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邮编: 32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金子军
联系电话:0579-85339992
传真:0579-85339991
乙方(受让方):哈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条 转让原则
1.1转让方作为受益人享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签署的编号: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316】号-【1】号的《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中物流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项下贰亿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1.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二条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
2.1转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人民币贰亿元整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2.2转让价格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贰亿零贰拾万元整。
第三条 资金划拨
3.1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应在2015年9月 日将受让信托受益权资金交付至下述账号中:
账户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账 号:[**************]2
大额行号:[1**********]3
受让方受让该信托受益权的资金必须是受让方合法所有的非理财资金,如果受让方没有按上述约定支付受让价款贰亿零贰拾万元整,则按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转让方有权依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收取转让价款。
4.2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转让方仅为受益人的,自行转让受益权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且与委托人一起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4.3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4.5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转让方转让全部信托受益权后,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放弃《信托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并退出本信托。
4.6转让方是所转让标的受益权的合法所有人,且有权转让该受益权。该受益权合法、真实、有效,截止转让日,该等受益权上均无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者权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受让信托受益权。
5.2受让方已充分了解编号为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316】号-【1】号的《信托合同》项下已揭示的所有风险,详细阅读并理解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的内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转让生效后乙方愿意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项风险和损失,转让方不承担保证收益责任。
5.3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受让信托受益权资金,并保证对该受让信托受益权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5.4受让方应向受托人提供企业资料及划付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的账户。以上账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5.5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5.6自受益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享有的信托利益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至9.2条指定账户。
5.7受让方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8受让方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9受托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5.10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有关税费。
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受益权转让生效
6.1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成立。
6.2合同成立且转让方、受让方将受益权转让通知(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确认)及受益权转让款收付凭证提交受托人确认,并由受托人完成受益权变更手续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受益权转让生效。
第七条 其它
7.1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信托合同》相应条款;《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适用本合同。
7.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7.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文本
8.1本合同壹式伍份,转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贰份,受托人持壹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中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受让方信息
9.1请受让方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姓名/名称: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9.2受让方接收信托财产的指定账号:
账户名称: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密银行账号
账 号:[**************]2
大额行号:[1**********]3
(签署页)
转让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签约时间:2015年 月 日
附件:信托受益权转让通知函
信托受益权转让通知函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5】【信托】第【316】号-【1】号的《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亚中物流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规定,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信托资金初始金额为贰亿元人民币。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 1月 日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 1月 日起全部受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及受益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本次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及受益人权利义务,其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初始金额为贰亿元人民币。
现将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及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通知贵司:
受益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哈密银行 开户行:哈密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哈密银行在此声明:因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我司承担,与贵司无关。请贵司根据本通知进行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并向上述账户支付信托利益。
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 年 月 日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