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动产质押合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动产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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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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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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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二)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三)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财产的一部分,与质押财产共同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四)乙方实际接收的质押财产与“质押财产清单”不一致时,以乙方实际接收的质押财产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五)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与返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包括质押财产的从物及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凭证、单据、证书)交付乙方占有;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已由乙方占有,则本合同签订时视为交付。
交付质押财产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乙方质押财产的瑕疵以及保管质押财产
应注意的事项。
质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财产。乙方返还质押财产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第四条 责任承担
(一)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六)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九)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
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除非甲方特别书面要求并支付费用,乙方只需按通常的方法和标准保管质押财产。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乙方为了实现质权;
(二)乙方为了维持与保全质押财产性能或价值;
(三)如不处置质押财产将对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四)为了甲方利益。
质押财产交付前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甲方负担。质押财产交付后因乙方过错发生毁损、灭失,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质押财产的维修费用或者要求乙方以同品质的替代物作赔偿或者按质押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乙方向甲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在债务人全部清偿债务之后才履行,如债务人未能全部清偿债务,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与乙方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可以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六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
质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押财产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变更、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对保险期限作相应的延长。如甲方中断保险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代甲方办理质押财产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
质押权存续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如提供物的担保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质押财产在质押前已保险,甲方应按上述内容对保险单作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财产,以恢复质押财产价值;
(五)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财产续保,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质押财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如果质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或者质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物,以恢复质押物价值;
(五)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3.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质物为不可分物的,乙方可以就全部质物行使质权。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当甲方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三)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第十条 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措施
(一)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乙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甲方同意乙方对提前处分质权财产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1.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评估、维修、保养、拍卖、过户、提存、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贷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质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
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质押财产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如下(或另附):
质 押 财 产 清 单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押):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