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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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
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
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和宣传教育。
第五条 乡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
外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草原。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第九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