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文书电子版201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址: 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卫 样认〔 〕 号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
到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
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商标为 ,规格为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
为 。 依据 的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年 月 日到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者将《产品样品
确认书》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加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
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抽检
到的 样品,经过本单位核实,现予以确认(在下列对
应项画○):
1、 样品是我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
2、 样品不是我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理由如下:
确认单位盖章或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卫 鉴委〔 〕 号
本机关为卫生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 样品 件,有关资料 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卫 检告〔 〕 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卫 调〔 〕 号
经健康检查你单位下列人员体检结果显示具有职业禁忌,根据 的规定, 请将下列人员调离相应的职业禁忌岗位,并将调离情况函告本机关。 应调离人员名单如下: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调离人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卫 控〔 〕 号
鉴于 根据 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或场所进行控制:
本机关将于 日内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前,你单位不得销毁或使用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如不服本控制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卫 解〔 〕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卫生
行政控制决定书》,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或场所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经研究,现决
定依法解除控制。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深
圳
市
卫年生 和
人
口月计
划
生
日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委
员 会
封
条
封至 年
月
日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
案发单位(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案情摘要:
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案情摘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 件 移 送 书
卫 移〔 〕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的 案件,因为 , 根据 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处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查处结果函告本机关。 移送的材料目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页共页
被询问人:
询问机关: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 证存〔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下 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卫 证处〔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案 由:
承办机构: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案由:
合议主持人: 参加合议人员:
合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合议地点: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
合议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第 页共 页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 罚告〔 〕 号
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 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 条之规定,可在 年 月 日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页共页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承办机关: 承办人: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卫 听告〔 〕 号 :
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卫 听通〔 〕 号
:
你(单位) 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听证地点 3、听证方式: A 、公开听证 B 、不公开听证(原因: 4、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5、请事先准备好有关证据,通知证人和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卫生行政机关留存,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听 证 笔 录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机构: 案件承办人: 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 书记员: 听证方式: A 、公开听证 B 、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案由: 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听证意见书
本机关对 案,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听证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罚〔 〕 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 现依据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三个月 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之规定,现依据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年 月 日收到, 卫生监督员签名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年 月 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送达机关: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卫 强申〔 〕 号
被申请执行人:
地 址: 电话: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违反了 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仍未履行。
根据 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结 案 报 告
当 事 人: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案 由: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执行方式:
2、执行日期:
3、执行结果:
二、不作行政处罚的理由:
建议本案结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