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常见问题(成品)
一、结婚前问题
1. 婚姻能力
(1)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 禁止性规定
(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
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难以判断时,我们应当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结合医学专家对疾病的意见,对婚姻效力作出相应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 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
(1)实物和金钱均属
(2)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 、(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生活困难" 的认定
《解释二》规定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应当返还彩礼。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
4.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
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
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
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
5. 青春损失费
不支持
协商经济补偿
(结合彩礼)
6. 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方要求" 离婚" 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在继承遗产时,只可根据相互扶助的情况处理。
7.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结婚时,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时的出资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结婚后问题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 夫妻财产
(1)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共同使用也是一方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不是有病)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家庭财产
(1).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 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婚姻法》第13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5. 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4)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5)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
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关于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性质的认定 《解释二》明确了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解释未作规定。
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 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双方分居后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具体来说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不堪另一方的虐待、歧视,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如何划定夫妻共同债务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误区:好多人认为,夫妻约定其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可以逃避债务。实际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3)婚前债务的特殊情况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夫妻关系内部债务如何认定
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如果举债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必须要举证证明这笔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所借,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
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则配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偿还了债务,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追偿时,也应当由举债方承担债务的发生系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5)夫妻中的一方因承担侵权赔偿而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
对婚姻关系期间,因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后,可向对方追偿。
此时,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举证证明债务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如果侵权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则由侵权人承担返还责任。
(6)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为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类似的借款协议是否应予支持?
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
如果能够查明这种借款是一方为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则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不应支持。
如果一方履行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也不予支持。但如果这种补偿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合法配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当然代理权,第三人可以将此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双方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
三、离婚问题
婚后是否还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据此,男女双方不仅可以在婚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也可以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
成协议
1. 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确系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2.. 当事人的误区
1: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 往往事与愿违。
2:分居2年就可离婚, 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司法解释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 但误以为必须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 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 对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3: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我们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3. 相关概念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并且是指经常性的,而不是偶尔的。
3.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 保证书" 、" 道歉书" 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5. 名称解释
包二奶" 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 重婚" 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包二奶" 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 包二奶" 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 包二奶" 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 重婚"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
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 明知他人已有配偶" ,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 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
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 ;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 通奸" 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 姘居" 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6. 分居满两年是否就算自动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如果仅仅是分居,不管是分居多少年,都不能算自动离婚。
7. 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 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 、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8.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如何处理
解决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另一方承受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二是对公司股权折价补偿。
9. 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0.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11. 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夫妻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判决:(1)、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2)、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应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3)、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可以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2. 损害赔偿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 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13. 孩子问题
(1)离婚时,子女如何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 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 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2)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
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5)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
(7)在什么时候给付抚养费?
按有关规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
(8)在什么条件下,可能会遇到要求给付子女抚养养费的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子女抚养费: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未结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况。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应给子女抚养费。
(9)有什么方式要求给付抚养费?
当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
(10)这个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 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 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1)关于子女探望权
当事人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 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 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 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 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 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应判决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以及《解释一》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二条对探望权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2)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13)孩子抚养权判给一方后还可以变更吗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提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你可以先与前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14)离婚后一方能擅自给孩子改姓吗?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法院将责令其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
(15)再婚夫妻离婚,继父母要抚养继子女吗?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你与张某再婚后,即与张某的女儿小丽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与小丽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所以如果你与张某离婚后不想再继续抚养小丽,你可以拒绝对小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16)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继承
1. 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效力最大。
2. 放弃继承权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3. 下列人员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 继承的顺序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 房产继承、赠与为什么要公证?
按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1991.11.1)办理公证。公证费按1-2%收取,最低200元。继承按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6. 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样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被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通常不受理,在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当受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在继承法中胎儿具有特殊的