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阀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国家金融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者利益,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由存款金融机构统一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按其吸收的存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交纳保费,当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给予补偿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人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及中央银行的最后代款人三者,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当然,同其他任何一种制度安排一样,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其重要功能的同时,也存地缺陷。它的最大缺陷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和监督。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银行业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潜在风险较高。事实上,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甚至超过东南亚国家银行在爆发金融危机时期的坏账比例。 尽管近几年我国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等途径,商业银行已剥离不良资产14000亿,但目前银行不良贷款仍占20%1~i。而且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具有吸收存款能力的金融机构日趋增多,既包括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有100多家股份制、住房储蓄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此外还有近200家外资银行以及数以万计农村信用社等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发生一些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如“中农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事件,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严重的问题金融机构时也是困难重重、处处被动。鉴此,为了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利益,为了对破产后的银行进行善后处理,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因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也为了给我国银行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组织形式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和英国;二是由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三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从我国情况来看,以第一种形式为宜,可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投保银行共同出资,共同组建存款保险机构。 2、职能定位。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和复合职能两种类型。单一职能只具有保险职能,复合职能还包括金融监管和破产处理职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职能演变的过程来看,复合职能正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除了保护存款人利益外,还承担了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等业务,对投资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营不善的勒令停业或取消保险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它认为经营不好的银行的保险资格;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保险当局(美国和比利时)可以通过提供购买其资产或将自己的资金存人该机构的方式进行紧急清偿;对那些不能采取挽救措施的银行,让经营完善、管理得法的银行吸收兼并,并且给那些愿意兼并或收购破产金融机构的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如美国和日本)。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体包括:(1)保险职能。这是存款保险的基本职能;(2)监管职能。(3)破产清算职能。 3、投保方式选择。世界各.国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强制性参加方式,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二是自愿参加方式,如德国和瑞土基本上是自愿保险;三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自愿保险方案的弊端,我国宜采取强制保险方式,所有符合条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参加。 4、保险费率的确定。根据费率是否变动,存款保险分为变动费率制度和单一率制度。变动费率制度根据各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来计算其风险并以此估算保费。从理论上看这一制度很有吸引力,但识别风险并非易事,要想获得成功,需要持续监管,深人了解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而单一费率制度执行起来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显,主要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对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来说不甚公平。我国宜实行变动费率制度。通过对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产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盈利质量、资产流动水平分别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而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费率水平的确定上,应避免过高和过低两种倾向。因为费率过低难以筹集到足够的保险基金,如,日本实行的低费率(0.012%)使得存款保险公司名存实亡,难以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费率过高则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加重银行负担。由于我国银行潜在风险较高,存款保险费率可相对高些,可参照美国0.23-0.31%的费率,短期内积累一笔保险基金。 5、对濒于破产或破产银行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通常对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吸收合并。即由存款保险公司给愿意吸收合并要倒闭金融机构的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资助,诱导健康接收并承担要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如1974年,富兰克林银行由于外汇交易失利而使流动性严重受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采取了资助并将其并人其他银行的做法。口)收购改组。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收购破产银行的股票,接管并改组该银行。如1984年,伊利诺大陆银行濒临破产时,FDIC没找到愿意将其合并的银行,于是投入55亿美元资金买入它80%该银行的股票,对其实施改组。(3)破产清算。对于亏损严重无法挽救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则进行破产清算,对存款进行一定限额的赔偿,如1982年宾夕尼亚广场银行由于贷款质量低劣导致破产,FDIC赔偿了10万限额内的小额存款人,大额存款人承担了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