方式与参与者主体的期望相同,即符合参与者主体的思维模式、审美情趣和价值追求;再次,这种信息文本在心理上,同样在时空观上与参与者主体相一致,即信息文本成为传播的主体间的共生心理基础,进而成为共同时空观上分享意义的信息平台。 第三,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关键在于传播主体对其他文化主体建构一种新的身份“图式”,这是确保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可持续的根本保证。分析网络平台中各种网络信息传播载体,如传统党性媒体建立的网络平台、综合性信息平台、众多的社区、论坛、博客、掘客、微博客、小群体网站等,他们都有自己钟情的话语表达,以此建构出自己认可的精英文化、主流文化、大众文化、亚文化(略大于小群体文化)、小群体文化,等等。面对这复杂的文化交流与互动势态,关键在于参与主体建构一种关于其他文化的身份“图式”,与“主体—客体”传播模式比较,这种身份“图式”的建构是在参与主体处于互惠理解基础上的尝试。 有了这种文化身份“图式”,参与主体在相互交流与互动时,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其他文化的参与,而是在交流和互动过程中让其更有“组织性、抽象和简洁”。这样,不但已建构的身份“图式”得以修正,使其越来越细化和清晰,而且为各种文化的参与提供了不断调适自己,或甚至融入“他者”文化交流的可能性。 注释: [1][2][6]罗钢、刘象愚主编:《文化研究读本》[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4]田秀云:《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7][8][9][10]单波:《跨文化传播的问题与可能性》[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